教數學的有系統擋,教柔道的沒有。
補習班立案時,擬聘人員要附警察刑事紀錄,另有全國不適任人員查詢系統把關;《運動產業發展條例》全文找不到任何一條人員資格、查核或退場規定。
2026-07-22
各場域運動教練源頭管理對照與修法訴求
人本教育基金會
本頁由財團法人人本教育文教基金會彙編。|初版 2026-07-22.最後更新 2026-1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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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子從學校操場走到運動中心、再走進俱樂部,教的人一路換,把關的規定卻越換越少,到民間場館幾乎沒有。我們只要求一件事:教兒少的人,不管在哪裡教,都用同一套查核和退場規定。
點任一格(格內有 ⓘ 者),會跳出對應法條的細節說明。
| 場域 | 進場查核聘用前的資格與紀錄查核 | 不適任資料庫通報/查詢系統覆蓋 | 退場機制解聘與再任限制 |
|---|---|---|---|
| 學校編制內專任教練 | 有:資格審定+消極資格(〈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聘任管理辦法〉) | 部分:公開專區僅收持證涉案者,且更新滯後 | 有:重大情事終身不得聘任、較輕者 1–4 年 |
| 學校社團外聘教練 | 有,但只管入校:《性別平等教育法》第 30 條查詢+消極資格(〈校外人士協助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學或活動注意事項〉第 4 點) | 入校查詢有依據,跨校、跨場域追蹤沒有 | 違規由學校終止關係(〈校外人士協助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學或活動注意事項〉第 12 點),不影響他去別的學校或場館 |
| 補習班 | 有:立案時擬聘教職員工須附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教學人員須具專業資格(〈短期補習班設立及管理準則〉第 9、21 條) | 有:全國不適任人員通報及查詢系統(〈短期補習班不適任人員認定通報資訊蒐集及查詢處理利用辦法〉第 3、5 條) | 有:解聘解僱+1–4 年不得聘僱(〈短期補習班不適任人員認定通報資訊蒐集及查詢處理利用辦法〉第 6、9、10 條) |
| 國民運動中心 | 查無兒少查核義務 | 查無 | 查無 |
| 民間俱樂部/訓練站 | 無證照也能執業;證照檢定的資料庫查核(〈特定體育團體建立運動教練資格檢定及管理辦法〉第 4-2 條)管不到無證者 | 僅及於單項運動協會教練證持有者(其他民間協會證與無證者查不到);147 人專區更新滯後(2026-07-16 媒體實測) | 查無。換一個場館,就能繼續帶孩子 |
教數學的有系統擋,教柔道的沒有。
補習班立案時,擬聘人員要附警察刑事紀錄,另有全國不適任人員查詢系統把關;《運動產業發展條例》全文找不到任何一條人員資格、查核或退場規定。
把關做在證照上,等於把門裝在沒有牆的地方。
教練證檢定前要查六個資料庫(〈特定體育團體建立運動教練資格檢定及管理辦法〉第 4-2 條)、出事可以註銷證照(同辦法第 13 條)。但在民間場館,沒有證照本來就能教。
一出校門,查核義務就斷了。
校外教練進學校要過性平查詢與消極資格;同一個人下午在運動中心、晚上在俱樂部帶同一批孩子,沒有任何人有義務查他。2024 年台中少棒性侵案的教練,判決都出爐了,運動部專區的名單還沒更新。
專區只收「被法院判決殺人、傷害、性侵且判決書公開」的持證教練。所以這四種人,在上面查不到:
| ① 判決書被隱蔽的兒少性犯罪者 | ② 被社會局裁罰的虐童者 | ③ 被解聘的不適任教育人員 | ④ 緩刑期滿的性犯罪前科者 |
|---|---|---|---|
| 兒少性犯罪案件常依規定隱蔽判決書,反而不會出現在專區。 | 行政裁罰不是刑事判決,不進專區。 | 因體罰、霸凌被解聘者,教育體系的紀錄與運動部系統不互通。 | 依《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核發條例》,緩刑期滿未撤銷,良民證就不留紀錄。就算場館真的去查,也查不到。 |
教育部與衛福部 2019 年就串接了四個系統,運動部晚了六年,還只做半套。
專區只查得到「單項運動協會」教練證的持有者;其他民間協會發的教練證、以及根本沒有證照的教練,都不在機制內。而教育部與衛福部 2019 年就已串接法務、警政、社政、教育的不適任人員系統。
查詢系統做半套,比不做更危險:家長查了、查不到,就以為安全,把孩子交出去。
這不是單一運動的問題。運動部公布的不適任教練名單中,人數最多的依序是棒球 19 人、籃球 17 人、跆拳道 12 人、游泳 11 人、桌球 9 人、羽球 8 人,另有滑輪溜冰、田徑、擊劍、國武術等項目。(壹蘋新聞網,2026-07-17;該報導列為 143 人,與本文引用的 147 人專區實測數略有出入)
113 學年(2024-08 至 2025-07)兩種身分的人數,依學制拆開看:
兩條長條用同一比例尺(以 2,771 人為滿格),長度可直接互比。
全國解聘、退場教練沒有公開彙總統計;能看到的只有 147 人的公開名單,而它更新滯後、無法用姓名搜尋。
資料來源:教育統計資料庫「運動社團師資」表 113 學年;體育統計年報 113 學年教練聘任方式。
點國名(有 ⓘ 者),會跳出該國的法源或政策依據。
| 國家 | 做法 | 法源/政策依據 |
|---|---|---|
| 英國 | 被列入兒少禁業名單者不得從事兒少工作;雇主明知仍僱用(含無薪職務),最高關 5 年 | Safeguarding Vulnerable Groups Act 2006/DBS Barred List(GOV.UK「DBS checks in sport」) |
| 澳洲 | 教練連志工都要兒少工作證;效期內持續監控,新增前科隨時撤銷 | 各州 Working with Children Check(AIFS 說明、NSW 政府 WWCC) |
| 加拿大 | 受制裁教練名單 2024 年起公開上網,任何人可查 | Abuse-Free Sport/Sport Integrity Commissioner(Registry of Sanctions,2024-03-28 公開) |
| 日本 | 公認指導者處分基準,從資格停止到取消(限證照體系內) | JSPO 公認スポーツ指導者処分基準 |
| 韓國 | 2020 年設體育倫理中心具獨立調查權;2024 教練指引明定性侵、隱匿暴力可即時免職(惟不具法律強制力) | Sports Ethics Center(2020-08)+2024 教練指引(Korea Times、Korea Herald) |
| 美國 | 中央不適任名單依法公開上網、任何人可搜尋,2026 年起每週公告新增者(惟僅限奧會體系) | 36 U.S.C. §220541(a)(1)(G)(2017 年 SafeSport 授權法) |
| 台灣 | 場館無查詢義務;名單漏掉四類人;無跨場域禁令 | 《運動產業發展條例》查無人員資格、查核、退場條款 |
各國來源:英國=GOV.UK「DBS checks in sport」;澳洲=澳洲家庭研究院(AIFS)+NSW 政府 WWCC;加拿大=Abuse-Free Sport Registry,運動誠信委員辦公室 2024-03-28 公開;日本=JSPO 公認運動指導者處分基準;韓國=Korea Times 2021-02-18+Korea Herald(「性侵處免職、隱匿暴力可即時免職,惟指引不具法律強制力」);美國=36 U.S.C. §220541 法典原文+中央紀律資料庫 CDD,管轄邊界見SafeSport FAQ(2026-07-24 補入)。逐國原文、網址與判讀為本會彙整。
前面這些案例,多半連一條可以擋的規定都沒有。把三項訴求擺回去對照,多數都攔得下來:
這些案子指向同一件事:有的是有紀錄卻沒人去查、去擋,有的是連紀錄都生不出來。三項訴求把查核、退場、通報三道牆一起補上;缺哪一道,前面這些案子就會換個場館、換個名字再發生一次。
修法完成前,先課予場館查詢義務。
公立運動場館負查詢義務,並提供民間場館查詢申請管道;同時支持《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修正草案的兒少工作證入法,把運動場館、營隊明文納入適用範圍,不能讓「其他法規已規範者除外」這類但書,把最需要把關的地方留在門外。
國際作法可直接借:查詢義務要有罰則才會被當真。英國規定雇主明知對方在禁業名單上仍僱用(連無薪職務都算),最高關 5 年;澳洲則連志工都要持兒少工作證,效期內持續監控,一有新前科就撤銷資格並通知雇主。修法時應一併明定場館違反查詢義務的罰則,並把志工與自營教練納入查核範圍。
案例佐證:台中豐原柔道館何姓教練沒有教練證、不支薪,在公立體育館的柔道館義務教學,7 歲男童被連續過肩摔致死。無證、無薪、公立場館,現行制度下沒有任何一方有義務查他。查詢義務若涵蓋公立場館,並把志工與無給職一併納入,這種人第一關就進不來。
盡速完成修法,建置完整的不適任人員查詢系統。
串接法務、警政、社政、教育四系統,不以判決書公開與否、持證與否畫界;學校、補習班、運動中心、俱樂部一體適用,開放姓名查詢。愛沙尼亞以體育法授權全國教練資料庫、不分有無執照一律納管,是現成的立法例;國內也不是沒做過,教育部與衛福部 2019 年就串接了四系統。
國際作法可直接借:加拿大 2024 年 3 月起把受制裁教練名單公開上網,任何人都能搜尋;英國另設兒少禁業名單,被列入者去應徵兒少相關工作本身就是犯罪。美國更把這件事寫進法律:36 U.S.C. §220541(a)(1)(G) 直接要求 SafeSport 中心維護可公開存取的網站、載明被禁止成年人的完整名單,任何人可依姓名與運動別搜尋,2026 年起還每週公告新增者。台灣的系統至少要做到這兩件事:開放搜尋、跟上判決進度。(美國的參考限於「名單公開」這一項;其管轄只及奧/帕體系與各單項總會所屬會員,體系外的學校與俱樂部管不到,正是台灣不能照抄的地方。)
案例佐證:台中太平松姓教練緩刑期滿、良民證乾淨,2019 年應聘照樣通過,之後五年 53 名學童受害;呂智和、呂智惠判決確定,運動部專區到現在查不到。系統若串接四個資料庫、不以判決書公開與否畫界,這兩案都攔得下來。
建置中央考核與發放的「兒少訓練知能/專長」加簽制度。
讓中央掌握所有從事兒少訓練者的資格認定,把「沒有證照也能當教練」這個洞補起來;不適任者退場之後,任何場域都不能再讓他帶孩子。
國際作法可直接借:澳洲的兒少工作證就是這個思路,管的是「這個人能不能接觸兒少」,不看他有沒有教練證照,自營教練也逃不掉。退場的分級處理則可參考日本 JSPO:從注意、嚴重注意、資格停止到資格取消,處分基準明文分級。
案例佐證:桃園青溪國中明知教練沒有 C 級以上教練證,仍違法把他聘進來;豐原柔道館那位教練則是根本沒考過教練證。只要「能不能帶兒少」還綁在教練證上,這兩種人就都在管制之外。加簽制度讓資格認定與證照脫鉤,中央才真正掌握得到誰在帶孩子。
背景查核這件事,目前不是靠委員提案在推,而是靠行政院(衛福部)的兒少工作證草案。這份草案 2026 年 4 月預告、5 月開公聽會,還沒送進立法院三讀。人本已在公聽會公開指出它的三個漏洞,正好對到我們的三項訴求。
| 我方訴求 | 衛福部兒少工作證草案目前的樣子 | 契合度 |
|---|---|---|
| 訴求 1 場館查詢義務,含志工與自營,不留除外但書 | 研擬兒少工作證,但兒少工作者範圍只限「教育、照顧、訓練」,且明文排除「其他法律已規範人員資格」者;宗教、營隊、休閒遊憩、運動中心未明列。 | 有納入方向,但漏洞正中訴求 |
| 訴求 2 完整不適任查詢、不以判決畫界、開放搜尋 | 消極資格只認刑事判決定讞,行政調查有性剝削等行為者仍可任職;事由也只限性侵、性剝削、觸碰隱私部位性騷擾,嚴重家暴與虐童不在內。 | 方向對,門檻過窄 |
| 訴求 3 中央加簽,資格與教練證脫鉤 | 新增「消極資格及違法事件之調查處理」專章,犯兒少性剝削罪終身不得任職,餘參照教育人員「終身/1–4 年」分級。惟「已有職業證照者不需申請工作證」反而留下缺口(連署人指近年不少性罪犯本身持證)。 | 部分對接,仍待補 |
提醒別被條號誤導:立法院這一屆聲量最大的《兒少權法》提案(游顥、廖偉翔等增訂第 25-1、26-3 條)其實是育兒津貼與托育補助,跟背景查核無關(條文對照表寫明,同一個增訂條號這屆被用在托育)。就算是真的在強化背景查核的委員提案,情境也全在托育與機構:最實質的林月琴版第 81 條,在現行聘前警察紀錄送核、現職者停職的規定之外,替兒少福利機構新增性影像犯罪的消極資格,但適用範圍自始至終只寫「兒少福利機構」;黃捷版第 26-1 條談的是居家托育人員。下表六組委員提案,沒有一件把查核延伸到運動教練或運動場館,這正是本會訴求要補的空缺,遊說施力點在行政院草案與公聽會。
六組委員提案的內容與適用範圍:
| 提案人 | 修正條號 | 提案內容 | 觸及運動教練/場館? |
|---|---|---|---|
| 游顥等(委員提案第 11022418 號)、廖偉翔等(委員提案第 11021650 號)、羅廷瑋等(委員提案第 11021706 號),3 案內容相同 | 增訂 §25-1、§26-3 | 育兒津貼與托育補助(未滿 2 歲每月補助不低於 2 萬元) | 未及 |
| 徐欣瑩等(委員提案第 11021577 號) | §25、§26 | 親屬專業托育補助(保母收托三親等內親屬得請領補助) | 未及 |
| 黃捷等(委員提案第 11009380 號) | §26-1、增訂 §26-3、§90 | 居家托育違規記點:獨留、趴睡等行為記點,兩年內滿六點暫停新收托;因記點遭廢止登記者,不得再擔任居家托育人員 | 未及 |
| 林為洲等(委員提案第 10042692 號) | §26-1、§81、§81-1 | 配合《兒少性剝削防制條例》改名的文字修正,未擴大範圍 | 未及 |
| 林月琴等(委員提案第 11020473 號) | §81 | 兒少福利機構消極資格:新增刑法妨害性隱私及不實性影像罪(聘前警察紀錄送核、現職停職為現行規定沿用) | 未及(限機構) |
| 魯明哲等(委員提案第 11018115 號) | §49 | 擴大禁止行為:兒少性剝削影像的散布、販賣、加工,以及深度偽造等合成影像,與背景查核無關 | 未及 |
各案條文對照表以立法院關係文書為準(上表附委員提案號與連結)。「未及」欄一致,顯示委員端的能量集中在托育與機構,沒有一件把查核延伸到運動場域。
來源:衛福部預告新聞稿(mohw.gov.tw/cp-7398-86183-1.html,2026-04-21);公視〈兒少權法修正草案納兒少工作證 民團指仍有漏洞〉(news.pts.org.tw/article/809248,2026-05-20);立法院各案關係文書(委員提案號與連結見上表;本會 2026-07-24 彙整)。
法源與條文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