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團法人人本教育文教基金會對運動部「體育班轉型研析計畫」全國公聽會(北區場)書面意見
運動部「體育班轉型研析計畫」全國公聽會第二場(北區) 115 年 9 月 21 日
本頁由財團法人人本教育文教基金會彙編。|初版 2026-09-11.最後更新 2026-0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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體育班制度走了近一甲子,訓練與賽事佔掉學生大量時間、學習跟不上,這些問題第一次寫進政府文件,本會予以肯定。但手冊在執行這一層留下空白:整本找不到「住宿」兩個字,而它自己提出的訓練站與培訓中心,很可能就是孩子離家住進去的地方;現行只要求學校把住宿計畫報請核准,中央從未訂過設施、容量與夜間人力的標準。進用前查核的聘用端義務在院會版被整條刪除,教練安置的補助則沒有金額、沒有名額、沒有時程。承受這些空白的是體育班學生,尤其離家住宿的國中小生。本會建議八項明確寫入年底轉型計畫,並在 116 年 1 月 1 日業務移轉教育部前,公開移交清單與兩部權責界線。年底的計畫由兩部共同提報,沒有寫進去的事,移轉之後將無人承接。
前言
本會謹就運動部「體育班轉型研析計畫」全國公聽會第二場(北區,115 年 9 月 21 日上午 10 時至中午 12 時,集思台大會議中心 B1 柏拉圖廳)提出書面意見。體育班制度自民國 57 年試辦至今近一甲子(手冊第 5 頁),長期以競技成績為核心,訓練與升學管道逐漸向少數項目、少數學生集中,也把兒童少年的受教權放到次要位置。本會的立場很清楚:體育班不是問題,制度才是問題。每一位體育班學生首先是學生,其次才是運動員。
運動部「體育班轉型研析計畫」全國公聽會手冊(115 年 9 月)所列因應策略,是研析計畫小組代擬供各場公聽會討論的議題文件,尚未定案,本文以下一律稱「手冊所列策略」,不視為政策已定案。本會支持國小體育班轉型的大方向,也支持國中、高中優化的政策取向,但手冊在怎麼執行這一層留下不少空白,這些空白如果沒有在年底轉型計畫中補齊,轉型很可能只是換了名字、換了場域,問題原封不動地搬到校外。
一、肯定的部分
手冊承認「現行體育班偏重競技成績,訓練與賽事佔用學生大量時間,其在校學習時數與課業進度往往難以兼顧」(手冊第 6 頁),也承認「現行體育班評鑑制度過度強調訓練績效,忽視學生學科表現」(手冊第 16 頁)、學生「每日訓練時數過長」壓縮學業與自主學習時間(手冊第 13 頁)。這是政府文件第一次把這些長期存在的問題白紙黑字寫出來,本會予以肯定。
手冊指出「國小體育班轉型並非停止培育,而是『改變培育方式』」(手冊第 10 頁),方向與本會主張的「運動特長組」模式一致;問卷調查 205 份有效樣本中,68% 同意推動國小體育班轉型,僅 17% 不同意(手冊第 6 頁),顯示多數受訪單位支持轉型。
手冊也提出「運動績優學生主要入學管道考量採計學科表現」(手冊第 11 頁)、體育班評鑑要研訂退場指標(手冊第 16 頁)、兒少保護要「由『競技優先』轉型為『學生最佳利益優先』」(手冊第 18 頁),本文第三節就這幾項的具體做法提出意見。
手冊列出的訓練指引包含時數、強度與恢復原則(手冊第 13 頁),已是本會長期主張的訓練總量管制與心理健康支持體系的基礎,本會支持把這些原則寫進政策文字。
二、建議納入年底轉型計畫的八項
以下八項是手冊全文未提、或提及但欠缺具體做法的內容,本會建議明確寫入教育部與運動部年底前共同提報的體育班轉型計畫。本文所引《國民運動法》草案條號,以行政院 2026 年 9 月 3 日院會通過版(行政院 2026 年 9 月 9 日公布之總說明及修正條文對照表,12 章 69 條)為準;運動部 2026 年 8 月 7 日預告版(74 條、11 章)之條號僅於下方括號註明對照。條號位移之外,第 3、5 項所涉之預告版禁止與通報條文,院會版已整條刪除(非僅位移,詳各段說明),第 6 項住宿授權條款兩版均未見對應文字。
下表末欄標示本會理解之主責機關。其判斷基準與「未來歸教育部者為何仍向運動部提出」之理由,見本意見書第三部分「教育部與運動部的業務歸屬要寫清楚」一段。
| 項次 | 建議 | 手冊現況 | 主責(現況/116-01-01 起) | 對應法制建議(院會版;括號為預告版條號) |
|---|---|---|---|---|
| 1 | 明文禁止 AB 卷 | 全文未提 | 評鑑:運動部/學科學習:教育部 → 教育部 | 屬教育部主管業務,建議由教育部以行政規則明確禁止;惟評鑑指標現由運動部訂定,建議同步納入年底轉型計畫 |
| 2 | 督導機制填實內容 | 只提評鑑退場(手冊第 16 頁) | 運動部 → 教育部 | 《國民運動法》草案第 14 條第 6 項(=預告版第 14 條第 6 項,條號未變,惟主管機關文字已由「各該主管機關」修正為「各該學校主管機關」) |
| 3 | 進用前查核與聘用機構責任 | 只到研習與倫理守則(手冊第 18 頁) | 運動部(不隨移轉) | 院會版第 52 條(各級主管機關查詢義務,明列八類資料庫)、第 53 條(民眾查詢系統);⚠ 預告版第 50 條僱用端禁止規定與第 49 條進用端調查程序授權,院會版均無對應條文,不是條號位移 |
| 4 | 升學推薦與出賽安排去集中化 | 全文未提 | 出賽:運動部/升學推薦:教育部 | 建議由運動部以行政指引訂定出賽部分,升學推薦部分由教育部訂定,兩者分別指明承辦機關 |
| 5 | 即時通報與受害學生庇護 | 只提規範與守則(手冊第 18 頁) | 學籍:教育部/運動資格:運動部 | 院會版第 49 條為證照註銷與公布;第 50、51 條保有確認、認定或調查事實程序之辦法授權,惟對象為檢定制度,非進用單位。通報時限與調查期間停職保全,兩版均未明定 |
| 6 | 住宿與夜間照顧最低標準 | 全文未提住宿或宿舍 | 訓練站:運動部/體育班宿舍:教育部 | 院會版仍未見住宿或宿舍授權條款(原預告版擬新增第 14 條之一,院會版無對應新增條文) |
| 7 | 社團化兩條紅線 | 全文未提 | 計畫:兩部共同提報/正課與編班:教育部 | 建議納入年底轉型計畫文本,並同列入移交教育部之事項清單 |
| 8 | 配套經費與時程具體化 | 只列去處與補助項目(手冊第 7 至 8 頁),無金額無時程 | 計畫:兩部共同提報/教練聘任管理:116-01-01 起教育部 | 建議年底轉型計畫附具體數字與公布時程,並載明配套經費是否隨業務移撥 |
明文禁止 AB 卷。手冊全文未見「AB 卷」或同義敘述。體育班評鑑指標寫要納入「學生學科表現」(手冊第 16 頁),如果體育班學生仍以簡化版考卷應付評鑑,這項指標就是假的,不能反映學生的真實學習狀況。本會建議年底轉型計畫明文要求體育班學生與一般生接受相同學業評量方式,不得另訂簡化考卷,作為評鑑加分或退場的前提條件。
督導機制要有實質內容。手冊只提到評鑑要有退場指標(手冊第 16 頁),但退場是事後補救,事前的訪視與抽檢才能預防問題累積到必須退場的地步。本會建議督導機制至少包含三項內容:兒少專責單位不定期訪視抽檢、評鑑加入具有第三方獨立性的委員、設立學生與家長皆可使用的申訴管道。《國民運動法》草案第 14 條第 6 項規定「各該學校主管機關應建立督導機制,以保障體育班學生之正常學習」,但目前只有一句宣示,欠缺最低內容與辦理期限,建議修法時一併補上。
進用前查核與聘用機構責任。手冊的兒少保護只到教練研習必修與倫理守則(手冊第 18 頁),沒有處理「誰在進用教練之前有沒有查過這個人有沒有前科紀錄」這個更前端的問題。本會建議所有接觸兒少的教練、指導者、防護人員在進用前一律查核,並明訂聘用機構若未查驗應負相應責任。運動部 8 月 7 日預告版原第 50 條曾規定僱用單位不得進用有消極資格者,預告版原第 49 條並授權訂定進用或運用單位接獲檢舉、知悉疑似情形後之確認、認定與調查事實程序辦法;院會版已將這兩條對進用端的規定刪除。院會版第 52 條所定查詢義務,主體為各級主管機關與運動團體,時點為資格檢定及既有證照之定期查詢,並明列教育部不適任教育人員、涉性別事件學校不適任人員、社政裁罰、法務部、勞動部職場性騷擾通報等八類資料庫,本會予以肯定;惟聘用單位於進用前之查核義務、以及進用單位接獲檢舉後之調查程序,院會版均無對應條文。缺的是用人的那一端。
升學推薦與出賽安排去集中化。手冊全文未觸及升學推薦或出賽名單怎麼決定。本會長期接觸的個案裡,參賽機會與升學推薦往往由帶隊教練一人決定,學生的前途繫於一個人的判斷。本會建議至少三人以上小組共同決定,並留下決策紀錄可供事後檢視。
即時通報與受害學生庇護。手冊只有規範與守則層次的宣示(手冊第 18 頁),沒有處理通報之後怎麼辦。本會建議明訂通報時限、調查期間對加害嫌疑人的停職保全措施,以及學生檢舉後的學籍與運動資格保障,避免學生因為檢舉反而失去參賽或升學的機會。《國民運動法》院會版第 49 條規範有第 47、48 條情形者之證照註銷與姓名公布;第 50、51 條雖保有「確認、認定或調查事實之程序」辦法授權,惟其規範對象為運動團體與中央主管機關所辦之檢定制度。通報時限與調查期間之停職保全,預告版與院會版均未明定;預告版原第 49 條授權訂定進用或運用單位接獲檢舉後之調查程序辦法,院會版並無對應條文。建議一併補足。
住宿與夜間照顧最低標準。手冊全文未出現「住宿」或「宿舍」字樣,但手冊自己提出的基層運動選手訓練站與區域培訓中心(手冊第 9 頁)很可能涉及學生離家住宿受訓,這正是兒少保護風險最集中的場域之一,不能沒有規範。本會建議增訂授權條款,訂定住宿型體育班、訓練站、培訓中心的設施與人力最低標準。
社團化的兩條紅線。手冊描述國小轉型後以運動社團承接培育功能(手冊第 9 頁),本會支持這個方向,但必須畫出兩條紅線:不得占用正課時間練習、不得為社團另立單獨班級。少了這兩條,社團化只是把體育班換一個名字繼續運作,轉型會名存實亡。
配套經費與時程具體化。手冊列出教練安置的去處與補助項目(手冊第 7 至 8 頁),但沒有金額、沒有名額規模、沒有時程。本會建議年底轉型計畫必須附上具體數字:獎勵補助方案的額度與申請條件、教練留任與轉任的名額與保留期限、以及各項配套公布的確切時間。沒有數字與時程的計畫,第一線學校與家長無法據以規劃。
三、對手冊所列策略的六點意見
專任教練安置。手冊列出留任、轉任、媒合三條路徑(手冊第 7 頁),本會支持保障教練工作權,但要求路徑要附上員額與期限,尤其「區域巡迴教練」這個新設角色,必須明確其勞動條件與所屬單位,避免變成沒有明確雇主的過渡性職位。防護員與物理治療師「一併予以因應」(手冊第 7 頁)這句話沒有具體做法,本會要求寫出實際安置方式。
基層訓練站與區域培訓中心是最大的風險所在。手冊提出的三級銜續訓練站與區域培訓中心(手冊第 9 頁),如果沒有配套管制,很可能變成一個掛在校外的體育班:一樣集中編班、一樣占用學生時間、一樣沒有兒少保護規範涵蓋。本會要求四項配套:不得集中編班、不得占用正課時間;訓練總量分級管制比照國小、國中、高中三個階段一體適用;兒少保護規範、進用查核、通報機制同樣涵蓋這些場域;主管機關與督導責任明確寫清楚,不能因為換了場域就失去監督。
運動俱樂部與社區運動中心納入訓練指引與兒少保護。手冊將運動俱樂部與社區運動中心列為國小多元培育選項之一(手冊第 9 頁),本會支持多元培育方向,但訓練指引與兒少保護規範必須同步涵蓋這些校外場域,民間教學者也應納入進用查核範圍,《國民運動法》院會版第 51 條第 2 項(原預告版第 53 條第 2 項,條號位移,文字未變)目前列舉的運動專業人員種類,未涵蓋體操、游泳、球類等民間單項教學者,建議一併補入。
訓練時數科學化指引要擴大適用範圍。手冊提出依教育階段研訂訓練時數、強度、恢復原則的指引(手冊第 13 頁),本會支持,但建議擴及國小運動社團、訓練站與俱樂部,並訂出各階段訓練總量的具體上限,不能只有原則性的指引;指引沒有上限就沒有拘束力。
教育部與運動部的業務歸屬要寫清楚。手冊提到未來業務若移撥教育部,「仍可循上開跨部會搭配方式辦理」(手冊第 12 頁),這句話迴避了移撥的時程與責任分工。
依行政院 115 年 7 月 13 日「學校體育分工研商會議」決議,體育班整體業務自 116 年 1 月 1 日起由運動部移回教育部,專任運動教練之聘任與管理隨同移轉,資格審查與認定留運動部。本會理解本意見書所提部分事項未來將由教育部承接,仍於本次公聽會向運動部提出,理由有三:
一、順序上計畫在前、移轉在後。年底轉型計畫由教育部與運動部共同提報,116 年 1 月 1 日始移轉。未寫進計畫與移交清單的事項,移轉之後將無機關承接。
二、部分事項並不隨移轉。《國民體育法》第 2 條明定中央主管機關為運動部,《國民運動法》係該法更名修正之草案,其進用前查核與不適任人員查詢系統之主管機關因而為運動部,與體育班業務移轉無涉。
三、已有六項事項處於無人認領狀態。監察院 115 年 5 月 21 日調查報告載明,體育班整體督導情形、體育班學生基本學力檢測及監管、課後輔導與補救教學落實、體育班學生升學及畢業情形、訓練時數與教學正常化落實、原住民族體育班學生補救教學等六項,經函詢後兩部均稱非自身權管。移轉若僅係業務位移,此六項於移轉後仍無機關承認權責。
本會因此請求三事:明訂兩部各自的業務範圍與最終責任歸屬;明定兩部協調之時程與機制並對外公開,開放相關團體參與;於 116 年 1 月 1 日移轉前公開移交清單,載明移轉事項、留於運動部之事項,以及移撥之員額、經費與預算科目規模——此三項數字迄未見於公開文件。
「四、其他」三項問題要有對應策略。手冊在賽事安排、行政負擔過重、運動防護資源不足這三項只列問題現況,沒有設對應策略欄(手冊第 19 頁)。本會要求公聽會後補上具體策略並納入年底轉型計畫,其中重複填報造成的行政負擔、以及缺乏健康監測制度造成的防護資源不足,尤其需要具體項目,不能只停留在問題描述。
四、國際經驗
英國自 2013 學年起以直撥國小的體育專款(PE and Sport Premium)取代先前的學校體育夥伴網絡,運作十餘年後,英國教育部於 2026 年 5 月 21 日新聞稿宣布,2027 年春季起全面改回新的「學校體育夥伴網絡」模式。宣布至今將近四個月,新制的撥款條件與夥伴架構仍未公布。轉型方向定了,配套照樣可以拖。
瑞典教育部 2020 年提出備忘錄(U2020/04134/GV),擬整併菁英運動高中的招生制度,六年下來始終沒有進入國會提案,2025 至 2026 年度國會教育委員會報告書(2025/26:UbU10)明確載明,政府對這個案子「未能優先處理」。主管機關的書面規劃沒有時程要求,就可以擱置六年。
兩國都是模式先定、配套久懸。本會因此主張,年底轉型計畫必須帶明確的數字與時程,不能只有方向性的宣示。
五、程序建議
本會建議運動部公開說明本次公聽會意見的回應方式與期限,並在年底轉型計畫草案定案前,再進行一次公開徵詢,讓各界有機會檢視配套是否落實。本文第二節所列八項,建議列為年底轉型計畫的必備項目,而非選項。
本會另建議,於 116 年 1 月 1 日體育班業務移轉教育部之前公開移交清單,載明移轉事項、留於運動部之事項、員額與經費規模,以及兩部協調之時程與機制。第二節八項所涉事項未來多由教育部承接,若未於移交清單中載明,承接機關將無從接續。
結語
體育班轉型走到這一步不容易,本會樂見運動部願意把長期存在的問題寫進政府文件。轉型如果只是換個名字,學生的處境不會改變;本會期待的是把每一位學生放回「首先是學生」的位置。本會願意持續參與後續的政策討論與研擬。
出處
本文所引資料來源如下,法規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版本為準。
法規
- 《國民體育法》(全文;第 2 條 中央主管機關、第 16 條 專任運動教練)
- 《國民運動法》修正草案,行政院 115 年 9 月 3 日院會通過:行政院新聞稿。⚠ 逐條條文尚未公布於全國法規資料庫,本文所引條號依行政院公布之總說明及修正條文對照表。運動部 115 年 8 月 7 日預告版之 join.gov.tw 頁面已查無公開連結(預告期滿後常態下架),條號對照依運動部函送之對照表。
- 《地方制度法》(全文,第 27 條自治規則)
-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全文,第 97 條)
-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全文)
- 《性騷擾防治法》(全文,第 25、27 條)
政府文件與統計
- 行政院 115 年 9 月 3 日院會,院長裁示國小體育班不再增設新班、116 年 1 月 1 日起學校體育業務分工銜接、二部於 115 年底共同提報體育班轉型計畫:行政院新聞稿(同上)
- 行政院 115 年 7 月 13 日「學校體育分工研商會議」決議:會議紀錄未公開,移轉時程與範圍之公開依據見上開院會新聞稿,以及教育部國教署向行政院兒少權益推動小組第 6 屆第 5 次會議所提書面簡報。
- 監察院 115 年 5 月 21 日體育班調查報告:監察院調查報告查詢系統需以網頁表單檢索,未能取得直接連結;相關報導見中央社 115 年 5 月 21 日〈監院:體育班督導與教學正常化 運動部教部權責不明〉。⚠ 此為媒體報導,非調查報告原文。
- 體育班住宿校數與學生數(110 學年度,179 校、5,928 人):立法院預算中心《教育部主管 110 年度單位決算評估報告》第五節表 1(體育署提供資料)。
- 113 年國中教育會考各等級人數百分比統計表(即 112 學年度):國中教育會考推動工作委員會(PDF)
- 運動部涉及違法事件不適任教練資訊專區
- 運動部「體育班轉型研析計畫」全國公聽會手冊(115 年 9 月):運動部函送,查無公開網址,頁碼以印刷本為準。
國際
- 英國教育部 2026 年 5 月 21 日新聞稿(體育專款改制為學校體育夥伴模式):GOV.UK
- 瑞典教育部備忘錄 U2020/04134/GV:regeringen.se(PDF)
- 瑞典國會教育委員會報告書 2025/26:UbU10:riksdagen.se
財團法人人本教育文教基金會|聯絡信箱 yunhsing@hef.org.tw 本文件所引手冊頁碼,以運動部函送之公聽會手冊印刷頁碼為準;所引《國民運動法》草案條號,以行政院 115 年 9 月 3 日院會通過版為準。 本文件以 AI 工具輔助彙編,全部經人工查核;文責由彙編者自負。 初版 2026-09-11.最後更新 2026-09-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