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團法人人本教育文教基金會 提問單

運動部「體育班轉型研析計畫」全國公聽會第二場(北區) 115 年 9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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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就運動部「體育班轉型研析計畫」全國公聽會第二場(北區,115 年 9 月 21 日)提出以下十二問,均為公聽會手冊(115 年 9 月)所列策略未涵蓋、或只列問題未設策略的事項。敬請運動部於公聽會紀錄或後續書面說明中逐題回應。

依行政院 115 年 7 月 13 日「學校體育分工研商會議」決議,體育班整體業務自 116 年 1 月 1 日起移回教育部,部分事項確將由教育部承接,故每題下方均標註本會理解的主責機關。惟移轉不構成本次不予回應的理由:年底轉型計畫由兩部共同提報,未寫進計畫與移交清單者,移轉之後將無人承接。標註「移轉後教育部」的各題,本會請求運動部說明該事項是否已納入計畫與移交清單,以及與教育部協調的結果。

甲、手冊全文未提的事項

問一(AB 卷) 手冊第 16 頁指出評鑑要納入學生學科表現。請問年底轉型計畫是否會明文要求體育班學生與一般生接受相同的學業評量方式、不得另訂簡化考卷?若否,評鑑指標如何反映學生的真實學習狀況?  ▸ 主責:體育班評鑑現由運動部辦理,學科教學與學習成就屬教育部;116 年 1 月 1 日起整體移轉教育部。⚠ 監察院 115 年 5 月 21 日調查報告指出,「體育班學生基本學力檢測及監管」為兩部均稱非自身權管的六項之一——本題請運動部具體說明由誰承接。

問二(受傷退役學生) 手冊第 11 頁提及受傷退役學生的就業轉型困難,但策略是泛用的生涯輔導。請問是否會針對受傷學生設計專門的配套——醫療銜接、復健期間的學習與經濟支持、轉銜路徑?  ▸ 主責:分屬兩部且官方文件未載明——復健期間的學習支持屬教育部學生事務,選手生涯轉銜屬運動部選手培育支援。本題請運動部說明配套由何者訂定。

問三(訪視抽檢) 手冊第 16 頁的督導設計只到評鑑退場。請問是否會建立兒少專責單位對體育班的不定期訪視與抽檢機制?評鑑委員是否納入具第三方獨立性者?是否設置學生與家長皆可使用的申訴管道?  ▸ 主責:評鑑現由運動部,校安通報與學生申訴屬教育部,兒少不定期訪視涉衛福部與地方社政;116 年 1 月 1 日起評鑑與督導隨體育班業務移轉教育部。⚠「體育班整體督導情形」同為監察院點名兩部均稱非權管的六項之一。

問四(進用前查核) 運動部 115 年 8 月 7 日預告之《國民運動法》草案第 50 條,原訂機關、機構、學校、法人及團體不得進用或運用有消極資格者;行政院 115 年 9 月 3 日院會通過版本已將該條刪除,僅保留第 52 條主管機關查詢義務與第 53 條查詢系統。請問:  (1) 刪除該條的理由為何?  (2) 預告版原第 49 條授權訂定進用或運用單位接獲檢舉、知悉疑似情形後之確認、認定及調查事實程序辦法,院會版亦無對應條文,刪除理由為何?  (3) 刪除後,聘用單位在進用教練、指導者、防護人員之前,依何條文負有查核義務?  (4) 聘用單位未查驗而進用有消極資格者,依何條文負責?  ▸ 主責:運動部,且不隨體育班業務移轉。《國民體育法》第 2 條明定中央主管機關為運動部,《國民運動法》係該法更名修正之草案;該草案於 115 年 8 月 7 日預告時所載主辦機關亦為運動部綜合規劃司。本題屬法案層次,與 116 年體育班業務移轉無涉。

問五(查詢系統與進用端的落差) 院會版第 52 條已明列八類查詢資料庫(教育部不適任教育人員、涉性別事件之學校不適任人員、短期補習班、兒童課後照顧服務、全國教保服務機構、中央社政主管機關依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與性騷擾防治法第 25、27 條及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 97 條所為行政處罰者、法務部、勞動部職場性騷擾案件通報系統),本會予以肯定。惟查詢之主體為各級主管機關,時點為資格檢定及既有證照之定期查詢。請問:  (1) 依法不公開之兒少性犯罪判決,以何種方式納入第 52 條所定資料庫?  (2) 未取得教練證而實際從事兒少訓練者,既不在檢定程序內,如何納入查詢範圍?  (3) 第 53 條之民眾查詢系統與第 52 條之機關查詢,資料範圍是否一致?介接機關與更新期程於何處明定?  (4) 學校、法人及團體於進用教練、指導者、防護人員之前,得否使用第 52 條所定資料庫?若得使用,依何條文?若不得,實務上如何落實用人前的查核?  ▸ 主責:運動部,且不隨體育班業務移轉。《國民體育法》第 2 條明定中央主管機關為運動部,《國民運動法》係該法更名修正之草案。⚠ 第 52 條所列資料庫分屬教育部、衛福部、法務部、勞動部,介接權責請一併說明。

問六(出賽與升學推薦) 請問是否會就參賽名單與升學推薦的決定程序訂定行政指引,要求三人以上小組共同決定並留存決策紀錄?  ▸ 主責:參賽名單屬運動部(選手運動表現培育支援);升學推薦屬教育部,116 年 1 月 1 日後亦同。⚠「體育班學生升學及畢業情形」為監察院點名兩部均稱非權管的六項之一。本會請求兩者分別指明承辦機關,不宜合併以「跨部會搭配」帶過。

問七(庇護) 請問通報之後的處理程序為何?是否會明訂通報時限、調查期間對被指控者的停職保全措施,以及學生檢舉後的學籍與運動資格保障?  ▸ 主責:學籍保障屬教育部,運動員參賽資格屬運動部;通報與調查涉教育部校安體系與衛福部兒少保護體系。本題橫跨兩部,請具體指明個案發生時學生應向何機關求助。

問八(權責歸屬) 手冊第 12 頁載「縱未來業務移撥教育部,仍可循上開跨部會搭配方式辦理」。請問:  (1) 教育部與運動部各自的業務範圍如何劃分?移撥後由何者負最終責任?  (2) 移撥的時程為何?  (3) 兩部協調的討論時程與協調機制,是否會明定並對外公開,並開放相關團體參與?  (4) 移撥之員額、經費與預算科目規模為何?本會查閱行政院兒少權益推動小組第 6 屆第 5 次會議之教育部國教署書面簡報及相關公開資料,均未見移撥規模的記載。  ▸ 主責:行政院與兩部。本題即為上開各題標註的依據來源,請求運動部於書面回覆中一併提供移交清單。

乙、09-17 次長會議已提出、手冊未回應的事項

問九(住宿) 手冊全文未出現「住宿」或「宿舍」字樣。手冊第 9 頁所提基層運動選手訓練站與區域培訓中心,是否涉及學生離家住宿?請問住宿型體育班、訓練站、培訓中心的設施與人力最低標準,是否會納入年底轉型計畫或另案訂定授權條款?  ▸ 主責:基層運動選手訓練站與區域培訓中心係手冊所列運動部之規劃,屬運動部;體育班學生住宿管理依體育署對立法院之答覆,回歸國教署一致性規範辦理,屬教育部。🔴 惟國教署兩份宿舍規範之適用對象均限教育部所屬與國立高級中等學校,縣市所屬國民中小學兩份均不適用——此一缺口於運動部成立之前即存在,亦不會因業務移轉而自動補上,請兩部明確指定補訂機關。

問十(配套經費) 手冊第 7 至 8 頁列出教練安置去處與補助項目,未見金額、名額規模與時程。請問獎勵補助方案的額度與申請條件、教練留任與轉任的名額與保留期限,各於何時公布?  ▸ 主責:年底轉型計畫由教育部與運動部共同提報(行政院 115 年 9 月 3 日院會院長裁示「於今年底共同提報體育班轉型計畫」),經費編列方式未見於公開文件;專任運動教練之聘任與管理自 116 年 1 月 1 日起移轉教育部(資格審查與認定留運動部)。🔴 本會請求說明:轉型配套經費是否隨業務一併移撥教育部?本項攸關承接後配套是否斷炊,移撥之員額與經費規模迄未見於公開文件。

問十一(社團化兩條紅線) 手冊第 9 頁描述國小轉型後由運動社團承接培育功能。請問年底轉型計畫是否會明訂:社團不得占用正課時間練習、不得為社團另立單獨班級?  ▸ 主責:轉型計畫由教育部與運動部共同提報;正課時間與編班方式屬教育部及地方教育主管機關,116 年 1 月 1 日後亦同。本會請求這兩條紅線同時寫進運動部的年底轉型計畫與移交教育部的事項清單,僅寫一邊者執行時將落空。

丙、手冊列問題未設策略的事項

問十二(「四、其他」三項) 手冊第 19 頁就賽事安排、行政負擔過重、運動防護資源不足三項只列問題現況,未設對應策略欄。請問這三項是否會在公聽會後補上具體策略並納入年底轉型計畫?其中重複填報造成的行政負擔、缺乏健康監測制度造成的防護資源不足,是否會有具體項目?  ▸ 主責:賽事安排屬運動部;重複填報之行政負擔係兩部及地方主管機關分別要求所致;運動防護員之歸屬,依 115 年 7 月 16 日陳培瑜委員協調會議之記載仍為「討論中」——請運動部說明現況與預定確定時點。


附表:本提問單各題的主責機關

移轉基準:行政院 115 年 7 月 13 日「學校體育分工研商會議」決議,體育班整體業務自 116 年 1 月 1 日起由運動部移回教育部;專任運動教練之聘任與管理隨同移轉,資格審查與認定留運動部。

題 事項 現況(至 115 年 12 月 31 日) 116 年 1 月 1 日起
一 AB 卷與評鑑指標 評鑑:運動部/學科學習:教育部 教育部
二 受傷退役學生支持 未載明,分屬兩部 未載明
三 訪視抽檢與申訴管道 評鑑:運動部/校安與申訴:教育部 教育部
四 進用前查核義務 運動部 運動部(不隨移轉)
五 查詢系統資料範圍 運動部(介接衛福部、教育部) 運動部(不隨移轉)
六 出賽名單與升學推薦 出賽:運動部/升學:教育部 出賽:運動部/升學:教育部
七 通報後處理與庇護 學籍:教育部/運動資格:運動部 同左
八 權責歸屬與移交清單 行政院與兩部 —
九 住宿與夜間照顧標準 訓練站:運動部/體育班宿舍:教育部 教育部(訓練站視其隸屬)
十 配套經費與安置名額 兩部共同提報(經費編列方式未載) 教練聘任管理:教育部
十一 社團化兩條紅線 計畫:兩部共同提報/正課與編班:教育部 教育部
十二 賽事、行政負擔、防護資源 賽事:運動部/防護員:討論中 防護員歸屬未定

⚠ 標示為「教育部」者,本會於本次公聽會仍向運動部提出,理由如提問單前言所述:年底轉型計畫由兩部共同提報,未寫進計畫與移交清單的事項,移轉之後將無人承接。

⚠ 監察院 115 年 5 月 21 日調查報告載明,體育班整體督導情形、體育班學生基本學力檢測及監管、課後輔導與補救教學落實、體育班學生升學及畢業情形、訓練時數與教學正常化落實、原住民族體育班學生補救教學等六項,經函詢後兩部均稱非自身權管。上表中對應這六項者,其「主責」為本會依現行分工原則所作之理解,非兩部已確認之分工。


程序上的請求

一、請運動部公開說明本次公聽會意見的回應方式與回應期限。 二、請於年底轉型計畫草案定案前再進行一次公開徵詢。 三、請於 116 年 1 月 1 日業務移轉前公開移交清單,載明移轉事項、留於運動部之事項、員額與經費規模,以及兩部協調之時程與機制。

出處

本文所引資料來源如下,法規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版本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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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團法人人本教育文教基金會|聯絡信箱 yunhsing@hef.org.tw 本提問單所引手冊頁碼,以運動部函送之公聽會手冊印刷頁碼為準;所引《國民運動法》草案條號,以行政院 115 年 9 月 3 日院會通過版為準。 本提問單以 AI 工具輔助彙編,全部經人工查核;文責由彙編者自負。 初版 2026-09-15.最後更新 2026-09-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