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們說的話:體育班訪談成果報告

29 份訪談、30 人次。2025 年那批是已經離開體制的學生,2026 年那批是每天還在裡面工作的大人。同樣的問題,兩種位置,答案並不一樣。

訪談期間 2025-06 至 2026-0829 份訪談・30 人次 七大主題・六個轉折

本頁由財團法人人本教育文教基金會彙編。|初版 2026-08-06.最後更新 2026-10-30
內容如需引用、轉載,或對數據與出處有疑問,請來信 yunhsing@hef.org.tw 與基金會聯繫。資料出處以頁內標註為準。
本頁內容以 AI 工具輔助彙編,全部經人工查核;文責由彙編者自負。

導言

體育班這個制度,在裡面待過的人與撐著它運作的人,各自看到的是什麼?

這份報告整理兩批訪談。兩批的受訪對象、提問時間與觀看位置都不同,得到的答案也不同,因此全文各段落均標明素材出自哪一批。

2025 年 6 月至 7 月,共訪談 16 位曾經在體育班或校隊體系中的受訪者。其中 15 位是學生,受訪時多數已經離開該體系,另 1 位是運動防護員。運動項目涵蓋田徑、籃球、棒球、手球、橄欖球、足球、桌球與民俗體育。受訪時的身分包括大學生、研究生與已就業者。

2026 年 6 月至 8 月,共進行 13 份成人端訪談,受訪 14 人次(其中一份為家長夫婦合訪)。其中教練 8 位,涵蓋專任教練、體育教師兼校隊教練、助理教練、社團教練與外聘教練;學生家長 1 組(夫婦);學校端 3 位,分別是校長、學科老師,以及兼辦體育業務的代理教師;另有 1 位物理治療師,曾任運動防護員。

兩批訪談的提問範圍相近,回答的位置則相反。前者敘述的是被制度作用的經驗,後者陳述的是操作制度的考量。兩者並置時,可以看出若干只在對照中才顯現的落差——例如某些現象僅在其中一批被提及,而另一批完全未曾觸及。

2025 年那批受訪者多數已經離開體育班。現行的官方統計可以呈現獎牌數與參賽人次,但不記錄這些人離開之後的去向。

就制度成效的評估而言,這批受訪者的現況本身即是一項未被納入官方統計的資料。

這 29 份訪談是誰的聲音

29 份訪談、30 人次,其中一份為家長夫婦合訪。

批次訪談份數受訪者組成
2025 年訪談(2025-06 至 2025-07)16 份曾為體育班或校隊的學生 15 人(男 9、女 6);運動防護員 1 人
2026 年訪談(2026-06 至 2026-08)13 份教練 8 人(專任 3、體育教師兼教練 2、助理教練 1、社團教練 1、外聘體能教練 1);學生家長 1 組(夫婦 2 人);學校端 3 人(校長、學科老師、兼辦體育業務的代理教師);物理治療師兼前運動防護員 1 人

2026 年受訪的 8 位教練中,有 3 位本身為體育班畢業生,訪談內容同時包含其學生時期的經驗與現職教練的觀察。涉及這 3 位受訪者的引述,本報告依其陳述當下的身分分別標示。

基於受訪者保護,全文只以大類身分(受訪學生、教練、家長、學校端、防護人員等)指稱發言者,不使用姓名,也不標示個別受訪者的運動項目、學制、地區與學校;運動項目與學制只出現在統計或通則敘述裡。

這 29 份訪談所在的母體:體育班的規模與人口組成

29 份訪談呈現的是這套制度裡少數人的深度經驗,不是抽樣調查。在讀他們的話之前,先看一眼這批受訪者所處的母體有多大、組成是什麼樣子。

規模持續微幅萎縮:全國體育班學生數從 109 學年度的 39,028 人,降到 113 學年度的 36,875 人,五年間減少約 5.5%,橫跨國小、國中、高中職三個學制。[16]

性別比例懸殊:112 學年度男性學生 25,314 人、女性學生 11,040 人,男女比約 69.6% 比 30.4%。[16]

原住民學生比例:原住民學生約占體育班學生 13% 這個說法,本報告找不到可確認統計年度與表名的原始統計表,因此不將此數字視為經查證的全國比例,也不與全國人口比例做倍數比較。相較之下,原住民族委員會《110 年原住民族人口及健康統計年報》載明,110 年原住民族人口 580,746 人,占全國總人口 2.5%。[21][22] 這組數字只陳述事實與可能的結構成因(例如原鄉學校資源分布、升學路徑選擇等因素),不代表任何族群在體能或性向上有先天差異,解讀與引用時須維持這條界線。

這批 29 份訪談的受訪者,就是在這樣一個規模緩降、男性占多數的母體裡,走過他們各自的體育班歲月。

這份報告能說什麼、不能說什麼

29 份訪談、30 人次不構成一份具統計代表性的抽樣調查。以下先說明本報告的推論界限。

可以支持的推論:這 29 份訪談所處的制度環境如何運作,以及不同位置的行動者對同一制度的理解差異。當某一現象在十餘份彼此獨立的訪談中反覆出現,且橫跨學生、教練、家長、學校端等不同身分,可以合理推論其非屬個別遭遇。

不能支持的推論:任何形式的全國比例估計。本報告不宣稱「全台灣有多少比例的體育班學生曾遭遇某事」。

部分題目的提問覆蓋率不足。最明顯的是 AB 卷。人本教育基金會長期主張禁止 AB 卷,但本批前 28 份訪談中,觸及此事者(含親身遇過、聽聞、或明確表示沒有)為 8 份,約 28.6%;其中確認具作弊或放水性質者為 5 份,約 17.9%(第 29 份訪談未觸及此題,分母不納入)。相關章節已如實交代分布,並說明本批訪談不足以支撐「AB 卷普遍存在」的論斷。此一命題的驗證,需要的是校內評量文件與主管機關訪視紀錄,而非增加訪談份數。

其中一項主題的覆蓋空白本身構成發現。正式申訴與通報是 29 份訪談中覆蓋率最低的主題。此一現象並非全然出於提問不足,而是多數受訪者不具備可供陳述的相關經驗。詳見該章節的分析。

一條時間線:從十歲分流到三十歲退役

七個主題是橫著切這批訪談,把某一種現象(訓練現場、暴力、學業、傷病、通報、成人端、離開之後)從二十九份逐字稿裡挑出來,攤開來看。這一節換一個切法,把七個主題重新收攏回一個人身上:他幾歲進體育班,幾歲第一次遇到超時訓練,幾歲第一次發現求助沒有出口,幾歲被迫二選一放棄學科,十八歲手上剩下哪幾條路,退役之後又是誰在接住他。六個轉折的年齡帶與命名,延續基金會 2026 年 7 月對 2025 年那批訪談(15 位學生、1 位運動防護員)所做的整理;本節改用 29 份訪談重新填充,其中新增的 13 份 2026 年成人端訪談(教練、家長、學校端、物理治療師)第一次讓我們看到,同一個轉折點,站在制度那一側操作它的大人怎麼說。

不是每個轉折都補得上成人端的材料。29 份訪談有各自的提問範圍與覆蓋率,該誠實的地方就誠實標出來,不硬湊。

轉折一・10歲・進體育班:一次分流,定義往後十年

這個年紀發生什麼事:一個小學生因為跑得快、球打得好,被選進體育班。從這天起,同儕、課表、升學路徑被重新設定。〈高級中等以下學校體育班設立辦法〉採全年制、全班制、集中編班,一次到位、幾乎不可逆,法規本身沒有留給十歲的孩子事後反悔的空間。

2025 年學生訪談怎麼說:

「接觸的永遠是同一群人,從國小到大學都在同樣環境。」

2025學生訪談 受訪學生

2025 年那批 15 位學生受訪者的就讀階段普遍最早從國小起算,這是這一批訪談共同的起點。另一份 2025 年訪談中,一位受訪學生的編班決定由校方與家長逕行安排,受訪者本人「並未被問過意願」(見本報告〈學校行政與校長:本報告答不出來的三個問題〉)。

2026 年成人端訪談補上了什麼:補上的不是「進班那一刻的感受」,是「誰在替十歲的孩子做這個決定」。2026 年的訪談直接追問「誰決定編班」,答案是:沒有制度性答案。

一位學科老師(2026 年成人端訪談)指出,過動、精力旺盛的學生,校方往往會鼓勵他們報考體育班,讓精力在球場上宣洩(此為概述,非受訪者原話),編班邏輯有時是行為管理考量,不是單純的運動天賦篩選。

另一端,家長也不全是被動一方:一位教練描述,校隊的成立源於幾位假日練習的家長討論後請議員向學校施壓,學校因而順應成立校隊,動機推測是避免抽籤、省去校外找教練與場地的花費。編班與設隊的決定權,實際上分散在校方行政、教師個人判斷與家長動員能力之間,沒有一套三人以上小組共決的機制(見本報告〈誰決定編班〉)。

這條線也接上「框架的縫隙」第五項:體育班承接的部分安置功能,讓部分編班決策帶著「方便學校管理」而非「學生發展需求」的動機,2026 年一位校長與一位教練都從自己的位置肯定這個安全網角色,2025 年一位受訪學生則明確反駁,認為家境困難的學生進入體育班反而處境更不利(見本報告〈框架的縫隙 五〉)。

接到哪一節:撐住這個制度的,是一群自己也沒有制度保障的大人(§學校行政與校長:本報告答不出來的三個問題);框架的縫隙(§五、體育班作為弱勢家庭的社會安全網)。

對應訴求:訴求4(兒少需支持)。編組改革這個子訴求同時是全批 29 份訪談裡張力最集中的兩個訴求之一,約 6 份訪談(前 28 份中)明確持相反或保留意見(依本報告對前 28 份訪談的逐份歸類)。這股保留意見,多半就落在這個轉折的十歲當下:有人在事後回看,仍認為集中編班給了自己歸屬感與同儕情誼,不是全然的傷害。

轉折二・12–15歲・訓練超時:法規寫3小時,實際沒人在看

這個年紀發生什麼事:進了班,訓練量立刻頂上來。〈高級中等以下學校體育班設立辦法〉第十八條白紙黑字寫國小、國中每日訓練至多三小時,高中以三小時為原則,主管機關依法應組成訪視小組、定期辦理評鑑;但條文沒有對個別超時訓練明定裁罰,執法或稽核在訪談裡幾乎沒有出現過。

2025 年學生訪談怎麼說:

「因為體育班的法規是說每天練習不可以超過三小時……我們已經算很短了,但是我不知道我們也還比法規還要長」

2025學生訪談 受訪學生

「其他國中都是早上練到十點……大概練八到十小時」

2025學生訪談 受訪學生(同一份訪談,續段)

2026 年成人端訪談補上了什麼:這是六個轉折裡補得最多的一段。2025 年那批學生講的是「我被要求練這麼久」,2026 年那批教練、家長講的是「我認為就該練這麼久」,兩種聲音正面對撞。

一位教練直言「這180分鐘包含裝水休息、熱身做操,覺得永遠練不完」,是圈內人身分才第一次得知有三小時上限這條規定;受訪教練卻也主張「如果要這麼硬性的規定三小時的話,是完全不夠」。

一位家長擔心「如果減量,孩子就只是吃天賦,天賦沒有一定程度的訓練是不會長久的」;一位教練反對社區化廢除體育班,理由是「周末棒壘球社區場地都被大人佔走,小孩沒辦法只在周末比賽或練習」。這股反向立場至少來自 2 位現任基層教練的一致主張,不是單一失言;倡議訓練總量管制,必須正面處理「教練端要更多時間」這個壓力,不能只呈現學生單方的敘事(見本報告〈現場的不同聲音〉)。

2026 年的行政端訪談還補上一條 2025 年沒問到的線:經費綁比賽成績,會反過來拉長訓練時間,「不可否認先有成績才會有後續經費,也因此要拉長訓練時間、強度」(見本報告〈法規寫每天三小時,訪視與評鑑都有,超時卻沒有對應的處置〉)。

接到哪一節:法規寫每天三小時,訪視與評鑑都有,超時卻沒有對應的處置。

對應訴求:訴求2(兒少需安全)。

轉折三・13–16歲・當求助沒有出口

這個年紀發生什麼事:體育班師生關係比一般班緊密得多,教練往往同時是技術指導、生活導師,這份緊密可以是正向支持,也可以是沒有制衡的權力集中。同一人同時握有訓練、出賽、升學推薦與生活管理的全部權力,一旦出事,孩子想求助,會發現每一條路都要先經過那個人。

2025 年學生訪談怎麼說:

「他其實也沒有想要對他們的教練做這件事情,雖然他們被打得很慘,但他們沒有想要,他們是想要出於保護教練的心情。」

2025學生訪談 受訪學生(轉述受害選手拒絕報警)

「我不會覺得協會的角色是在保護我們,我會覺得那邊是1個更黑的地方。」

2025學生訪談 受訪學生

2026 年成人端訪談補上了什麼:這是 2026 年訪談補得最關鍵的一段:2025 年那批只有學生素材,教練的「另一面」只能從學生口中側寫;2026 年直接訪問了教練、家長、學科老師、校長,讓這個轉折第一次有「操作制度的人怎麼想」的第一手記錄,而且說法多半是合理化、淡化,甚至羨慕,不是承認問題。

一名現任教練稱過去被體罰是「時代不同」不便苛責,但也坦承會用「威脅取消訓練資格」要脅學生服從,用退隊威脅換聽話,複製了自己批評的權力結構。一名學科老師直言「〔某項目〕教練可以合法罵人、體罰,但學校老師不行」,語氣裡帶著羨慕而非批判。

有家長發現孩子被學長姐要求做「拱橋」,選擇私下探詢而非通報,認為體育班的高壓管理反而「更安全」,也不希望孩子當「吹哨者」。一名校長被問到「權力集中於教練」的風險時,主動比喻「這其實跟家暴事件類似,傷害他的跟照顧他的是同一人」,卻只能訴諸對教練個人的信任來安撫,拿不出查核或第三方監督機制(見本報告〈成人端怎麼看〉)。

29 份訪談中有 20 份觸及通報這個主題,其中 4 份走過正式或半正式通報程序,這 4 份訪談合計記錄至少 6 起具體事件,全數出自 2025 年學生訪談,教練或校方端的訪談裡沒有出現過任何一起。2026 年那 13 份成人端訪談裡,沒有一位主動談到自己經手或親身面對過的通報經驗(見本報告〈有沒有人真的申訴過〉)。

接到哪一節:體育班暴力運作學:七種扣住學生的方式(§成人端怎麼看);說不出口:這批訪談裡,通報路徑保護不了通報者。

對應訴求:訴求3(兒少需專業)+訴求5(兒少需保障)。

轉折四・15–18歲・學業被放棄:先考術科,還是先顧學力

這個年紀發生什麼事:升學階段,矛盾攤開:升學靠競技成績,學科就先放一邊。設立辦法第十四、十八條其實要求課業未達出賽基準者須先接受課業輔導才能出賽,立法原意不是要逼出造假;問題出在有沒有查核機制去確認課輔或分數認證被誠實執行。

2025 年學生訪談怎麼說:

「他會假裝看窗外,然後讓學生離開座位,去跟他講答案」

2025學生訪談 運動防護員(描述導師如何讓學生代答讓隊友過出賽門檻)

2026 年成人端訪談補上了什麼:2026 年的材料把 2025 年訪談就看得到的「升學靠加分而非完全不看學科」這條校正論點,再往下補了三層。

第一層是造假的另一個現場:2026 年一位教練訪談裡自陳的造假分數個案,證實這不是只有離開體制的學生才敢講的事。

第二層是對 AB 卷這個人本長期主張的訴求,2026 年一位學科老師主動澄清,自己學校的 AB 卷只是考試時間與普通班錯開的排課需求,難易度不會降低,不是為了遷就學業落後,這與訴求一預設的「AB 卷=降低難度」情境不同,論述時需要區分。前 28 份訪談裡確認具作弊或放水性質的 AB 卷案例只有 5 份,不到五分之一,不足以支撐「AB 卷普遍存在」這種全稱論斷(見本報告〈AB 卷:這批訪談能說什麼、不能說什麼〉)。

第三層是一股與訴求方向相反的聲音:部分教練與教師主動倡議差異化評分、客製化課綱,主張「不該用同一套標準」,這股主張貫穿整篇訪談,不是個別失言;倡議論述若只呈現「同標準評量」的支持面,會漏掉這股實務端的正當性論述(見本報告〈學業的空頭支票〉)。

接到哪一節:學業的空頭支票:出賽門檻逼出造假,AB 卷證據其實薄弱。

對應訴求:訴求1(兒少需發展)。

轉折五・18歲・單一出路:除了教練、體育老師、體育系,還有什麼

這個年紀發生什麼事:十八歲要選未來,體育班學生的選項多半只剩教練、體育老師、體育系。心理學稱這種現象為「認同早閉」:不是想像力不夠,是十年制度只留了這幾條路。設立辦法第十七條已明定學校應提供課業、生活及生涯輔導,第八條也把生涯發展與職能探索列入體育班課程規劃事項;問題出在規範沒訂出輔導內容、頻率、專責人力與問責機制,不是法條沒寫清楚。

2025 年學生訪談怎麼說:

「你在那個系統裡待了六年,然後你變成了那個系統的一部分,或者你逃出來。」

2025學生訪談 受訪學生

十七位曾為體育班學生、且訪談中談到自己學生時期生涯輔導經驗的受訪者裡,明確表示接受過制度性生涯輔導的只有一人,另一人受惠於非制度化的個別協助,兩人合計約一成二(見本報告〈制度性的生涯輔導近乎缺席〉)。

2026 年成人端訪談補上了什麼:這個轉折的成人端材料其實同時來自「現在的教練」與「回頭看的行政端」,兩層都補上 2025 年學生訪談沒有的東西。

一是身分本身的證據:2026 年受訪的 8 位教練裡有 3 位就是「前體育班學生、現任教練」,降轉教練這條路遠比成為職業選手常見,其中一位教練直言,真正走上職業的人「一個縣市能剩下的絕對雙手數的出來」,這是 2025 年單靠學生訪談時只能靠一位學生對同班同學去向的第一人稱回憶去佐證的東西,現在多了教練自己的職涯路徑當對照。

二是行政端證實了生涯輔導這個缺口有多深:一位校長被直接問到「輔導工作由誰負責」,答案是「主要看跟家長及孩子的信任度而定,沒有特定的人」。校長自己也答不出校內現況究竟由誰負責(見本報告〈制度性的生涯輔導近乎缺席〉)。這條線接回轉折三:「傷害他的跟照顧他的是同一人」這個比喻指的,正是同一套「沒有分工、只能信任個人」的制度真空,在生涯輔導與求助通報這兩件事上,是同一個缺口的兩張臉。

一位現任教練回頭反省自己的一句話,也可以放進這裡:「被環境及教養同化,難以去判斷什麼是錯的對的」(見本報告〈教練:撐著制度的人自己沒有制度〉)。這句話同時屬於轉折五與轉折六,十八歲被壓縮成單一身分的人,往往就是三十歲之後,用同一套邏輯帶下一批十歲孩子的那個人。

接到哪一節:離開之後:他們的現在,就是體育班沒有寫進年報的成效數據(§制度性的生涯輔導近乎缺席、§他們現在在哪裡)。

對應訴求:訴求1(兒少需發展)。

轉折六・25–30歲・退役之後:舞台燈關掉,然後呢

這個年紀發生什麼事:競技生涯很短,一次大傷或單純年齡到了,人就退役了,這時才發現自己沒有第二專長,也沒有人準備過接下來要怎麼辦。傷病是最常見的強迫轉軌觸發點。

2025 年學生訪談怎麼說:2025 年那批學生訪談裡,沒有一份完整走過「受傷、離開、再回來」這段軌跡。

2026 年成人端訪談補上了什麼:一位現任教練自述了這段軌跡:高中時重傷失去競技成績,轉讀其他科系後又回到運動教練工作;當年的傷需要開刀,術後「不知道該找誰復健」(見本報告〈他們身上留下了什麼〉)。這句話點出的不是傷本身,是傷後轉銜這一段,體制完全沒有接住這位受訪者。

2026 年另外訪到一位物理治療師,從專業角度指出現場對十字韌帶等傷病的復原認知普遍偏樂觀:「許多學生會認為休1-2個月之後,就要上場,但其實從物理治療師的觀點來看,至少要一年的休息」,而且依其觀察,「完全沒有運動教練」會主動轉介(見本報告〈帶著傷長大〉)。

這兩份 2026 年材料合起來,把「職業生涯不到 5 年」這個數字背後「退役之後誰來接住他」的空白,填進了一個具體案例與一段專業判斷,但仍只是個案與單一受訪者的專業觀察,不是跨校追蹤研究;這條證據缺口目前仍未補上。

接到哪一節:帶著傷長大:體育班學生的身體代價(§他們身上留下了什麼);離開之後(§行動建議·傷後轉銜專責窗口)。

對應訴求:訴求1+訴求5。

六個轉折看下來

把七個主題重新接回一條時間線,看得出單看主題看不出來的東西:轉折三與轉折五其實是同一個缺口在兩個年齡層各發作一次。受訪校長講的「傷害他的跟照顧他的是同一人」,指的是十三、四歲遇到暴力時沒有第三方可以求助;十八歲遇到升學決定時,同一句話換個場景還是成立:沒有分工的制度,靠的是同一套「相信這個人」的邏輯,差別只在孩子遇到的是求助還是選擇。這不是兩個獨立的政策空白,是一個空白在不同年齡換了個名字。

轉折二裡教練端「訓練時間不夠」的抗拒,和轉折六裡退役教練「不知道該找誰復健」的處境,也指向同一個結構:這批受訪教練裡有 3 位本身就是體育班出身,他們現在對學生延續的高壓訓練文化,某種程度上是他們自己當年沒有被好好接住的延續。以他們的處境為例,若要求教練減量、鬆動集中編班,卻不同時處理教練自身的勞動保障與傷後轉銜,等於要求這樣的人先替下一代把安全網織起來,這件事在邏輯上站不住腳;但這是否為教練群體的普遍處境,本報告的樣本無法支持這樣的推論。

轉折一的編班決定與轉折五的生涯真空之間,還有第三條線索:兩者中間隔了將近十年,但因果關係在這批訪談裡清晰可見:十歲那年由校方或家長片面決定的分流,若沒有中途退出的彈性(設立辦法對個別班級雖訂有客觀退場門檻,但對「學生本人想退出」始終沒有配套),會直接決定十八歲那年手上剩幾條路。傷害要到十年後、換算成一整個世代的教練流動之後,才看得出代價有多大,不是轉折發生的當下就顯現出來。

法規寫每天三小時,訪視與評鑑都有,超時卻沒有對應的處置

這一節的訪談分成兩批。2025 年 16 份,其中 15 位是曾經在體育班或校隊待過的學生、1 位是運動防護員,學生受訪時多數已經離開;2026 年 13 份,受訪者換成教練、家長、學校端與一位物理治療師,從成人端回看同一套訓練制度。

29 份訪談全數都談到訓練現場,兩批拼出來的畫面很一致:法規寫「每天不能超過三小時」,但幾乎每個人講的實際訓練時數都遠遠超過這個數字,橫跨國小到大學、各種運動項目。有人一直到大學修了運動科學課程,才第一次知道有這條法規存在。

訓練內容本身也常年停留在教練個人經驗的複製貼上,缺乏依項目或個人體型調整的科學設計。賽事期間的缺課補救多半流於形式,經費又和比賽成績綁死,兩個問題彼此強化,形成一個循環。

這一節整理這幾條線索,也不迴避現場內部對「該不該減量」意見不一的事實。2026 年成人端訪談中一位物理治療師,訪談整篇聚焦帶傷訓練與防護資源,對訓練時數或方法本身著墨最少。

有上限、有訪視,卻沒有針對超時的處置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體育班設立辦法〉(110 年 3 月 2 日修正)第十八條第一項第一、二款明定,國小、國中每日訓練時數至多三小時;高中每日訓練時數至多三小時為原則。[1] 這是現行規範裡唯一一條對每日訓練總量設有量化上限的條文,涵蓋國小到高中各學制,不分運動項目。主管機關依法應組成訪視小組訪視,並定期辦理體育班評鑑與督導改善(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但條文未對個別超時訓練明定裁罰。受訪者在訪談中反覆表示「沒有人真的查」,凸顯的正是既有訪視與評鑑未被感受到、也缺乏可供學生核對的執行紀錄。

這一段主要是 2025 年那批已經離開體制的學生反覆講到的事,2026 年的教練、家長與學校端則從各自的位置印證同一個現象。這條寫在辦法裡的三小時上限,在 15 份訪談(2025 年學生訪談 8 份、2026 年成人端訪談 7 份,其中教練 5 份、家長 1 份、學校行政端 1 份)裡被反覆提到「沒有罰則」「沒有人真的查」。超時訓練是體育班內部心照不宣的常態,從國小一路延續到大學,不是單一角色的抱怨,而是不同位置的人都看到同一個現象。

「因為體育班的法規是說每天練習不可以超過三小時……我們已經算很短了,但是我不知道我們也還比法規還要長」「其他國中都是早上練到十點……大概練八到十小時」

2025學生訪談 受訪學生

「我一直都覺得我們訓練時間是太多」「日本對於學生運動的訓練時間是有規定的……1天訓練,我記得是不能超過三小時」

2025學生訪談 受訪學生

「這180分鐘包含裝水休息、熱身做操,覺得永遠練不完」

2026成人端訪談 一位教練

「完全沒有辦法,絕對超過三小時」「先不說一天有沒有辦法控制在三小時,甚至他們是一週七天……七天都在練習」

2026成人端訪談 一位教練

這 15 份訪談裡,有 2 位受訪者是直到出社會、成為教練後才第一次得知有三小時上限這條規定。一條寫在辦法裡十幾年的條文,連圈內人都不見得知道它存在,更別提落實。另一位教練的訪談補上的是另一個面向:不是「不知道有這條規定」,而是明知規定、卻直言競爭壓力下「完全沒有辦法」遵守,一週七天練習是常態,因為選手在升學前若沒有好成績,就難進好學校、進而難獲球團簽約。

其中 11 條屬於具體可查證的強證據(明確講出實際訓練時數或親身經歷),另外 2 條是單一事例、2 條屬於受訪者的個人意見表態。整體來看仍以事實陳述為主,不是單純的情緒抱怨。

訓練仍多靠經驗複製,運動科學尚未制度化

這一段同樣以 2025 年學生訪談為主體,搭配少數 2026 年教練的補充。12 份訪談(2025 年學生訪談 9 份、2026 年成人端訪談 3 份,皆為教練)描述的訓練方法,普遍還停留在教練個人經驗的沿用:用長跑經驗訓練短程爆發力項目、不分項目齊頭套用同一套跑量標準。常見不合理的累加式操練——折返跑從賽前的 20 趟一路加到 100 趟,單日衝刺練到 420 趟。多名受訪者要等到出國比賽、修習運動科學課程,或自己當上教練之後,才驚覺過去的訓練方式其實已經落後於時代。

「我有練過那種……420趟」

2025學生訪談 受訪學生

「教練相對來說,會可能以他自己以前的經驗去練一些比較長時段的、長跑之類的……可是完全沒有重量訓練」

2025學生訪談 受訪學生

也有球隊嘗試過導入科學化訓練,像是懸吊系統或外聘健身教練,但因為「看起來不夠喘」而被中止:

「他覺得說對我來講太輕鬆了……到後來那個也沒有繼續續約了」

2025學生訪談 受訪學生(談外聘健身教練因「不夠喘」未獲續約)

「夠不夠喘」取代了訓練是否有效,成為現場判斷訓練品質的實際標準。這正是運動科學缺席之後留下的空白。

這一組證據裡,先前的證言多屬學生事後回顧「感覺練太多」,2026 年一位具運動科學背景的教練,則是全批第一份具運動科學專業背景的教練直接判斷:現行訓練時數與強度已超過學生生理負荷,練習時間拉長、動作重複容易造成勞損,心理層面的耗損甚至會讓有天分的選手放棄;他也指出,他所帶項目的傷害多發生在練習室而非賽場,因為賽場強度雖高但時間短,練習的長時間高強度組合反而風險更大。這讓本節的論點從「學生覺得練太多」,多了一份「運科背景者也這樣判斷」的專業佐證。

「以運科的背景來說,當然是覺得塞課表第一個很沒有效率……其實真假就會很容易增加受傷的受傷的風險」「絕大部分的受傷應該都不是在賽場上啦,應該都是在練習室」

2026成人端訪談 一位教練

這 12 份訪談共提供 13 條洞見:8 條屬於強證據、2 條單一事例、3 條受訪者個人意見(單一份訪談可能提供多條洞見,故條數多於份數)。證據強度僅次於三小時規定那一組。

比賽擠壓課表,補課多半只是把進度砍半

這段轉到學校端與教練的觀察為主。6 份訪談(2025 年學生訪談 1 份、2026 年成人端訪談 5 份,其中教練 3 份、行政 1 份、學校老師 1 份)指出,比賽期間常態性缺課,團體項目一次缺課可拖到一週以上。學校因應的方式多半不是放慢速度等學生補上,而是直接把課程進度砍半,或安排晚自習、線上錄影讓學生自己看,效果高度倚賴學生自身的意願與能力,不是制度性的補救。

不同項目落差也很明顯:籃球等賽程密集的項目擠壓課堂時間嚴重,游泳、扯鈴這類賽事多辦在假日或清晨的項目則影響較小。同一套「補課機制不足」的問題,對不同項目學生的實際傷害並不平均。

「少一半的人就很難上課,所以總共一學期少8次,只能放課堂影片,但難以有課業進度,老師永遠都在趕課」

2026成人端訪談 一位學科老師

「如果遇到比賽跟課堂衝突,想跟運動部討論是否安排遠端教學(法規化)……目前受訪者的校隊是沒有補課的」

2026成人端訪談 一位教練

有教練提出「遠端教學法規化」作為解方,但目前僅止於個人倡議,沒有任何一份訪談顯示這個構想真的被學校或主管機關採納執行。

沒有成績就沒有經費,經費邏輯反過來拉長訓練

這段對照的是一位行政端與一位學生端的說法。2 份訪談(2025 年學生訪談 1 份、2026 年成人端訪談 1 份)點出一個結構性誘因:學校與教練的經費多半綁著比賽成績。「先有成績才有經費」的邏輯會反過來驅使訓練時間拉長、強度加碼,形成經費邏輯擠壓學生課業與休息時間的循環。

「不可否認先有成績才會有後續經費,也因此要拉長訓練時間、強度」

2026成人端訪談 一位學校行政人員

「沒有成績就沒有經費……你出去個比賽,遊覽車可能就要10萬了吧」

2025學生訪談 受訪學生

2026 年行政端訪談也帶到偏鄉學校的處境:政府補助偏低、場地與硬體難以透過募款取得,經費壓力和訓練強度加碼是同一個問題的兩面。這條偏鄉資源匱乏的線索目前只出現在這 1 份訪談裡,尚未累積到足以獨立成訴求的證據量。

現場的不同聲音

不是所有人都同意「訓練該減量」。這一段全部來自 2026 年成人端訪談,5 份(教練 3 份、家長 1 份、身兼教練與校友者 1 份)呈現和學生主流敘事相反的立場。

部分現任教練認為現行三小時規定「扣除暖身收操,真正碰球的時間根本不夠」,主張應該延長,尤其是暑假期間;也有教練基於場地資源與行政管理的便利性,反對打散集中編班或推動社區化訓練。家長端則擔心「減量、增加探索」的改革方向會讓孩子「只能吃天賦」。

「如果要這麼硬性的規定三小時的話,是完全不夠」

2026成人端訪談 一位教練

「如果減量,孩子就只是吃天賦,天賦沒有一定程度的訓練是不會長久的」

2026成人端訪談 一位家長

「周末棒壘球社區場地都被大人佔走,小孩沒辦法只在周末比賽或練習」

2026成人端訪談 一位教練(反對社區化廢除體育班)

這股反向聲音至少來自 2 位現任基層教練的一致立場,不是單一失言。我們在倡議訓練總量管制時,必須正面處理「教練端要更多時間」這個壓力,不能只呈現學生單方的敘事。

還有兩處內部矛盾。一是有受訪者回頭檢視,發現自己當年被貼上「土法煉鋼」標籤的訓練其實符合科學化、循序漸進的原則——這個標籤有時只是事後貼上去的,未必等於訓練設計真的不合理。二是「經費綁成績、成績逼訓練」也不是放諸四海皆準:一份社團教練訪談顯示,該社團存續繫於學生人數與家長付費,和競賽成績沒有直接連動,教練本人也主動以「比賽是維持學習動機的工具而非成績導向」自我節制訓練強度。基層學校之間的訓練文化差異,比預期的大。

一週怎麼過:三小時上限之外,還有整週的課表與公假

「每日不超過三小時」只計算了單日的訓練時數,沒有回答一個更根本的問題:一週七天,這些時數怎麼被排進課表裡,又擠掉了什麼。

《少年報導者》2026 年 7 月 22 日刊出的報導,公開了紅葉國小棒球體育班六年級集訓期的一週課表,這是被公開報導點名的學校,不是本報告的受訪者,因此可以標明校名與出處。[18] 週一、週二、週五早上 08:30 到 11:50 這段學科節數維持社會、國語、數學、英語、自然照排,晚上 19:00 到 20:00 再以課後輔導或民間補救教學把落下的進度補回來;但週三、週四整個上午改為專項訓練,學科完全讓位。紅葉能兼顧學科進度,靠的是校方主動安排民間資源填補晚間時段,這是一所被公開報導呈現為示範案例的學校,不代表全國常態。

公假這一塊,法規與現實的落差比訓練時數本身更大。〈高級中等以下學校體育班設立辦法〉第十八條規定,代表學校出賽每學年以 30 日為原則,且「國家代表隊選手培訓」或「因賽程需要,經檢具出賽及課業輔導計畫,並經主管機關同意」者不在此限;公假併其他假別合計不得逾上課日數三分之一。監察院就 112 學年度 9 校所列不符規定情形的調查表,記載某校體育班學生由校務系統換算的公假日數為 46 日;該校說明,這包含語文、田徑等競賽公假,並非所有學生都達 46 日。[19] 另有「部分棒球隊超過 50 日」的說法,本報告未在監察院公布版取得可直接核對的棒球隊逾 50 日記錄,故不將其作為經查證的監察院實測結果。現有資料未載明前述個案是否曾依例外規定取得主管機關核准,因此不能斷言違反 30 日上限;能確定的是,「每日三小時」這條防線就算被完整遵守,也擋不住訓練與比賽用「天數」把整週、甚至整個賽季吃掉——公假一旦高於一般限制,前面談的補課機制要扛住的缺口,只會更大。

對應人本訴求

本節發現對應訴求證據強度
三小時規定形同虛設,超時訓練常態化訴求2 兒少需安全(訓練與比賽總量分級管制)強(15 份:2025學生8、2026成人7,含 11 條強證據)
土法煉鋼式訓練,缺乏運動科學與個別化設計訴求2 兒少需安全(兒少運動訓練指引)強(12 份:2025學生9、2026成人3,含 8 條強證據)
比賽擠壓課表,補課機制流於形式訴求1 兒少需發展(學力為先術科為輔)中(6 份:2025學生1、2026成人5,含 4 條強證據)
經費與比賽成績綁定,反向拉長訓練時數訴求4 兒少需支持(補助審核納入多元指標,而非單純比賽成績)弱(2 份:2025學生1、2026成人1)
偏鄉學校訓練資源與硬體匱乏現行五項訴求未涵蓋(見〈框架的縫隙〉四、偏鄉與場地資源)弱(1 份,2026成人端,主要脈絡在其他主題)
教練端主張訓練時間不足、反對減量與訴求2(訓練與比賽總量分級管制)存在直接張力中(5 份,皆為2026成人端,皆屬受訪者主觀立場)

證據強度的判斷標準是支撐份數與引句的具體程度,不是受訪者的角色。「經費與比賽成績綁定」與「教練工作量衝擊」這兩塊之所以只評為弱或中,不是因為現場沒感受,而是這 29 份訪談本來就沒有被系統性問到。這也是我們規劃第二批訪談時該補的位置。

有兩個面向,這批訪談完全沒有被問到,行動建議暫時無法涵蓋:女性生理期與訓練強度調整的關聯,以及訓練總量管制若真的立法,對現職教練薪資、工時、聘期會造成什麼連動衝擊。

後者正是「現場的不同聲音」那一節裡教練反向立場的制度性根源。教練擔心的不只是「規定合不合理」,更是「規定改了,我的工作會怎樣」,這個問題不先處理,教練端的抵抗很難消失。

行動建議

  1. 對象:立委辦公室、監察院 工具:立法院質詢要求教育部說明〈高級中等以下學校體育班設立辦法〉第十八條第一項第一、二款三小時規定的稽查機制,同步向監察院提出陳情 依據:15 份訪談(2025學生8、2026成人7)指出規定「沒有罰則」「沒有人真的查」,與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既有訪視與評鑑義務形成落差;訪談完全沒有觸及這些機制的執行細節(明確缺口) 做到什麼算數:教育部公開答覆訪視與評鑑的頻率、執行單位、改善追蹤與超時訓練處理依據,或提出修法時程增訂明確處置,空泛承諾「會加強督導」不算數 質詢重點可以直接引用訪談裡「連教練自己都是當上教練後才知道有這條規定」這個現象,逼問主管機關連法規宣導都沒做到,更遑論稽查。
  1. 對象:教育部體育署、地方政府教育局處 工具:行政函釋要求體育班將訓練總量分級、運動科學指引,以及傷害防護、急救(如 AED 使用)與訓練量化管理課程,一併納入教練研習必修課程 依據:12 份訪談(2025學生9、2026成人3)顯示訓練方法沿用個人經驗、缺乏依項目與個人體型調整的科學設計;一位教練(2026 年成人端訪談)另主張政府應推動教練傷防、急救與量化訓練量進修課程,指出過去媒體報導選手被操練致死的案例,根源在於教練不清楚訓練量是否已經過量 做到什麼算數:教育部發布不同運動項目的訓練總量分級指引,並將該指引與傷防、急救(AED)課程列入教練研習或認證的必修時數,而非放進參考手冊束之高閣 這條建議刻意不去否定教練現行的訓練方法,而是要求把判斷標準從「看起來夠不夠喘」換成有依據的分級指引,連帶回應前面那些教練擔心「時間被硬性砍掉」的疑慮。
  1. 對象:學校端、地方政府教育局處 工具:行政函釋要求體育班比賽缺課須有具體補課紀錄與執行率申報 依據:6 份訪談(2025學生1、2026成人5)指出補課多半只是「進度砍半」或放影片自習,沒有制度性補救 做到什麼算數:每校體育班每學期公布補課執行率與方式,而非僅列入校內非公開紀錄 申報制度也能同時回應「沒有成績就沒有經費」那一節的誘因問題:如果補課執行率成為體育班的公開指標,學校就有壓力不能只顧比賽成績、放任課業空轉。

體育班暴力運作學:七種扣住學生的方式

29 份訪談中有 27 份觸及本主題,約整理出 75 條洞見。這 27 份橫跨兩批:2025 年那批已經離開體制的學生訪談(16 份,含 15 位學生與 1 位運動防護員,全數觸及),與 2026 年教練、家長、學校端等成人視角(11 份,僅一位社團教練未觸及;2026 年新增的第 29 份訪談(一位教練)同樣未觸及本主題,兩位教練合計未觸及)。體育班的暴力很少只是「教練生氣打人」這麼單純,它扣住學生的身體、同儕位置、升學機會、隊上地位或時間,每一種扣法都對應一套讓學生無法脫身的理由。有人被木條打到流血送醫,教練沒事;有人在觀眾席罰站喊分二十分鐘,成年後仍不敢在賽場上喊分;也有人被威脅「自己辦轉學」,讓一場對升學路徑的威脅取代了一巴掌。以下依運作邏輯分類說明,並獨立整理「成人端怎麼看」與訪談中與基金會主張不同的材料。

直接體罰

教練或學科老師以木條、水管、藤條、球棒、掃把等器具或徒手施暴,理由涵蓋段考成績不佳、訓練失誤、遲到、偷竊,甚至「找不到犯錯者」時隨機執行。這種懲罰扣住的是身體的痛感與傷害風險,但真正發揮作用的常常是「圍觀」:全班在場看著誰被打,懲罰同時具有羞辱示眾的功能。國家隊層級一樣存在:跨校集訓與國家隊集訓現場,半夜被叫起集體撐一小時後單獨挨打;也有球員被球棒擊頭當場流血送醫,教練事後未受追究。少數個案存在選擇性體罰,教練刻意只打家長無法到場旁觀的原住民學生,等於把「有沒有人看見」也算進暴力的成本效益。

制度現況:《教育基本法》第八條第二項明定「學生之學習權、受教育權、身體自主權及人格發展權,國家應予保障,並使學生不受任何體罰及霸凌行為,造成身心之侵害」,體罰在紙面上已無模糊空間。但國家人權委員會委託研究分析 106 至 111 學年度(西元 2017 年 8 月至 2023 年 7 月)4,641 筆師對生暴力案件,未進行社政通報者修法前 78.83%(942/1,195 案)、修法後 67.06%(2,311/3,446 案),整體約 70%,涉「體罰或霸凌造成身心嚴重侵害」的個案中有5成4僅獲申誡以下懲處(國家人權委員會《檢視校園師對生暴力處理機制》專案報告,2025 年 12 月 8 日;整體比例為本報告依兩期案件數加總:3,253/4,641)。規範存在,實際執行是另一回事。

支撐至少 10 份訪談,涵蓋棒球、排球、跳繩扯鈴、桌球、足球、橄欖球、手球等多個項目。這一類幾乎全出自 2025 年那批已經離開體制的學生之口——本批訪談中,沒有一位 2026 年受訪的成人親口承認自己動過手。

「他就把他靠一下,然後他就這邊就開始流血,然後就叫救護車」「那個教練後來有有被救,沒有沒有,它還是好好的,這樣子沒有在管」

2025學生訪談 受訪學生

「就是你沒有60分,你就是要被打一分,就是打一下」

2025學生訪談 受訪學生

連坐懲罰

一人失誤、遲到、犯規,全隊一起跑操場、做波比跳、交互蹲跳或撐拱橋。表面上像是體能訓練,多名受訪者事後反思,這套機制真正扣住的不是體能,是同儕關係——怕拖累隊友、被隊友怪罪,逼學生用彼此監督取代教練管理。這套邏輯也會下放成學長姐對學弟妹的連坐懲罰,短短一個月集訓就足以讓階級秩序成形。

制度現況:現行體罰與霸凌相關規範鎖定的是「誰對誰做了什麼」的個別行為,連坐懲罰以「體能訓練」的外觀出現,形式上不易對應到體罰或霸凌的法定定義,這一項目前查無明文規範。

支撐至少 12 份訪談,以 2025 年學生訪談為主,另有 2026 年教練與家長視角佐證這套邏輯確實存在。

「他不是要罰你體能吧他不是要訓練你的體能,不是要練他,要讓那個人有壓力」「就算是跑一圈,也還是連坐法教練,不可以這樣做啊……可是他對於人的精神是一種控制」

2025學生訪談 受訪學生

「如果今天學姐被教練罰的時候,我們當最小的就會知道說我們等一下也會被罰了」

2025學生訪談 受訪學生

言語羞辱與精神羞辱

「很笨、飯桶」「你這麼爛」「讓你以後在球圈沒球打」,公開貶抑扣住的是自尊與同儕地位,把一個學生貼上標籤,變成團體裡的警示教材。部分受訪者形容自己對辱罵已經「情緒麻痺」,理性上知道不對、情緒卻不再有反應,這是長期處境下的心理防衛,不是真的沒事。暴力也會被同儕內化成「例行公事」甚至「遊戲」,沒被抓到的人會被同伴取笑,旁觀者因此逐漸融入規則,成為維持暴力常態化的共犯。

制度現況:〈校園霸凌防制準則〉對言語與精神霸凌訂有定義與處理程序,媒體報導或第三人檢舉視同受理(第十八條第五項),並由學校依該準則進行調查與後續處置。第五十五條僅適用專科以上學校專任教師特定解聘、停聘案件,不能據以泛稱高中以下案件均送教評會。這套程序以「事件」為單位啟動,公開貶抑造成的長期心理麻痺與同儕內化,通常不會單獨構成一次可通報的事件。

支撐至少 8 份訪談。這一類的證據同樣以 2025 年學生訪談為主,被罵的感受、被罵之後的心理防衛,終究是說得出來的人才說得出來。

「你看到你的頭,就是你會覺得被打,會覺得嘻嘻哈哈……會覺得這是1個遊戲吧」「你會慢慢融入那個遊戲規則裡面,然後會成為那個加害者,因為你會笑你的同伴」

2025學生訪談 受訪學生

「我就不會那麼敏感……理性上來之後還是我可能理性上來就知道,但是我的情緒上不會波動那麼大」

2025學生訪談 受訪學生

學長姐制作為代理管教

教練人力有限,默許或直接放權給學長姐管理宿舍生活與訓練秩序,形成不成文的權力結構:學弟妹代洗衣物、跑腿、按摩、幫學長善後垃圾;違反宵禁或犯錯者由學長姐執行拱橋、半蹲、平板支撐,教練通常不在場也不介入。這一形態扣住的是學生在宿舍生活裡的日常安全感,不服從代理管教,等於失去團體內最基本的容身之處。放權程度直接決定嚴重性:同一位受訪者觀察到,先前的教練完全不管學姊對學妹的欺凌,換到後來一位較克制的教練,情況明顯改善。

制度現況:〈高級中等以下學校體育班設立辦法〉規範的是師資員額與編制數量,未觸及宿舍與訓練場域的日常管理權限可否下放、下放給誰、由誰監督這一層,在現行規範裡同樣查不到明文。

支撐至少 14 份訪談,是本主題證據最厚的一類,也是七種形態裡少數兩批受訪者都直接談到的:2025 年學生訪談為主,2026 年教練與家長視角則從另一端證實了這套代理管教的存在——教練親口承認「放權多少」決定嚴重程度,家長也親眼撞見學弟妹被要求做拱橋。

「他們是有排班,就是每1個學長是有排班的」

2025學生訪談 受訪學生(轉述)

「為什麼你喝完了水瓶,不能順便丟垃圾桶,要全部丟在地上,然後最後可能大的都走掉,然後小的就在那邊撿垃圾」

2025學生訪談 受訪學生

「學長姐的介入程度,很看教練放權多少。國中是教練直接不管學姊的欺凌」

2026成人端訪談 一位教練

性化的權力濫用

在學長姐代理管教與教練絕對權威疊加的結構下,本批訪談中有一小群個案已經越過肢體暴力的界線,型態涵蓋不當觸摸、以「調整姿勢」為由的長期身體接觸,到猥褻與性侵。這些事件之所以能持續存在,關鍵不在單一加害者,而在結構本身:圈子小,舉報等於公開得罪掌握出賽權與升學推薦的人,受害者往往選擇不聲張;學校或協會端一旦知情,也有選擇「內部處理」而不通報性平會的情況,等於把揭發的成本全部留給受害者一人承擔。

已進入司法程序的案件顯示,這類侵害一旦被揭發,受害規模往往不是單一事件——台中一起棒球教練性侵、猥褻案,第二波起訴案件涉及 10 名學童、22 罪,台中地院 2026 年 6 月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 19 年;據公視同年 5 月另篇報導,全案受害孩童達 53 名。[2] 本批訪談所反映的結構性風險,與此類已判決案件描述的權力型態一致,代表本節指出的問題不是個別基層訪談的孤例,而是有司法紀錄可佐證的既存模式。

因去識別化限制,本主題中觸及此形態的訪談共 4 份;基於受訪者保護原則,本節不列出任何逐字引句,也不呈現項目、學制與事件細節的組合。

制度現況:《性別平等教育法》對校園性侵害、性騷擾與性霸凌事件訂有調查、通報與救濟機制:知悉疑似事件後,學校權責人員至遲二十四小時內通報,並交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調查處理(第二十二條);調查期間應保障受教權並避免不對等權力造成不利影響(第二十四條),且應告知權益與救濟途徑、提供必要保護與轉介(第二十五條)。被害人、法定代理人或實際照顧者可申請調查(第三十一條),受理與不受理均有期限及申復程序(第三十二條),調查與處理結果的期限、申復及學生申訴救濟分見第三十六條至第三十九條。《性別平等教育法》 監察院 110 教調 0029 號調查報告指出,民國 103 年至 110 年 5 月 19 日間,全國高中職以下學校校園性平事件通報 51,304 件,其中涉及體育班與運動代表隊者 548 件。

制度缺口在於:現行體育班管理規範幾乎沒有針對「代理管教」與「絕對權威」這兩層結構本身設計監督機制,查核與撤照多半是事後(事件已曝光、已進入司法程序)才啟動;受害者在事件發生當下能不能安全求助,取決於個別學校或協會的意願,而不是有制度保障。這是兒少工作證與第三方獨立評鑑機制目前試圖填補的位置。

剝奪出賽權/升學機會作為管教槓桿

教練掌握出賽名單、國手選拔、升學推薦的實質決定權,這套權力被拿來獎懲聽話與否:威脅「自己辦轉學」、暗示不符期待者「去打好玩的就好」、把發言反映意見的學生打入冷宮。這一形態扣住的是升學機會與實質經濟利益——出賽資格牽動保送與獎學金,一旦被排除,代價不只是當下沒球打,而是整條升學路徑受阻。同一套槓桿也能被拿來做正向管教:有教練以「不能出賽」要求學生完成作業或維持成績下限。有效與否不在善意惡意,而在於學生的升學命運完全繫於教練一人的決定,這件事本身就是結構性風險。

制度現況:各單項協會選訓辦法與升學推薦相關規定多聚焦於資格審查本身(成績門檻、出賽紀錄等),對決定權應由一人或多人共同行使、決定過程是否需要留下可查核的記錄,我們同樣查不到相應的明文要求。

支撐至少 8 份訪談,橫跨兩批:2025 年學生訪談是主體,說的是被威脅、被冷凍的親身經歷;2026 年一位教練的訪談則從管理端證實了這套槓桿實際怎麼運作。

「他講了什麼大家走,為什麼連這樣都做不到之類的,他會直接叫你走還是我你可以自己辦轉學」

2025學生訪談 受訪學生

「如果沒有比賽的話,校隊的獎學金要退回來」「道歉歸道歉,錢還是要給我」

2026成人端訪談 一位教練

隱形的加練與時間懲罰

不是每次處罰都留下傷痕。因喊分不夠大聲,被罰在觀眾席公開喊分二十到三十分鐘,當事人形容這比跑操場「還要修持」,延續成年後仍不敢喊分的心理創傷;犯錯者主動留下加練一小時「彌補」全隊被連坐的處罰;折返跑或波比跳從固定次數逐步累加到比賽前破百趟。這一形態扣住的是公開曝光下的羞恥感,以及訓練負荷本身對身體的長期消耗——它不會被通報系統認定為體罰,卻同樣是懲罰,而且因為沒有明顯傷痕,是目前法規最沒有處理到的一塊。

制度現況:〈高級中等以下學校體育班設立辦法〉第十八條訂有每日訓練時數上限(國小、國中至多三小時,高中以三小時為原則),規範的是訓練總量上限,不涵蓋以懲罰為目的的加練或公開曝光型羞辱;這類非肢體性、不留傷痕的處罰,目前查無明文規範對應。

支撐 4 份訪談,全數是 2025 年學生訪談——這類處罰因為不留傷痕,反而只存在當事人自己的記憶與身體感受裡,本批訪談中還沒有成人端主動提起。

「就是因為我覺得喊分這件事情,我不太敢……我覺得多少有點心理創傷……我到現在就是出去打比賽,也是,都不會,就是沒辦法有想要嘗試,可是就是覺得好丟臉」

2025學生訪談 受訪學生

成人端怎麼看

這一節整節都是 2026 年訪談的成人端,教練、家長、學科老師、校長,沒有一位學生。學生說「被打」,成人怎麼說,正是學生訪談看不到的部分。同一件事,從教練、學科老師、校長、家長口中說出來,經常是合理化、淡化,甚至羨慕,而不是承認問題。

合理化為「時代不同」,卻仍在複製同一套邏輯:一名現任教練回顧自己過去被體罰的經歷,稱「時代不同」不便苛責過去的教練,主張現在的教練應該改變;但也坦言自己現在會用「威脅取消訓練資格」「決定你的去留」要脅學生服從。用退隊威脅換聽話,某種程度上複製了自己批評的權力結構。

羨慕而非批判:一名學科老師直言「〔某項目〕教練可以合法罵人、體罰,但學校老師不行,管教會被告」,語氣中帶著羨慕,反映學科老師在管教失能的現實下,反過來把訓練場域的暴力容忍度視為一種特權而非違規。

淡化為「已經被同化,沒有判斷能力」:另一名現任教練自陳過去高強度訓練「雖然低效率,卻讓我成就今天的自己」,坦承自己「已經被環境及教養同化,難以判斷什麼是對的、錯的」。基層教練往往同時是受害者與既得利益者,這種雙重身分正是暴力文化能一代傳一代的原因。

家長選擇不通報,甚至希望孩子不要當吹哨者:有家長發現孩子被學長姐要求做「拱橋」,選擇私下旁敲側擊探詢而非正式通報;對於社會矚目的某起校園性平案件「不以為然」,理由是「所有人都知道報告該去哪查,只是中間沒有喬好」。受訪家長同時認為體育班比一般班「更安全」,因為教練與導師的高壓管理讓學生「懼怕」而較少嚴重霸凌。這種安全感建立在對威權的恐懼上,不是制度性保護。

把學長帶隊定位為正向「心理戰」,而非需要監管的風險:一名教練說明訓練菜單約三分之一交由學長或隊長帶領,稱這是「心理戰」的一環,用來讓隊伍自主決定如何完成剩下的菜單;訪談全程未表達對此安排可能滋生霸凌的疑慮。

明確否認問題存在:一名體育教師兼教練主動表態「自己的球隊不會有學長學弟制」,改以年級分工(高一做事、高二觀察、高三領導)取代。這是全部訪談中唯一明確否認學長姐制文化存在的成人視角,但僅為單方陳述,未經隊員或第三方查證。

點出結構問題,卻只給個人信任、不給制度解方:一名校長被問及「所有權力集中於教練的情況下怎麼辦」時,主動點出「這其實跟家暴事件類似,傷害他的跟照顧他的是同一人」,但回應僅止於以對教練個人的信任作保證,未提出查核或第三方監督機制作為配套。

把「比較好處理」當成不需要外部監督的理由:一名體育教師兼教練認為,體育班因競爭排名透明,霸凌反而比普通班「更好解釋處理」。這個說法某種程度上淡化了體育班需要更強第三方監督的必要性,傾向以「這是競爭本質」帶過。

出賽權可以是正向工具,也印證了它本身就是控制:一名教練自陳以「不寫功課就不能比賽」要求學生完成課業進度,是少見「正向使用出賽權槓桿」的個案,但也印證出賽權作為管教工具本身即是一種對兒少的結構性控制,差別只在使用者的意圖是善意或惡意。

現場的不同聲音

不是每個受訪者都認為自己是受害者,也不是每套機制都被當事人視為問題,這一點必須誠實呈現,不能因為與基金會的主張不同就略去。以下除特別標明外,均為 2025 年學生訪談的當事人自述。

受害者本人的輕描淡寫,會在追問下鬆動:一名受訪學生反覆強調被木板打屁股、被學長罵「爛透了」、被要求洗學長衣服「沒有很嚴重」「不常發生」,但在訪談者追問下,一度當場承認「洗衣服可能是一種霸凌」。這顯示當事人習於用「這是我們的相處方式」合理化上對下的權力不對等,而這套合理化在被追問時會鬆動,不是天生就這麼想。

連坐與學長制不必然被當事人視為受害:一名受訪學生對高強度累加式訓練與連坐折返跑給予正面評價,以「大家都做得到」合理化,未表現受害感;另一名受訪學生明確表示教練從未辱罵或體罰受訪者本人,暴力管教的執行者是學長姐而非教練,受訪者本人擔任隊長時也認同某種程度的懲罰有「殺雞儆猴」的秩序功能——這與訴求預設「教練是暴力管教主要來源」的敘事不完全吻合。

受害選手選擇保護施暴教練,而非求助:一名受訪學生得知多名選手被同一位教練體罰後,主動詢問是否協助報警,卻被當事選手拒絕。他們是想要保護教練,且擔心自己離開後,其他人仍要留在該教練手下訓練,處境可能因此更糟。與其說是恐懼,不如說是對隊友處境的顧慮,蓋過了對自身求償的優先順位。

通報機制存在,但發聲者反遭究責或報復:一名受訪學生在日記中反映不公,反遭老師單獨叫去責罵、要求這位受訪者「澄清」老師沒說過那句話,讓「寫下真實感受」本身變成一種需要付出代價的行為。

暴力並非必然,制度設計會決定有沒有:至少 4 份訪談明確描述球隊禁止學長姐管教學弟妹、問題一律回歸教練處理,或教練完全不施加肢體體罰,顯示暴力形態學不是體育班的必然結果,而是取決於個別教練與制度設計是否到位——這 4 份裡,3 份是 2025 年批次(含 1 位運動防護員)的親身經歷,另 1 份是 2026 年一位教練親口說明自己怎麼帶隊不靠學長制。這一點對行動建議很關鍵,因為它證明「禁止代理管教」是可執行、有前例的做法,不是空談。

投訴成功不代表代價結束:一名受訪學生曾在求學期間與隊友聯名向學務處投訴總教練,教練半年後確實離開,但受訪者事後觀察自己上場機會明顯減少,懷疑與發言有關卻無法證實——即使投訴成功,發聲的代價仍可能以隱性的方式延續下去,這也是庇護方案需要涵蓋「投訴之後」而不只是「投訴當下」的原因。

七種形態裡,直接體罰、言語羞辱、性化的權力濫用,都還算落在現行體罰通報與性平通報的定義範圍內,即使執行不到位;但連坐懲罰、學長姐代理管教、剝奪出賽權、隱形加練這四種,現行法規幾乎沒有明文定義,通報系統看不到、統計不到,也就無從究責。這是本節最重要的發現:體育班暴力的主要傷害來源,不是法規禁止卻沒執行的那一半,而是法規根本沒寫到的那一半。

對應人本訴求

本節發現對應訴求證據強度
直接體罰兒少需安全、兒少需保障強(約 8 份親身經歷或親眼目睹,另約 3 份轉述;全數為 2025 年學生訪談)
連坐懲罰兒少需安全強(約 9 份,另 3 份為受訪者反思性意見;以 2025 年學生訪談為主,另有 2026 年教練與家長視角)
言語羞辱與精神羞辱兒少需安全、兒少需保障中(約 6 份親身經歷,另約 5 份為自我覺察陳述;證據以 2025 年學生訪談為主)
學長姐制作為代理管教兒少需安全、兒少需保障強(約 10 份親身經歷,另約 4 份轉述;以 2025 年學生訪談為主,另有 2026 年教練與家長視角佐證)
性化的權力濫用兒少需專業、兒少需保障中(4 份,含公開已判決案件佐證之結構模式;個案細節依規則不揭露)
剝奪出賽權/升學機會作為管教槓桿兒少需支持、兒少需保障中(約 6 份親身經歷,另約 2 份轉述;橫跨兩批,2026 年教練視角證實槓桿實際運作)
隱形的加練與時間懲罰兒少需安全弱(2 份親身經歷,2 份轉述;全數為 2025 年學生訪談)

行動建議

以下三條刻意集中在「剝奪出賽權」與「隱形加練」——這兩種形態最原創,也是既有法規幾乎沒處理到的空白,比起再重申一次「禁止體罰」,補上這兩塊更能推進實質保護。

對象工具依據做到什麼算數
運動部/各單項協會於各單項協會選訓辦法與〈高級中等以下學校體育班設立辦法〉相關子法中,明文規定出賽名單、國手選拔、升學推薦須由至少三人以上小組共同決定(教務處、體育組、教練),排除教練單人決定權本節「剝奪出賽權/升學機會作為管教槓桿」形態(支撐至少 8 份訪談,橫跨兩批,2026 年教練視角證實此槓桿確實在運作);人本訴求「兒少需支持」體制內目標「升學推薦與出賽安排去集中化」可查證至少一個全國性單項協會或縣市層級,將三人共決條文寫入正式選訓/甄選辦法並公開發布(非口頭承諾)
教育部修訂學生獎懲相關規範,將「非肢體性懲罰達一定時長或次數」(如公開罰站喊分逾十分鐘、加練逾原訓練時數一定比例)明文納入通報範圍,比照體罰通報標準辦理本節「隱形的加練與時間懲罰」形態(全數為 2025 年學生訪談);現行體罰通報僅涵蓋肢體傷害,未涵蓋公開曝光型與時間懲罰型,是本批訪談指出法規最沒處理到的一塊教育部發布正式行政函釋或修法草案,明文將前述類型懲罰列入通報範圍,且函釋內容可查證公開
學校/體育班主管機關明文禁止由高年級學生代理執行體罰或勞務指派,宿舍與訓練秩序管理改由專責教師或教練直接負責,並設置不經教練轉手的匿名申訴管道本節「學長姐制作為代理管教」形態(支撐至少 14 份,本主題證據最厚的一類;以 2025 年學生訪談為主,另有 2026 年教練與家長視角)可查證至少一所學校或一個單項協會,修訂內部管理規則明文禁止學長代理管教,並公告獨立於教練體系的申訴管道

小結

七種形態不是各自獨立的清單,而是同一套權力結構在不同場景下的變形:教練與學長姐掌握身體、同儕位置、升學機會與時間的支配權,暴力只是行使支配權時最外顯的一種手段,剝奪出賽權與隱形加練則是不留痕跡的另一種。兩批訪談對照之下,2025 年學生的描述多集中在身體與心理被扣住的具體經驗,2026 年成人端的描述則多半帶著「這是為他好」「時代不同了」一類的解釋——這個落差本身,指向的較可能不是個別教練的性格,而是這套支配權結構有沒有被觸動的問題。若對策只鎖定體罰本身,難以觸及連坐懲罰、代理管教、出賽權槓桿與時間懲罰這幾種同一結構下的變形;去集中化決策、限制代理管教、把非肢體性懲罰納入通報系統,是本節訪談與制度缺口目前共同指向的三個方向,實際成效有待後續政策設計與追蹤。

學業的空頭支票:出賽門檻逼出造假,AB 卷證據其實薄弱

體育班的正當性,長期建立在「術科與學科兼顧」這個承諾上。一旦學科教學在訓練期間被系統性犧牲,而防止犧牲過頭的防線又被造假手段架空,這個承諾就出現實質裂縫,值得完整梳理現況。

制度現況方面,〈高級中等以下學校體育班設立辦法〉(110-03-02 修正)第 14、18 條劃定了訓練與學習的法定邊界:國小每週專業課程 6 至 7 節、國中 6 至 8 節,原則於第六節課之後實施;高中專項術科每週 6 至 10 節;每日訓練國中小至多 3 小時、高中以 3 小時為原則;代表學校出賽每學年以 30 日為原則(國家代表隊培訓,或因賽程需要經檢具出賽及課業輔導計畫並經主管機關同意者不在此限),請公假合計不得逾上課日數三分之一。第 18 條同時規定,課業未達學校所定出賽基準者,須先接受課業輔導或學習扶助才能出賽,主管機關應編列含鐘點費的學習輔導經費。換言之,「達不到門檻先課輔」是中央層級的明文要求;但出賽門檻的分數線本身,辦法把訂定權留給各校,並非全國統一標準。這個區分,決定了本節的行動建議該對準教育部還是對準各校。

以下先鋪陳訪談所見的執行落差,再把 AB 卷這項最常被提起、但這批訪談實際上證據有限的說法,把能證實與不能證實的部分分開交代。

升學加分與學科的區辨力:可知與未知

學科在體育班學生的升學路上並非完全不被採計,問題出在採計方式:一套六級加分制度把運動成績換算成大量額外分數,學科成績即使照算,也被稀釋到幾乎左右不了結果。這是本節「學業被放棄」現象背後的制度機制,需要先講清楚,才不會誤把問題簡化成「完全不看學科」。

依〈中等以上學校運動成績優良學生升學輔導辦法〉(教育部,111-01-27 修正)[17],本節聚焦甄審與甄試兩種管道,另有單獨招生及大學轉學考,不在本節討論範圍:「甄審」對象是國手級選手,會考成績僅作同分參考,幾乎不影響結果;「甄試」是甄審資格之外體育班學生常見的升學路徑,會考成績照計入總分,但可再依運動成績等級,將學科或會考基準分數加計 50%(第一級)、40%(第二級)、30%(第三級)、20%(第四級)、10%(第五級)、5%(第六級),共六級。兩種管道各自的實際錄取占比,本報告未取得官方統計。

三個升學關卡的採計方式並不相同:國小升國中,由各校自訂招生簡章,以術科測驗與口試為主,法規並未強制採計學科成績;國中升高中,甄審看會考僅作同分比較,甄試則會考照算但另可依前述 5% 至 50% 級距加計基準分數;高中升大學,同一套邏輯延續,甄審僅看學業總平均作同分參考,甄試則學科考試照計分、另加計運動成績,轉學考加分則設有至多 10% 的上限。

換算下來,一位運動成績達第一級的學生,可在學科或會考基準分數之上再加計 50%,而不是直接取得總分的一半。這個機制在跨級距比較時對總分影響顯著——第一級與第六級的加成差距達 45 個百分點;但在同一加分級距內,學科成績本身仍會影響排序。比較貼近事實的說法不是「體育班學生的學科完全不算數」,也不宜斷言「學科幾乎沒有區辨力」:這套機制可能降低部分情境下投入學科的誘因,但實際效果仍有待招生資料與校內成績資料驗證,這也是本節後面「課程被挪用」「造假分數」等現象值得放在同一個制度脈絡下理解的原因。

這個落差在會考成績的分布上有具體數字可以佐證。監察院 115 教調 0011 號調查報告表 7 指出,113 年會考(2024 年 5 月;112 學年度應屆生)棒球體育班學生會考「5 科皆未達基礎」(5C)的比率為 35.85%,同期全體考生為 6.62%,前者約為後者的 5.4 倍;監察院同時指出,教育部現行的會考統計並未標記學生班別,這組數字是監察院專案查核才查得到,並非教育部常態監測的一部分。[19]

課程被挪用、補課全靠自己扛

賽季或密集訓練期間,學校普遍的作法不是依法定邊界內放慢進度、等學生跟上,而是把授課進度砍半、跳過部分內容,或放課堂影片交差。回校後的補救幾乎沒有制度化的個別安排,全靠學生自己利用晚自習或同儕互助追進度。這是 2025 年那批已經離開體制的學生反覆講到的處境(8 份訪談:2025 年學生訪談 4 份,皆為親身經歷;2026 年成人端訪談 4 份,含家長 1 份、學科老師 1 份、教練 2 份)。

「他們的做法是把課程往前就是考的內容會減半,不會因此變慢」

2025學生訪談 受訪學生

「對〔某學科〕老師來說,每週少一節課,每次段考少八節,再加上比賽影響授課,即使課綱調整內容稍減、教得更簡單,老師仍然根本教不完」

2026成人端訪談 一位學科老師

少數個案有例外安排:2026 年受訪的一組家長提到線上錄影補課,一位教練則主張整班統一排課方便補救。但這些都是個別教練或行政人員主動促成的結果,不是制度規定,能否遇到取決於學校與帶隊者,缺乏可依循的規範。

為達出賽門檻,造假分數、放水、體罰逼分

第 18 條要求的課業把關,在訪談所見的部分個案裡,執行結果與立法原意出現落差。一種做法是任課老師直接洩題、代答,讓學生帳面過關而不是真正補起學力;另一種做法是把分數級距與體罰綁在一起,用暴力逼分取代支持性輔導。這兩種做法都是主動、有意的操作,不是單純的沒做到,而是把一條立意良善的規定扭曲成造假與體罰的誘因(4 份訪談:2025 年那批 3 份,其中 1 份受訪者身分是隨隊的運動防護員而非學生本人;2026 年成人端 1 份,來自一位教練的自陳)。

「他會假裝看窗外,然後讓學生離開座位,去跟他講答案」

2025訪談 運動防護員,描述導師如何讓學生代答讓隊友過出賽門檻

「有一次因為比賽跟考試集體衝突,先考段考,連教練都在幫學生作弊」

2025學生訪談 受訪學生

「他們都會拿藤條打人,熱熔膠跟藤條都會用」

2025學生訪談 受訪學生,描述依段考分數級距逐一施罰

這四份訪談都是親眼目睹或親身經歷,屬強證據,三份來自 2025 年已經離開體制的學生(含一位運動防護員),一份來自 2026 年在職教練的自陳。它們共同指向同一個結構問題:規定本身要求課輔而非直接禁賽,原意並非要逼出造假;問題出在有沒有查核機制去確認課輔或分數認證被誠實執行。

AB 卷:這批訪談能說什麼、不能說什麼

人本明文訴求禁止 AB 卷,主張體育班學生應接受與一般生相同的學業評量。制度現況這一層,目前查無中央層級對「差別考卷」的統一規範。設立辦法第 14、18 條規範的是訓練節數與出賽門檻的課輔要求,並未觸及考卷內容或難易度是否得因體育班而異,這也是人本把它列為訴求而非現行規定的原因。

這批訪談的證據分布如下:前 28 份訪談裡,5 份親身遇過或親眼目睹不同考卷的情況,指向的都是降低難度或代答作弊,其中 4 份來自 2025 年批次(含那位運動防護員 1 份),1 份來自 2026 年成人端一位教練的自陳。另有 1 份來自 2026 年成人端訪談,一位學科老師主動澄清,自己學校的 AB 卷只是考試時間與普通班錯開所需,難易度不會降低,不是為了遷就學業落後,這份不宜跟前面 5 份混在一起計算。此外,1 份(2026 年成人端,一位教練)聽聞但沒有親身遇過,1 份(2026 年成人端,另一位教練)明確表示沒有這個現象。其餘 20 份完全沒有問到或談到「AB 卷」這件事,其中 2025 年學生訪談 12 份、2026 年成人端訪談 8 份。第 29 份訪談(2026 年成人端,一位教練)的逐字稿同樣未觸及 AB 卷這一題,因此不納入前述分母,僅在此註記。

換算下來,能證實作弊或放水性質的 AB 卷案例是 5 份,不到五分之一。這個比例不足以支撐「AB 卷普遍存在」這種全稱論斷,也不宜把那份純粹排課需求、難易度不變的澄清案例,誤引為支持或反對訴求的證據,它談的是完全不同的問題。若要把 AB 卷寫進對外論述,比較貼近證據現狀的措辭是「已有確切個案、但覆蓋率有限」,而本節「造假分數逼出賽門檻」這個證據更紮實的問題,或許是優先論述的起點。

學科老師與教練的對立

制度上,課業把關的責任寫在體育班設立辦法裡,但沒有明文指定由誰在校內執行,這個空白落到學科老師與教練之間,兩端對「誰該管學生的課業」互踢皮球。

2026 年受訪的一位學科老師提到,體育教練「可以合法罵人、體罰」,而學科老師管教會被投訴,語氣裡帶著羨慕,不完全是批判。這反映訓練場域的暴力管教,某種程度已經被成人端當成一種可望而不可及的管教工具。2025 年那批學生的說法呈現另一個角度:有學生受訪者指出,學校老師常把課業責任推給教練「你的教練要盯你」,但督促課業本來就不是教練的職責。責任在制度上處於真空狀態,兩端都不認為是自己該管的事。

也有 2025 年的學生描述,帶隊教師本身是學科教師兼任術科指導,年紀較長、無法親自示範動作,教學全靠回校的學長姐代訓,這暴露「學科老師兼術科」這種編制設計本身的專業落差。

2026 年成人端的說法補上另一面。有教練坦言,聽起來學校老師不太願意配合安排補課,只能靠自己叮囑學生借筆記;也有少數教練或校長主動提出四學期制、差異化教學、視訊補課等配套。但這類安排高度取決於個別教練或行政人員是否主動,不是制度性保障。夾在中間的是學生本人,返校後求助無門,能否追上進度幾乎全看自己是不是本來就名列前茅,這一點在 2025 年好幾份學生訪談裡不約而同被提到。

現場的不同聲音

並非所有樣本都指向「體育班學業被犧牲」的單一圖像,這裡如實列出方向相反、或正面對照的聲音。

部分教練與教師主動倡議差異化評分、客製化課綱,方向與人本訴求相反。他們主張「不該用同一套標準」,提出因材施教式的差異化評分(例如挑戰及格邊緣的個人化進步目標)或客製化課綱(理科聚焦肌肉施力原理、英文聚焦與外國選手打招呼),認為不能把普通班標準直接套在體育班學生身上。這是 2026 年成人端教練不約而同的主張,貫穿整篇訪談,不是個別失言(2 份,皆來自 2026 年成人端訪談)。倡議論述若只呈現「同標準評量」的支持面,會漏掉這股實務端的正當性論述。

「這小孩只有 37 分,就給他練習到 40 分」

2026成人端訪談 一位教練

也有案例顯示,成績未達標不能出賽的規定被確實執行、而非淪為造假,反而讓學生更主動念書;也有整班學業表現優於普通班、以成績篩選入班的非典型體育班(4 份訪談:2025 年學生訪談 2 份、2026 年成人端訪談 2 份)。2025 年的學生說法與 2026 年的成人端說法,在這裡難得一致。

「學校有規定學科成績沒有到就不能出賽,她也因此努力念書」

2026成人端訪談 一位學校行政人員,描述一位學生的案例

「如果課堂上表現不太好,例如作業不交,或跟導師配合度不佳,我是會扣的,這是國家有規定,但其實規範不到小孩身上去」

2026成人端訪談 一位教練,說明自己執行的標準比國家規定更嚴格

這兩股聲音提醒一件事:爭議的核心恐怕不在成績防線這個機制本身該不該存在,而在於有沒有查核,以及執行手段是支持性輔導還是造假、暴力,這一點有待更嚴謹的追蹤研究。

還有一則說法,不是造假,也不是差異化評分的主張,而是單純描述門檻本身相對寬鬆:一位教練(2026 年成人端訪談)說明,體育班學生的學科要求相對於普通班明顯較低,學校普遍不會硬性規定學業成績要達到多少分才能上場比賽或訓練。這與本節「成績防線落實見效的正面案例」的證據並不衝突——兩者呈現的是不同學校的不同做法:有的學校訂出明確門檻並落實查核,也有學校從未硬性規定,兩種現況並存,不宜合併為單一結論。

「你可能就會去〔另一所國中〕,但在我們學校球隊還是會⋯你平時的課業分數不能到太誇張,對,但是就⋯就沒有真的這麼這麼這個硬性規定」「其實對他們在學科上面的要求相對於普通的班來說其實低得多」

2026成人端訪談 一位教練

對應人本訴求

本節發現對應訴求證據強度
課程進度被挪用、補課無制度化安排訴求1:兒少需發展(學力為先術科為輔)強(8 份:2025 年學生訪談 4 份、2026 年成人端訪談 4 份,多為親身經歷)
出賽門檻逼出洩題、代答、體罰逼分訴求1:與一般生同標準學業評量,禁弄虛作假強(4 份:2025 年那批 3 份〔含 1 份運動防護員〕、2026 年成人端 1 份,皆親眼目睹或親身經歷)
AB 卷/差別考卷訴求1:禁 AB 卷弱(確認作弊性質 5/28 份:2025 年 4 份、2026 年 1 份;另 1 份為 2026 年成人端的非作弊澄清案例、1 份聽聞但未親身遇過、1 份明確表示沒有;20 份未觸及〔2025 年 12 份、2026 年 8 份〕,合計 28 份,不宜作為普遍性論斷的核心佐證;第 29 份訪談同樣未觸及此題,不納入分母)
差異化評分/客製化課綱主張與訴求1方向相反,須如實呈現張力中(2 份,皆 2026 年成人端教練,貫穿全篇立場而非零星意見)
學科要求相對寬鬆,未硬性規定達標才能出賽與訴求1「同標準學業評量」並存,非直接矛盾弱(1 份,2026 年成人端,與「成績防線」證據並存,屬不同學校做法的分歧)
成績防線落實見效的正面案例訴求1正面佐證強,但屬少數個案(4 份:2025 年學生訪談 2 份、2026 年成人端訪談 2 份)

行動建議

對象工具依據做到什麼算數
教育部國教署/地方教育局處對「出賽門檻」相關成績認證建立第三方查核機制,例如抽查段考原始答案卷與登記分數是否一致、追查代答與洩題紀錄「為達出賽門檻造假」一節的 4 份訪談(2025 年那批 3 份、2026 年成人端 1 份)顯示分數防線被洩題、代答、體罰等手段規避,屬主動造假而非單純沒做到訂出可稽核的抽查比例與週期(如每學期抽查一定比例參賽學生的段考答案卷),並公開查核結果
各校(教務處+非該隊教練組成的審查小組)出賽資格審查不得由帶隊教練或該生導師單獨核章,改由校內獨立小組審核AB 卷一節與「為達出賽門檻造假」一節(橫跨 2025 年學生訪談與 2026 年成人端訪談)顯示放水、洩題的主導者常是學科導師,不是教練,責任分散在學校體制內,單一把關人無法自我查核每次出賽名單須附審查小組簽核紀錄,供校內外查核調閱
各校(校長/教務處)訂定體育班學生賽季返校後的個別補課排課表,列入導師與學科老師的年度考核項目「課程被挪用」一節的 8 份訪談(2025 年學生訪談 4 份、2026 年成人端訪談 4 份)顯示補課高度依賴學生自主借筆記與個別教師意願,缺乏制度化保障每學期公告補課執行率與實際參與人數,可受校內外查核

從訪談與現行規定對照來看,防造假的關卡本身並非制度的空白:設立辦法早已要求課業未達門檻者先接受課輔。落差出現在查核環節,有沒有人確認課輔真的發生、分數真的如實登記,而不是規定寫了什麼。

帶著傷長大:體育班學生的身體代價

重傷開刀後不知道找誰復健、生長板受傷後休養數月才回到訓練隊伍、肩傷抬不起手卻對教練隻字不提,是訪談中反覆出現的畫面。

29 份訪談裡,有 25 份觸及運動傷害這個主題,共整理出約 35 條相關洞見。內容從具體的傷病案例,一路延伸到防護資源的制度性缺口。

多數受訪者對傷病只是輕描淡寫地帶過一兩句,唯獨一位物理治療師兼前運動防護員(2026 年成人端訪談裡的一位受訪者)談得格外深入,逐字稿雖然不長,卻撐起了本節將近三分之一的發現。這個落差本身是解讀以下內容時需要先納入考量的限制:本節涉及制度性防護資源的判斷,證據來源集中在單一受訪者的專業觀察,而非跨校普查。

他們身上留下了什麼

以下是訪談中實際被指名道姓的傷病,逐項標出受訪者身分、批次,並區分是本人的傷勢還是受訪者觀察、轉述他人的情況。

傷病受訪者身分批次本人/觀察
生長板受傷,訓練強度暴增所致,休養數月後才勉強跟上訓練受訪家長的子女2026 成人端(家長訪談,轉述子女經驗)本人的傷
學生時期重傷需開刀,術後不知道該找誰復健一位現任教練2026 成人端(教練訪談,回溯本人求學時期經驗)本人的傷
手部脫臼後未妥善處置,留下長期後遺症一位受訪學生2025 學生訪談本人的傷
手臂慢性肌肉疲勞、長期疼痛,就醫只得到「慢慢讓它自己好」的建議一位受訪學生2025 學生訪談本人的傷
肩傷抬不起手,全程未讓教練知道一位受訪學生2025 學生訪談本人的傷
練習中與隊友互撞頭部,撕裂傷一位受訪學生2025 學生訪談本人的傷
大腿拉傷後仍被安排持續出賽一位受訪學生(轉述隊友)2025 學生訪談觀察轉述
長時間訓練導致隊上多人拉傷與疲勞性骨折,防護員反映後教練仍要求上場一位受訪學生2025 學生訪談觀察轉述(受訪者親身在場)
腳踝反覆受傷,部分隊員膝蓋韌帶重傷卻因「還年輕」未開刀,賽後冰敷了事一位受訪學生2025 學生訪談觀察轉述(多起同儕案例)
未停歇長跑後坐骨神經與臀部超負荷不適,持續數日一位受訪學生2025 學生訪談本人的傷
約九成學生國中階段已帶傷升上高中,部分需要手術一位防護人員(物理治療師)2026 成人端(物理治療師專業觀察)專業觀察,執業期間累積的整體樣態,非逐案查證的統計數字
青少年羽球選手傷害盛行率達 200%(單一選手常合併多處傷害),但重傷等級比例不高,多數是選手自己未察覺的慢性勞損一位教練2026 成人端(教練引述文獻)受訪者引述一篇他認為是 2008 年的台灣文獻;本報告未取得原始文獻核對,僅呈現受訪者的口述引用,不作為經查證的統計數字使用[24]
十字韌帶等傷病的復原認知落差:許多學生認為休息一到兩個月就能上場,物理治療師觀點認為至少需休息一年一位防護人員(物理治療師)2026 成人端(物理治療師專業觀察)專業觀察

「約九成國中已帶傷升高中」這句話,出自 2026 年成人端訪談裡一位物理治療師的執業經驗。這是整批訪談唯一具備專業背景的觀察,不是跨校調查,也不是官方統計。

納入這句話,並非要將它當成全國性數字使用,而是因為這是整批訪談裡唯一一次有人試圖用專業眼光估算規模。體制是否已經建立起足以記錄這些傷病的機制,這一點目前沒有足夠證據可以斷言。

為什麼學生自己很少談傷

這一節談的是 2025 年那批已經離開體制的學生:多數人一碰到運動傷害就轉向別的話題,起初看起來像是「這個主題沒什麼好說的」。細看訪談內容,更準確的說法是:他們根本不覺得那是一件值得說出來的事。

傷勢在日常訓練裡被消化掉,講出來反而顯得矯情。一位受訪學生(2025 年學生訪談)肩傷「沒有講」;另一位受訪學生(2025 年學生訪談)談起自己延續數月未痊癒的傷,用的字眼是「不算沒有受傷」,彷彿帶傷已經是介於健康與受傷之間的一種常態。

承認受傷也有代價。一旦被認定「沒有用」,換來的可能不是休息,而是被邊緣化。2025 年那位運動防護員便觀察到,有學生因此被安排去除草、洗米這類雜務。

年齡愈小,連準確描述身體狀態的能力都還沒建立。一位教練(2026 年成人端訪談)直言,低年段學生「他是說不出來」,喊快中暑其實沒事、喊沒事其實快不行,教練只能憑經驗猜。

就算開口,體制也未必接得住。有防護專業受訪者(2026 年成人端訪談)指出,「完全沒有運動教練」會主動轉介受傷學生。

這幾個原因疊在一起,指向同一套邏輯:這與訓練現場「聽話才有資源」的權力結構是同一件事的延伸,傷勢不是獨立於權力關係之外的醫療問題。29 份訪談裡真正把傷病談深的,只有 2026 年那份防護員訪談,以及那份具運動科學背景、對訓練負荷與傷害風險提出直接判斷的教練訪談,這本身是一個結構性訊號:現有的求助與紀錄體系,高度依賴防護專業者願不願意、有沒有機會把話說出來,而不是學生自己開口。

一校一防護員:制度設計與現場落差

前面幾組傷病案例都在說同一件事:現場是否有專業防護人力在場、判斷是否被聽見,直接決定了傷病能不能被及時處理。這一節要先鋪陳這項防護資源的制度現況,再對照訪談裡的實際落差。

制度現況:〈高級中等以下學校體育班設立辦法〉第十一條規定,主管機關應輔導所有設有體育班的學校遴聘或合聘運動防護員或物理治療師,法定義務涵蓋各學制。另一方面,實際補助計畫為「115學年度補助高級中等學校進用運動防護人員計畫」,補助對象限定高級中等學校。[1] 計畫原文 就公開資料所及,官方 113 學年度核定的補助校數約 180 校[14];防護資訊網「各區學校待聘名單」(標示 115 年 6 月 24 日更新,其後仍有異動)在 2026 年 10 月 2 日查閱時顯示,40 所列管學校中有 23 所仍「待聘」,比例約五成八[15]。至於防護員須具備何種證照資格、聘用年限等具體聘用規範,目前查無明文可徵引的法規條文。

不少受訪者形容自己就讀的學校「運動防護室,零」(2025 年學生訪談)。即使有編制,也常因低薪、長工時招不到人:一位受訪學生(2025 年學生訪談)提到,學校一直想招募第二名防護員卻招不到,因為「薪水太低時數太長」。

受訪者觀察到,近兩年新增的防護員須掛證照規定,立意是要提升專業把關,實務上卻讓大量學校的防護席位「掛不上去」。一位教練(2026 年成人端訪談)親自翻查資料後發現,所在縣市甲組學校的防護員席位幾乎是空的,這與前述待聘率數字相互印證。

「一校一防護員」在受訪者口中也僅停留在建議層級,國中小完全沒有強制規範。2025 年那位運動防護員談到,偏鄉學校常因找不到防護員而被排除在巡迴計畫外,經費隨之流失,形成惡性循環。

防護員自身的勞動處境

防護員這個職位本身的處境,是整批訪談裡篇幅最少、卻值得單獨拉出來看的一塊。

談到防護員自身聘用與待遇的,只有一份——2026 年成人端一位曾任運動防護員的受訪者,描繪出一幅完整圖像:起薪約三萬元;幾乎都是一年一聘,導致學校、防護員、學生每年都要重新磨合信任。政府辦的增能課程一年只有一兩場、集中在台北,偏鄉防護員難以參與,上完課也沒有加薪這類實質誘因。專業判斷還經常被「不相干的老師」質疑「你又不是醫生」。

另一位 2025 年受訪的運動防護員,談的是自己被教練架空的處境,以及轉述的高中防護員薪資行情,沒有談自己的聘用與待遇;其餘 27 份訪談則只看到防護員被架空的片段,沒有人問過防護員自己過得如何。這一份 2026 年的訪談是唯一補上聘用、待遇與增能處境的來源。其他訪談對防護資源匱乏的描述可以互相印證,但防護員自身待遇與制度處境這部分,證據來源仍只有這一位受訪者,需要另外取得防護員人力與待遇統計佐證。

誰有權決定停練

即使防護員在場、判斷明確,最終是否停練往往不是防護員說了算。

2026 年一位防護專業受訪者直言:「即使防護員知道有傷痛情況,還是要硬上沒辦法,因為比賽對升學蠻重要的」。2025 年那位運動防護員則描述,教練會直接告訴選手「不用來防護室,去看中醫就好」,並刻意避開讓防護員知道選手還在帶傷出賽。一位受訪學生(2025 年學生訪談)也提到,防護員向教練反映長時間訓練已造成隊上多人拉傷與疲勞性骨折,教練的回應仍是「他一定要上場,因為比較強」。

這些例子共同說明一件事:光是把防護員的人力補齊、待遇提高,並不能自動解決帶傷出賽的問題。現行制度裡,停練與否的最終決定權從來不在防護員手上,而是繫於教練一人的判斷。

現場的不同聲音

不是每一份訪談都指向教練漠視傷病。

2026 年成人端訪談裡一位教練提到,自己曾為了保護受傷的選手,主動放棄一場高額獎金的冠軍賽,理由是「選手的身體狀況、發展比較重要」。一位受訪學生(2025 年學生訪談)也回憶,教練明確尊重防護員對是否該讓球員休息的專業判斷。

一位教練(2026 年成人端訪談)提供了本節先前少見的另一個正向案例:他描述球隊有固定流程,選手一有反應就先要求休息並儘速就醫,請選手向醫生確認部位與傷勢類型後回報,教練團再依醫囑評估後續訓練安排;即使是隊上主力戰力,也不會強迫帶傷上場,最終是否上場由選手自己決定。這與本批訪談常見的「帶傷隱忍訓練」敘事相反,補上了本節正向對照案例原本偏少的一塊。

「你真的很痛,我還一定要你打,不會都不會,就是你真的不舒服,原則上就是讓你下來就是下來休息」「我們第一件事情是說好,那你先休息,可是你要趕快去看醫生……我們再來評估他後面的訓練的牌子」

2026成人端訪談 一位教練

這三個案例說明,讓防護專業的判斷被尊重,並非制度做不到的事,只是能不能實施,目前仍完全取決於遇到什麼樣的教練。這些正向案例究竟只是反映個別教練的自律,還是能撐起一套有查核機制的保障,這一點有待更嚴謹的追蹤研究。

對應人本訴求

本節發現對應訴求證據強度
學生隱忍傷勢、不主動告知教練訴求2 兒少需安全中(6 份訪談交叉印證:2025 年學生本人陳述 4 份、2026 年教練觀察 2 份)
防護專業判斷屢遭教練權力或升學壓力架空訴求2,並需以訴求3(第三方獨立評鑑與申訴機制)補強中(5 份訪談,橫跨兩批:含學生、家長陳述與防護員專業觀察)
一校一防護員政策空洞化、證照掛牌制度形同虛設訴求2 兒少需安全;現行五項訴求未涵蓋(見〈框架的縫隙〉三、運動防護與運動科學資源)中(7 份訪談:2025 年防護員與學生陳述 3 份、2026 年教練親自查證資料 4 份)
防護員待遇低、一年一聘、增能資源與現場脫節現行五項訴求未涵蓋(見〈框架的縫隙〉三、運動防護與運動科學資源)弱(單一受訪者:2026 年成人端物理治療師訪談,其餘訪談僅間接印證防護資源匱乏,另有 1 份轉述高中防護員薪資行情,未談本人待遇)
「約九成國中已帶傷升高中」的規模觀察現行五項訴求未涵蓋弱(單一專業受訪者觀察:2026 年成人端訪談,非統計調查)
極少數教練主動保護受傷選手的正向案例訴求2 兒少需安全(顯示可行性,但非制度性保障)弱(4 份訪談,個別事例,未經第三方查證:2026 年教練自陳 2 份、2025 年學生觀察 2 份)

行動建議

對象工具依據做到什麼算數
教育部體育署/學校主管機關明訂運動傷害停練決定權歸屬於防護員或校醫,教練不得推翻或事後施壓要求選手帶傷出賽,並建立可申訴管道誰有權決定停練(橫跨 2025/2026 兩批):2026 年物理治療師與 2025 年防護員、學生均指出「即使防護員知道有傷痛情況,還是要硬上」,教練可片面否決防護判斷至少一個縣市或聯賽層級試辦「停練決定權書面化」規範,且有可查證的申訴或覆核流程上路
教育部體育署檢討防護員證照掛牌制度的配套經費,讓偏鄉與資源不足學校也能負擔證照與人力成本,而非讓席位掛不上去一校一防護員:制度設計與現場落差(2026 年成人端訪談):一位教練親自查證所在縣市甲組學校防護員席位「幾乎是空的」取得至少一個縣市甲組學校防護員掛牌率的公開或可查證數據,並追蹤掛牌率是否隨新配套上升
教育部體育署檢討防護員薪資結構與聘用年限(現況多為一年一聘、月薪三至四萬),並將增能課程下放至偏鄉或提供實質誘因防護員自身的勞動處境(2026 年成人端訪談):唯一一份防護員本人訪談所述待遇與增能落差;證據強度弱,需另外取得防護員人力與待遇統計佐證取得至少一份跨校防護員待遇與聘用年限調查數據,證實現況並非單一個案

說不出口:這批訪談裡,通報路徑保護不了通報者

依本報告對 29 份訪談的逐份歸類,有 20 份的內容碰到了通報、申訴、退隊或轉學這個層面,其餘 9 份未觸及(含第 29 份訪談,逐字稿未觸及此題)。這 20 份訪談中,走過正式或半正式申訴通報程序的有 4 份(皆為 2025 年學生訪談)。其餘則散布在幾種不同處境:有想過但沒做的(以 2025 年學生訪談為主,另有 2026 年成人端訪談),也有明確表示「不會去講」的(皆為 2025 年學生訪談),還有訪談過程沒有問到這個層面的(涵蓋兩批)。這些次類別的邊界在少數個案上認定不易,因此不逐一加總列數;整體上,20 份碰到、9 份未觸及,是本報告逐份歸類的結果。

單看數字,「有申訴」跟「不敢申訴」的份數幾乎打平。但更該留意的是四個類別各自的來源分布:全部 6 起具體通報事件、9 段訪談引句、以及 6 份「不會去講」的表態,全數出自 2025 年那批已經離開體制的學生訪談。2026 年那批涵蓋教練、家長、學校端與物理治療師共 13 份訪談、14 人次的成人端受訪者,訪談內容裡沒有一位主動談到自己經手或親身面對過的通報經驗。這不必然代表這批受訪者從未遇過類似情境,但至少說明了一件事:通報這個經驗,在成人端的敘事裡沒有被談起,也還沒有成為一個被講出來的經驗。真正決定這件事分量的,是那 4 份走過管道的訪談後續發生了什麼——答案是沒有一份的結局是「機制運作、當事人全身而退」,這批訪談裡沒有任何一個人是透過體育系統內建的通報機制得到救濟的。

制度現況:紙面上的通報與申訴管道

就規範層面而言,體育班學生若遭遇霸凌、性別事件、體罰或不當管教,理論上並非無管道可循。校園霸凌事件依〈校園霸凌防制準則〉辦理,該準則規範學校查悉疑似霸凌案件後應進行的通報、調查與後續處理程序,其法律位階僅為行政命令(國家人權委員會 2025-12-08 專案報告《檢視校園師對生暴力處理機制》)。涉及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的性別事件,另依《性別平等教育法》第二十二條的二十四小時通報與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調查、第三十一條至第三十七條的申請調查、處理與申復程序辦理,並依第三十九條由學生向學校提起申訴救濟;與霸凌、體罰案件分屬不同法規、不同調查小組。監察院上述專案報告指出,三種類型案件的受理與處理流程並不相同,第一線行政人員須同時熟悉三套規則,同一份報告也記錄了第一線因此出現「行政大逃亡」的現象(同上)。教育部 2026 年 6 月提出的「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學生運動員接受運動訓練之校園事件防範指引」草案(尚未生效),也明文要求學校「提供學生及家長清楚、可近且易於使用之申訴、輔導及通報管道」,並於接獲反映後依規定啟動處理程序(教育部 2026-06-26 該指引草案第4次研商會議)。

換句話說,紙面上的路徑並不缺: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學生申訴(評議)機制、校安通報系統,設計上都是「應該」存在且可用的管道。本節要處理的問題,是這些路徑在體育系統內部被實際使用時,發生了什麼事。

有沒有人真的申訴過

4 份訪談、至少 6 起具體事件,是這批訪談裡全部的正式或半正式通報紀錄,而且全數來自 2025 年那批已經離開體制的學生訪談,教練或校方端的訪談裡沒有出現過任何一起。逐一攤開結局:

2025 年那批學生訪談裡,一名學生因質疑評分公平性而遭教練帶頭排擠,向學校檢舉兩三次,每次都被壓下。

同一批訪談中,一起大學校隊的集體權益爭議,先向校方反映無效,改向民意代表求助,靠國會質詢施壓才逼校方鬆動,主管機關最終接受校方「已退費」的說法結案。

還是這批學生訪談,一起教練長期性騷擾案,最後由全國性單項協會撤銷該教練的專任教練證照,是這批訪談裡少數留下制度性結果的案例。但舉報的學生反而在圈內遭排擠,被學長姐質疑「你怎麼會檢舉你們教練」。

另一位 2025 年受訪的學生,目睹教練當眾甩學生耳光,當場報警,警方並未到場處理,事後也沒有任何介入或調查。

同樣是 2025 年那批學生的說法,一名受訪學生與隊友聯名投訴並主動要求參與協調會議,程序確實跑完了,但事後兩個月他發現自己的上場機會明顯減少,原本該遞補他位置的隊友被跳過,改由能力更差、守備位置也不同的選手遞補。他懷疑是秋後算帳,教練從未明說。

最後一起,也是 2025 年學生訪談:一起教練性侵案走到刑事司法程序並判刑定讞。走通的是司法途徑,不是體育系統內部的防護機制;該受訪者同時指出,住宿型教練的職位取得幾乎沒有任何審查。

被壓下、繞過體育系統靠民意代表施壓才動、走到協會撤照但舉報者遭排擠、報警無人到場、程序跑完卻疑似遭報復,以及走體育系統外部的司法途徑,是這批訪談裡「通報」這個動作能查到的全部結局。沒有一起是機制在體育系統內部自己運作、並且保護了通報者的案例,這一點目前沒有反例可以佐證。

(為避免可指認性,本節僅呈現通報流程與結局,不列出運動項目、學校與事件的具體組合。)

教練與協會掌握去留,沉默是理性選擇

這是 2025 年那批已經離開體制的學生反覆講到的事:出賽名單、國家隊徵召、升學保送、獎學金續領,多半繫於教練或協會一人的主觀判斷。一旦用了正式管道,即便沒有白紙黑字的懲罰,賽場機會也會悄悄消失,其他人看在眼裡就學會不跟進。

「上去的不是我是一個實力更差,或甚至不是原本那個手臂位置的選手,這個就會讓我很很很感受到,他就是不讓我上場。」

2025學生訪談 受訪學生

「他們就是威脅我們吧……我其實我也不知道我沒有被禁賽,因為後來我就直接不去參加國際賽事。」

2025學生訪談 受訪學生

兩人描述的是同一種懲罰邏輯:不必明說禁賽、不必寫下處分,機會悄悄收走就夠了。

圈子太小,舉報等於自斷生涯

同樣出自 2025 年學生訪談:運動項目的社群規模小,教練人脈橫跨升學與職業階段,選手清楚「揭發等於跟這個圈子斷絕往來」。

「他們必須要完全不打這個運動,就是對他,就是我真的破斧沉舟,我就我也沒有想在這邊發展,那如果還想要去這邊發展,可能就不敢出來指控。」

2025學生訪談 受訪學生

另一起案例裡,受害選手本人拒絕了旁人代為報警的提議,理由不是怕教練,而是替留下的人擔心:

「他其實也沒有想要對他們的教練做這件事情,雖然他們被打得很慘,但他們沒有想要,他們是想要出於保護教練的心情。」

2025學生訪談 受訪學生(轉述受害選手)

正式管道不被信任,用了也沒有回應

對協會、警察、教育部這些「應該負責」的層級,2025 年那批學生受訪者普遍不抱期待,而且這種不信任是被驗證過的,不是空穴來風。

「我不會覺得協會的角色是在保護我們,我會覺得那邊是1個更黑的地方。」

2025學生訪談 受訪學生

「但是他們沒有來……所以後來都沒有任何人來去解救那個同學。」

2025學生訪談 受訪學生(報警後無人到場)

一個是對制度本身的不信任,一個是這種不信任被現實驗證的紀錄,兩句話合起來說明了為什麼「暢通申訴管道」這種說法在這批受訪者耳裡沒有說服力。

唯一可用的發聲工具,也會招致究責

當正式申訴管道形同不存在,2025 年一名學生僅剩的半私密發聲空間,也就是寫給導師的日記,一旦被使用,反而先招來個別約談與否認式施壓。

一名受訪學生因為在日記裡反映學科成績剝奪表演機會的不公,遭老師單獨約談責罵、要求「澄清」。這位受訪者的結論後來變成同儕間彼此心照不宣的自保共識:

「像我我我能做的,最多就是寫日記而已欸,然後我的同學連寫日記都不會寫。」

2025學生訪談 受訪學生

連日記都不敢寫,是這批訪談裡「發聲成本」最極端的一句話。

家長作為障礙

三份訪談共同指出(2025 年學生訪談 2 份、2026 年成人端訪談 1 份),家長不只不是通報的助力,反而經常是沉默結構的一環。這一點值得獨立拉出來講,因為它是庇護方案設計上的一個盲區:庇護方案保護的是通報之後的孩子,但按下「通報」這個動作要不要發生的,往往是家長,不是孩子自己。

2026 年那批成人端訪談裡,一份家長訪談是最直接的反面材料。家長得知學長姐在教練不在場時要求孩子做拱橋動作,選擇私下旁敲側擊探詢「學長姊有在找你玩樂嗎」,沒有正式通報,事後才由導師發現並制止。訪談記錄明確寫下家長的立場:希望孩子「不要當吹哨者」。

受訪家長對通報的態度是「所有人都知道報告要去哪裡查,只是中間沒有喬好」,對前述那起大學校隊爭議的曝光則「不以為然」。家長甚至認為,體育班的高壓管理反而讓孩子「更安全」,並不覺得需要外部監督介入;這不只是單一家庭的判斷,體育圈內部對通報與揭弊,似乎普遍帶著一種結構性的保留。

同樣的結構,換成 2025 年那批學生的視角會是什麼樣子。一名受訪學生這樣說:

「家長都會站在教練這邊。」

2025學生訪談 受訪學生

這位受訪者不敢讓家長知道教練的管教方式,就算真有問題,家長也不想鬧大。

另一名受訪學生(同屬 2025 年那批)的家庭經濟狀況優渥、家長高度介入且認同體制,晚自習輪班陪讀、自費購買物資,這種深度共構讓「送進來是榮譽」成為家庭與孩子共享的氛圍,孩子連對家長訴苦的立足點都沒有。

光有庇護方案,未必能解決這裡的障礙,因為障礙有一部分藏在那一整套邏輯裡:家長覺得「不讓孩子舉報」才是照顧孩子,這既不是孩子的問題,也不是制度單方面的問題。這不是哪一位家長的心態問題,而是一個讓沉默看起來最划算的結構。這個結構怎麼鬆動,訴求5 目前還沒有給出答案。

離開要付什麼代價

2025 年那批學生訪談裡,一名受訪學生曾因與教練衝突被迫轉學,依規則被禁賽一年,整整一年不能比賽,他直言「照理來說,沒有辦法比賽,對於一個球隊來說,就是沒有價值」,最後只靠一所新成立球隊的年輕教練願意接受才有隊可去。轉學不是退場,是觸發另一層懲罰。

換成 2026 年那批校方的說法,去留的決定權也往往集中在單一人身上。一位校長轉述,教練只給孩子半年時間證明「對競技有沒有用處」,沒有用處就轉普通班,這個決定完全掌握在單一教練手上,沒有共同決定機制。

同樣來自 2025 年學生訪談的兩位受訪學生,描述另一種更直接的施壓:教練直接告訴不符期待的球員「你可以自己辦轉學」,受訪者認為對十幾歲的學生而言「太多餘,而且太嚴重」,球員通常不敢也無處申訴,只能默默接受或自行離開,冷板凳作為隱性懲罰全憑教練心情。

制度上根本沒有設計退場這件事。一名 2025 年的受訪學生評語最直接:

「體育班的那個制度最大的問題是在於說他沒有彈性……你不能退出去,這個制度轉去體育普通版。」

2025學生訪談 受訪學生

退路要學生自己找,學校資源不會介入。同一份訪談還提到,受傷或球技不佳的選手容易被安排做行政雜務,逐漸淪為免費勞工,一名學妹因傷長期被指派雜務出現憂鬱狀況,教練不准請假甚至嗆聲「要嘛就直接請一個月,乾脆休學」,該生最終真的休學。

2025 年那批訪談裡也提到,信任流失的代價不只落在當事人身上:一起教練體罰動手事件雖以家長和解收場、未見制度性懲處,卻一度導致學生來源的社群不願再送學生入隊,代價因此由當事人以外的整個社群共同承擔。

現場的不同聲音

這批訪談裡有三組明確的張力,如實呈現,不做美化。

第一,2026 年的家長訪談認為,高壓管理反而「更安全」。受訪家長主張體育班因教練與導師嚴管、學生懼怕教練,反而較少發生嚴重霸凌,導師多是校內最嚴厲的老師、班級空間也設在方便監管的行政區域,欺負情況相對「有分寸」。這與「體育場域需要外部監督機制」的方向正相反,受訪家長認為現有的內部高壓監管已經足夠,不需要外部介入。

第二,2025 年一位受訪學生的經歷顯示,正式投訴管道存在,卻可能反而加速報復。前述這位受訪者的聯名投訴加協調會議,是這批訪談裡唯一一起集體正式管道被完整走完的案例,但事後他觀察到上場機會明顯減少,懷疑是秋後算帳。這說明「機制存在」和「機制沒有保護力」可以同時成立,管道本身可能已經跑完流程,只是缺了防報復的配套,這比「完全沒有申訴管道」更貼近問題核心。需要說明的是,遭到報復是這位受訪者自己的判斷,教練從未明說,兩件事之間的因果目前無法證實。

第三,2026 年受訪的校方代表面對權力集中的提問時,只能訴諸個案信任。一位校長被問及「權力集中於教練一人」的風險時,主動以「這其實跟家暴事件類似,傷害他的跟照顧他的是同一人」作比喻,坦承結構性風險確實存在,但回應僅止於為教練個人的品格與動機作擔保,並未提出查核或第三方監督機制作為配套。校方清楚問題所在,卻拿不出可執行的制度工具,只能說「相信這個人」。

對應人本訴求

本節發現對應訴求證據強度
4 份訪談走過正式或半正式通報程序、至少 6 起具體事件,沒有一份在體育系統內部獲得保護訴求5:即時通報、即時處理;受害學生庇護方案強證據(3 起為受訪者親身經歷,1 起為長期在場轉述),全數為 2025 年學生訪談
出賽權/資源分配權集中於教練或協會,構成報復誘因訴求5:防報復機制強證據 2 份、單一轉述 1 份,皆為 2025 年學生訪談
圈子小導致舉報等於自斷生涯,屬結構性障礙,非個人心態問題訴求5;亦指向訴求3(第三方獨立評鑑與申訴機制)強證據 2 份,皆為 2025 年學生訪談
家長是沉默結構的一環,庇護方案設計上有盲區訴求5(設計缺口,需正面處理)強證據 2 份(2025 年學生訪談)、受訪者意見表態 1 份(2026 年成人端訪談)
唯一可用的發聲工具(日記)本身招致究責訴求5強證據 1 份(單一案例,力度須標註),2025 年學生訪談
退場機制不存在,轉學觸發額外懲罰性規則現行五項訴求未涵蓋強證據 2 份、單一轉述 2 份(2025 年學生訪談 3 份、2026 年成人端訪談 1 份)

行動建議

對象工具依據做到什麼算數
教育部、地方教育局處通報受理單位脫離學校與所屬協會,改由第三方(如縣市層級申訴委員會或跨校聯合機制)直接受理體育班內安全類通報本節 4 份走過程序的訪談、至少 6 起具體事件中,有事件被學校內部壓下、也有舉報者在原協會體系內遭排擠,顯示受理端與被通報對象同屬一個利益結構,是機制失靈的核心原因(案例均出自 2025 年學生訪談)訂出明確受理層級與窗口,且該窗口人事任免與經費不受被通報學校或協會影響;一年內至少有一起本轄區案件走完第三方受理到結案的完整流程且可公開查證
教育部、學校主管機關通報後自動保全機制:學生一旦提出通報,出賽資格、學籍、獎學金於調查期間不得因通報行為本身而變動,變動須經第三方書面核准一位受訪學生投訴後上場機會明顯減少的案例(出自 2025 年學生訪談),證明現行機制對「機制存在但無防報復配套」束手無策;目前未見可供參照的既有實務案例明訂調查期間相關權益凍結的法源或行政規則,並訂出違反時的究責機制;至少有一起真實案例援引此保全條款且未再發生變動
教育部、體育署處理時效與結果回覆的法定義務,通報人須於一定期限內取得書面進度回覆本節多起案例顯示通報後石沉大海或無人跟進(如報警無人到場、性平未通報,皆出自 2025 年學生訪談),受訪者感受到的不是「被拒絕」而是「沒有回音」,這是機制信任崩潰的直接成因訂出法定回覆期限(例如受理起 14 日內須有書面進度回覆),並建立可供外部稽核的紀錄留存

撐住這個制度的,是一群自己也沒有制度保障的大人

29 份訪談裡,只要談到「大人怎麼運作這個體育班」,幾乎每一份都留下痕跡。教練生態、家長端、學校行政、金流,四類洞見加總將近 95 條,是全批七大主題裡觸及率最高的一塊。這一節要談的不是「體育班傷害了學生」,而是「這套制度是靠什麼人在撐著」:一群沒有聘約、沒有勞健保、一年一簽的教練;一群不確定該不該相信通報機制的家長;一套連「誰核銷經費」都答不出來的行政體系;以及三條性質完全不同、卻常被混為一談的金流問題。

前一節談的是學生承受了什麼,這一節要問的是:讓學生承受這一切的大人,自己站在什麼位置上。答案並不好看:很多教練自己也是這套高壓訓練文化養出來的產物,連他們自己都沒有被制度好好接住。

教練:撐著制度的人自己沒有制度

12/29 份訪談的洞見明確聚焦教練本人的聘約、勞健保、報酬、工時、考核升等與退場機制,橫跨六種不同的觀察位置:教練本人自陳(7 份,均為 2026 年成人端訪談)、學生轉述(1 份,2025 年學生訪談)、校長視角(1 份,2026 年成人端訪談)、行政人員視角(1 份,2026 年成人端訪談)、教師兼教練視角(1 份,2026 年成人端訪談)、防護與行政協助人員視角(1 份,2025 年學生訪談批次裡那位運動防護員)。合計 2026 年成人端訪談 10 份、2025 年學生訪談 2 份。這正是這條發現最有力的地方:不是教練自己喊苦,是六個不同位置的人各自看到同一件事。教練自陳(2026)與學生轉述(2025),隔著一年、隔著身分,講的是同一套處境。一位教練(2026 年成人端訪談)是這批訪談裡唯一同時齊全四項缺口的個案:與學校沒有制式合約、僅為外聘教練,學校人事處因此無法開立在職證明,沒有勞健保,也沒有年終獎金。

制度現況:不同身分的教練,適用的規範與保障不同。編制內「專任運動教練」適用〈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聘任管理辦法〉:初聘與續聘均為一年(第六條),聘任經學校教練評審委員會審議,或由地方主管機關統一辦理(第三條、第四條);年終考核、獎懲與年資晉薪依第三十條至第三十五條辦理;112 年 7 月 1 日後初任者的個人專戶制退撫,則依《公立學校教職員個人專戶制退撫儲金管理條例》第三條、第九條辦理。〈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聘任管理辦法〉 體育教師兼任校隊教練則是另一套邏輯:他們的待遇、成績考核與退撫來自教師身分本身適用的教師法規,但「兼任教練」這項工作額外需要的專門資格、增能與工作量規範,經逐條核對教育部與運動部相關教練聘任、待遇、考核辦法,未見明文規範。113 學年高中以下校隊教練紀錄列中,專任運動教練僅占 16.1%,其餘八成以上是教師兼任、非教師兼任或外聘(教育部運動部學校運動統計「運動代表隊師資」資料,109–113 學年)。以下訪談呈現的正是這道身分邊界:有正式聘約與勞健保的受訪教練,清一色具教師身分;不具教師身分的總教練、社團教練、助理教練,仍可能依其聘僱身分、契約性質而適用勞動基準法或其他法規,不能概稱為沒有法規覆蓋;問題在於其權利義務與保障在訪談所涉情境中未被清楚揭示。

有無聘約:至少 5 份明確指出沒有正式聘約,多半是口頭約定,這幾份全屬 2026 年成人端訪談。教練談自己的聘用狀態,本來就只有教練自己說得清楚。

「沒有沒有保障⋯我雖然在這學校當總教練,但我感覺就跟自由業沒有兩樣」

2026成人端訪談 一位教練

「大多數國小的教練⋯沒有簽紙本約⋯只有用口頭約」

2026成人端訪談 一位教練

另一位教練(2026 年成人端訪談)的處境比前述兩位更徹底:他與學校之間連口頭約定的名分都沒有,明確表示自己「僅為球隊的外聘教練」、與學校沒有任何制式合約,因此學校人事處連在職證明都無法開立。這四項缺口(無合約、無在職證明、無勞健保、無年終)在同一人身上完整並存,是這批訪談裡唯一一個四項缺口齊全的個案。

「我們是沒有這一個⋯任何就是一個制式的合約⋯如果我們要開在職證明的話,學校的人事處是沒有辦法開在職證明」「這裡的⋯對我們比較像是球隊的外聘教練⋯但實際上面其實沒有簽約」

2026成人端訪談 一位教練

這裡有一個對照組:同樣是 2026 年受訪的一位體育教師兼校隊教練是「編制內」聘用,有勞健保與正式聘約,但這位受訪者自己點出「做兩份工作,但是領一份薪水」。這顯示有聘約不等於有對應的保障:編制只解決了「有沒有」的問題,沒解決「夠不夠」的問題。

有無勞健保:至少 4 份明確指出沒有勞健保(同樣全數是 2026 年成人端訪談),含一位「錢從外面轉帳,沒有勞健保」的教練,以及一位外聘教練,也指出自己沒有年終獎金,勞健保得自行到外面找工會投保。

「保健保,我們可能就要自己去外面找工工會⋯我們也沒有年終」

2026成人端訪談 一位教練

報酬形式與金額:金額散見多份訪談,落差極大。2026 年成人端訪談裡,一位體育教師兼校隊教練「私立高中每年僅給付 5,000 元」,也有教練自述長年沒有報酬(此為概述,非受訪者原話),只能靠學生繳交的隊費支應,不在學校正式編制或預算內;一位教練轉述,拿到重大賽事冠軍後獎金全部教練分攤,一人僅約三萬多元。而 2025 年那批已經離開體制的學生裡,一位受訪學生轉述,基層棒球教練月薪約三、四萬元,常需一人身兼多角,或自行找教練分攤帶隊、薪水對半分。學生從旁觀察到的數字,和教練自陳的金額落在同一個量級。

工時與加班:一位學校端受訪者(2026 年成人端訪談)描述了教練實際的工時壓力:交通費難以報帳,學生移動常得由教練自己開車接送(此為概述,非受訪者原話);住宿輔導員的聘用受限於學生人數門檻,並以「只能違反勞基法加班」形容集訓期間的困境。此為受訪者對其所述聘僱安排的主觀陳述,未提供適用身分、契約性質或條文,不能據此判定個案已違反《勞動基準法》。一位運動防護員也轉述(這位受訪者屬於 2025 年那批,實際身分是隨隊的運動防護員而非學生),教練需要 24 小時與學生同住宿舍,難以兼顧自己的家庭生活,容易累積壓力、情緒失控,建議教練應比照輪班制。也有教練(2026 年成人端訪談)明確主張「假日練球應算加班費」,聘期保障應比照職業隊給予複數年約,而非現行基層普遍一年一簽。

考核與升等綁什麼:一位教練自陳(2026 年成人端訪談),教練證照要往上考取更高等級,必須先累積帶隊成績與成效才有報考資格,他也主張教練考核不應只看競技成績,應納入教練與教育人員的意見。同批受訪的另一位教練則點出,即使拿到睽違已久的重大賽事冠軍,獎金一人也只有三萬多元。敘薪與升等制度的落實,仍以比賽成績為核心指標。也有教練提供了不同的對照:表示競賽成績不影響自己個人的聘任或薪資,但會影響隔年招生時能招到的選手素質。成績與報酬脫鉤,卻仍透過招生這條路徑,反過來對個人職涯構成壓力。

教練間的協調與專業自主權:也有教練指出,自己制定的體能課表常被總教練依外部教練圈的意見事後更改,即使他認同訓練效果需要以月或季為週期才看得出來,總教練仍會隨時調整,導致訓練成效難以累積;並提到教練之間會因訓練觀念差異產生磨合。這一點多半只能私下維持原本規劃執行,而不正面爭取。

「他也會隨時來更改我的我的訓練計劃」「我可能就會私底下在執行的時候⋯我可能就還是維持我的我的我的計劃」

2026成人端訪談 一位教練

退場機制:有教練(2026 年成人端訪談)轉述,聽聞其他學校只因成績不好就直接開除教練,「明明沒有提供充足資源卻一味要求成果」。退場機制單向且不對等:教練可能因無成績被開除,但學校與贊助商的資源缺口不受追究。另一位體育教師兼校隊教練(同為 2026 年成人端訪談)則自述職業倦怠、一度向學校提離職,這位受訪者的說法是「政策站在家長、學生那邊,教練卻缺乏對應的支持系統」,某種程度是教練自己選擇離開的「軟性退場」,而非制度性保障退場的設計。

教練的養成同樣缺乏制度支撐,以下幾位受訪者都來自 2026 年成人端訪談:現任教練普遍批評證照門檻過低、鑑別度不足,一位教練形容十級教練證「就是路上隨便抓選去考全部的過程⋯簡單到不行」;一位體育教師兼教練更直言「國家給我們的那些上課是沒有用的」,主張比照教師實習或技職現場實習模式,而非線上課程。有防護專業受訪者轉述,政府公費防護員增能計畫「課程偏重評估、功能導向,並非真正針對防護員的能力提升⋯上完也無加薪等額外獎勵」,假日辦在台北市、一年僅一兩次,偏鄉學校難以參與。一位現任教練留下一句自我反省,特別值得記下:「被環境及教養同化,難以去判斷什麼是錯的對的」。教練的養成路徑本身複製了他們曾經歷的訓練文化,這是只教技術、不處理教育價值觀的增能課程難以打破的世代複製循環。

教練的權力從哪裡來、邊界在哪裡

這一段主要是 2025 年那批已經離開體制的學生講的事,2026 年的教練訪談則補上了校方那一側的視角。多份學生訪談異口同聲指出,出賽名單與先發、候補的決定權高度集中於單一教練,校方原則上不介入,「學校的任何資源⋯基本上是不會幹擾任何團隊的」,唯一介入時機是「已經快要出到人命」等重大情事。

但權力邊界不是只會往教練這邊擴張。一位體育教師兼教練(2026 年成人端訪談)親身經歷過校方片面凌駕教練專業判斷:即使球隊已打入全國大賽,「出場名單仍須聽學校的」,且曾因家長持續騷擾,校方直接指示「你不要管,你就是直接給他上」,與這位受訪者原本堅持的訓練時間與態度兩項客觀標準相牴觸。這說明教練的權力也可能反過來被校方拿來當作息事寧人的工具,犧牲的仍是評選的公平性。

教練的人脈更能跨校、跨層級影響選手的生涯,這兩件事都是 2025 年學生訪談裡講出來的。一位受訪學生轉述,某職棒選手因「不聽話」遭原教練透過球圈人脈壓低選秀順位;另一位受訪學生則描述,教練可以讓明顯無法上場的選手「卡位置」換取保送資格,而揭發教練的人可能被「封殺整個選手生涯」。

不適任的人為什麼留得下來

這一題兩批訪談都有人談到,角度不太一樣。圈子小、舉報成本高,形成集體噤聲。一位受訪學生(2025 年學生訪談,已離開該運動圈)直言「圈子太小」,即使已經離開競技體系,仍不敢公開指控過去的不當管教,唯有「完全脫離該運動的人」才敢揭露。

學校治理採取放手態度,只要不出人命就不介入,這一點在多份訪談中重複印證。和解文化也取代了制度性懲處:那位運動防護員(2025 年學生訪談批次)轉述,曾有教練疑似拿工具體罰學生,「後來就和解」,該教練未被解聘、也未再被目擊動手,僅因此事件一度導致學生來源的社群不願再送學生入隊。後果由學生承擔(招生來源流失),而不是由教練承擔。

一位學校行政人員(2026 年成人端訪談,在校內兼辦體育業務)則明確點出問題的核心:「有許多不適任教練存在,這些雜音會讓適任教練的努力白費」。這位受訪者主張,比起「教練這個角色」本身,真正的問題是缺乏篩選與淘汰機制去區分適任與不適任者。從行政端看到的是同一個問題,和學生、防護員從場邊看到的,是同一件事的兩個角度。

家長:期待、資訊落差與缺席

家長第一手訪談僅 1 份(一對家長夫婦,2026 年成人端訪談),其餘家長端資訊多來自 2025 年學生訪談裡對家長行為的描述。交叉比對後,可以看到都市與偏鄉、支持與缺席、資源多寡之間顯著的落差。

這唯一一份家長第一手訪談,呈現了一條通報機制失靈的歷程:孩子訓練受傷後,去留由教練觀察一段時間再決定;學長姐霸凌發生時,家長選擇私下探詢而非通報,對通報文化明確表態「不以為然」,也明白說出不希望孩子當吹哨者。受訪家長被問及「若減量訓練、增加探索但可能降低奪牌率」的改革方向時明顯猶豫,認為「天賦沒有一定程度的訓練是不會長久的」。這代表訴求二(訓練總量分級管制)在說服家長端時,會遇到「怕孩子練不出來」的真實阻力,不能預設家長天然支持減量。

家長的樣貌也遠比「弱勢家庭靠體育班翻身」的常見想像更分歧,這一段拼的是 2025 年學生轉述與 2026 年教練、校長端觀察的交叉印證。一位受訪學生(2025 年學生訪談)形容自己班上「家庭背景、經濟狀況都蠻好的⋯家長都高度的參與認同這一切」,晚自習需要家長輪班陪讀顧安全,家長也自費買物資與基金,形成「送進來是榮譽」的家長與學校共構結構。這位受訪者自己也提出質疑:「你想你經濟能力好,都會讓孩子繼續,他們知道這些事情嗎?」另一端,一位校長(2026 年成人端訪談)描述,曾有學生的情況是「甚至家長還說孩子的撫養權要給學校⋯孩子都會表達他不想要回家」。體育班在此扮演了事實上的社福安置角色。一位社團教練(同為 2026 年成人端訪談)也觀察到,偏鄉家庭「較弱勢,不一定有餘裕能讓小孩有額外的訓練」,需要靠學校協助申請獎學金或長期捐助者支持。

家長端也不全是被動的一方。一位教練(2026 年成人端訪談)描述,校隊的成立源於 3 到 4 位假日練習的家長討論後,請議員向學校施壓,學校因而順應成立校隊,動機推測是避免抽籤、省去校外找教練與場地的花費,顯示部分家長端的資源動員能力遠超一般家庭。另一個極端則是大人完全代替學生做決定:有受訪學生(2025 年學生訪談)是由家長與校方逕行安排進入體育班,本人「並未被問過意願」。

學校行政與校長:本報告答不出來的三個問題

「誰決定編班」「誰決定升學推薦」「誰核銷」,這三題在 29 份訪談裡沒有可靠的制度性答案。而且要先說清楚:能觸及這三題的,只有 2026 年成人端訪談裡少數幾份,校長、代理教師、一位學科老師各談到一角,其中校長被直接問到升學推薦分工時,自己也答不出校內現況的明確答案。2025 年那批學生訪談完全沒有人能回答這三題,原因不難理解:這三題本來就不是學生視角看得到的位置。以下如實呈現已知的零星資訊,不做推論填補。

誰決定編班:只有零星個案,沒有制度性描述。一份 2025 年學生訪談的案例中,編班是校方與家長逕行安排,本人未被徵詢;一位學科老師(2026 年成人端訪談)則指出,過動、精力旺盛的學生,校方往往會鼓勵他們報考體育班,讓精力在球場上宣洩(此為概述,非受訪者原話),顯示部分編班邏輯是行為管理考量,而非單純的運動天賦篩選。兩個案例橫跨兩批、卻剛好都指向編班決定權分散在校方行政與教師個人判斷之間,沒有訴求四所要求的「三人以上小組共同決定」機制,但樣本太少,不足以推論為全國常態。

誰決定升學推薦:一位校長(2026 年成人端訪談)被直接問到「輔導的工作由誰負責(教練、導師、專輔)」,他的回答是「主要看跟家長及孩子的信任度而定,沒有特定的人」。這是全批訪談中對這個問題回答最直接、也最清楚呈現制度空白的一段,等於承認答不出校內現況究竟由誰負責。

誰核銷:一位學校行政人員(2026 年成人端訪談)是全批唯一具體描述經費核銷邏輯的受訪者,這位受訪者指出「體育班的樣貌會受限於經費的來源、種類,會影響核銷類別。例如:來自於企業、或者來自於縣市政府」。核銷實務分散在各校體育發展委員會自理,中央缺乏統一準則。這是受訪校方代表明確點名的制度缺口,原話是「中央缺乏統一且完善的配套政策,將補課、經費、防護及生活管理等複雜責任全數丟給各校體育發展委員會自理」。

除了這三題,還有兩處行政運作的洞見值得記下,兩則都來自 2026 年成人端訪談。一位學科老師詳細量化了學科課程被結構性壓縮的情形:108 課綱起,自然、數學各減一節撥給體育專課,每週少 1 節、每次段考少 8 節,再加上比賽影響授課,「永遠在趕課」。這位受訪者也指出,AB 卷在其任教的學校,實際用途是解決體育班與普通班考試時間衝堂,不是降低難度遷就學業落後,這與訴求一對「AB 卷」問題的預設情境不同,論述時需要明確區分。另外,公假核發延遲會轉嫁為教師個人的自費成本,一位學校行政人員形容,若無法讓全班學生一起出隊,就得自掏腰包請代課老師;一位體育教師兼教練則指出受訪者所述的實際比賽公假天數高於一般 30 日限制(未能確認該校是否適用法定例外或已取得核准),「學校不會叫我們寫,學校不讓我們寫」,兩場比賽的公假就超過兩週(後半句為概述,非受訪者原話),且假日訓練尚未列入計算,這是學校端直接要求「依受訪者的判斷是為了讓報表好看」的行政壓力。也有受訪者親自翻查過所在縣市甲組學校的防護員席次,「幾乎都是空的,沒人能掛上去」,因學校缺乏額外經費與人力取得證照,防護員證照掛牌形同虛設。

錢:三條不同的線

原始訪談裡出現過五個相近代號:隊費收支不透明、經費核銷、募款依賴、贊助商影響訓練節奏、經費與挖角亂象。經 29 份訪談逐一比對後,這些應該收斂成三條性質不同的線,不宜合併成一條,也不宜維持五個代號,因為三條線的問題性質、對應解方完全不同。

線 A:隊費/訓練費收支不透明(至少 6 份:2025 年學生訪談 4 份、2026 年成人端訪談 2 份)。學生或家長繳交的隊費、訓練費、私下收費,帳目不公開,錢的實際去向無法查證。這是 2025 年那批學生自己算過帳、卻算不明白的事。一位受訪學生形容自己每月繳交 1,000 元隊費,沒有收支明細,推測由教練自行運用;另一位受訪學生說得更直接:「你只知道這些錢,可是你不知道這些錢用去哪裡」;還有一位受訪學生描述,多次出國比賽的團體獎金皆歸「老師」保管,學生從未拿到分毫。2026 年成人端訪談裡,兩位教練也各自從教練這一端印證了同樣的不透明。這條線的核心問題是帳目公開機制的欠缺,屬於訴求四(聘用機構管理責任)與財務治理框架外的交界。

線 B:經費不穩定、仰賴募款與贊助(至少 5 份,全數為 2026 年成人端訪談)。政府補助不足以支應運作成本,學校或教練被迫自行對外募款、依賴企業贊助,資金來源的不穩定與不對等,直接形塑了體育班能做什麼、不能做什麼。這條線幾乎全由學校端、教練端自己講出來。一位學校端受訪者指出,政府補助不到實際運作經費的一半,其餘每年都得靠學校自己對外募款(此為概述,非受訪者原話)。一位社團教練也提到,學校不申請政府補助,比賽經費靠社區善心人士贊助,「場地、硬體及設備難以透過募款達成」。這條線的核心問題是制度性財源不足,逼得教練與學校被迫「找錢」,解方方向也不同:是訴求四的「補助審核納入多元指標」,而不是查核機制。

線 C:挖角灰色地帶的金錢誘因(1 份,2025 年學生訪談,但描述具體)。這是唯一一份完整描述此類案例的訪談,來自一位受訪學生。他轉述學校之間以私下給付、簽約金等方式爭取國中球員轉學的情形,並指出美、日職業聯盟對此類行為訂有明文禁令,台灣則「大家都默認」。

樣本雖僅 1 份,但受訪者對經過的描述具體,且明確指出跨國比較下台灣的規範缺口。這條線與前兩條性質不同:它的性質是校際競爭下的市場行為,不是帳目不清,也不是錢不夠;需要的是跨校規範,不是查核或補助。

獎學金綁出賽是另一個獨立問題,不併入以上三條金流線,因為它的性質更接近「制度誘因設計如何懲罰想回頭念書的學生」。一位體育教師兼校隊教練(2026 年成人端訪談)提供了全批唯一完整描述此機制的個案:這位受訪者帶了一名學生多年,這名學生到了要準備學測的那一年想暫停訓練,但依規定沒有比賽就要退還獎學金。受訪者的做法是「用各種理由讓小孩繼續留在校隊,讓學生繼續有獎學金可以拿」。教練為了保住學生的獎學金資格,反而必須說服學生繼續參賽,排擠準備學測的時間。這名學生後來行為失當卻沒有主動道歉,兩個月後才因為獎學金一事回頭找受訪者,「道歉歸道歉,錢還是要給我」,受訪者直言這類故事這幾年越來越多、感到挫折。獎學金原本的用意可能是保障運動員經濟無虞,實際運作卻鎖死了學生轉換跑道的自由,與訴求一(升學機制多元化)的方向直接衝突。

現場的不同聲音

以下是這個主題內部真實存在的矛盾與反面材料,不迴避:

一是「該不該給教練錢」的矛盾心態。一位體育教師兼校隊教練(2026 年成人端訪談)自陳,「拿了薪水反而心態有跑掉,例如從 C 級考到 B 級,就會覺得應該調薪」,顯示這位受訪者對加薪本身抱持部分抗拒:一方面缺乏保障,另一方面又擔心報酬與績效掛鉤會扭曲初衷。這段親身經歷反而在合理化目前無簽約、低報酬的現況,不宜簡化成「教練都想要更多保障」的單一敘事。

二是教練待遇低落,被學生轉化為對教練的體諒、而非對制度的憤怒。一位受訪學生(2025 年學生訪談)主動將教練低薪處境定調為「教練也是受害者⋯球隊要有成績,你才會有經費,你才會有工作,所以將來要逼成績」,用結構性理解取代個人歸責。這種同理雖然真誠,但也可能模糊了究責的焦點。如果連受害的學生都在幫加害鏈條上的教練開脫,體制內的究責更難落實。

三是校長被問及教練權力集中的風險時,直接類比家暴卻拿不出解方。一位校長(2026 年成人端訪談)自己說出「這其實跟家暴事件類似,傷害他的跟照顧他的是同一人」,卻僅以對教練個人的信任回應,沒有提出制度性查核機制。受訪者自己點出結構風險,卻只能訴諸個人信任來安撫。這正是體制缺口的具體證言,而不是「已解決」的訊號。

四是「轉型優於廢除」的立場,與「現場確有不適任教練」的承認並存卻互相牽制。一位學校行政人員(2026 年成人端訪談)一方面主張漸進式轉型、保留體育班替代照顧功能的價值,一方面也承認現行制度無法篩除不適任者。想保留體育班的社福功能,就必須先解決不適任教練淘汰機制缺席的問題,否則保留等於繼續讓不適任者有機可乘。

五是學長帶隊訓練在不同球隊文化下,可以是正向領導,也可以是霸凌溫床。有教練(2026 年成人端訪談)將學長、隊長帶隊訓練定位為正向的「心理戰」領導手段,而非需要監管防範的風險環節。這與其他多份 2025 年學生訪談中學長姐制淪為暴力溫床的敘事形成直接反差。差異不在制度本身,而在教練是否監督。

六是家長端明確表態不支持通報文化。家長訪談(2026 年成人端訪談)中,受訪者對某起知名運動員抽血案「不以為然」,認為「所有人都知道報告抽血要去哪,只是中間沒有喬好」,也明確表態不希望孩子當「吹哨者」。這與訴求五主張的即時通報、防報復精神直接衝突,是體育圈內部文化阻力最直接的家長端證詞,不能因為不利於論述而淡化。

對應人本訴求

本節發現對應訴求證據強度
教練無聘約、無勞健保、低報酬、退場機制單向不對等現行五項訴求未涵蓋(見〈框架的縫隙〉一、教練的勞動條件)強(12 份:2026 年成人端訪談 10 份、2025 年學生訪談 2 份,橫跨教練自陳、教師兼教練、校長、行政人員、學生轉述、運動防護員六種觀察位置)
教練出賽與升學推薦決定權高度集中,校方原則上不介入訴求四 兒少需支持(升學推薦與出賽安排去集中化,三人以上小組共同決定)中(多份 2025 年學生訪談一致描述,但無官方視角佐證)
不適任教練缺乏淘汰機制,和解文化取代制度性懲處訴求三 兒少需專業(不適任教練制度實效檢討)中(4 份,橫跨兩批,含具體個案)
「誰決定編班/升學推薦/核銷」三題無制度性答案訴求四 兒少需支持(三人以上小組共同決定)弱(僅零星個案,且僅 2026 年成人端訪談少數幾份觸及,不足以推論普遍情況,明確缺口)
隊費/訓練費收支不透明現行五項訴求未涵蓋(見〈框架的縫隙〉二、經費與金流)中(6 份:2025 年學生訪談 4 份、2026 年成人端訪談 2 份,金額與具體場景明確,但缺乏機構端視角)
經費不穩定、仰賴募款與贊助訴求四 兒少需支持(補助審核納入多元指標)中(5 份,全數為 2026 年成人端訪談,含校長端量化數字)
挖角灰色地帶的金錢誘因現行五項訴求未涵蓋(見〈框架的縫隙〉二、經費與金流)弱(僅 1 份,2025 年學生訪談,雖具體但無法判斷普遍性)
獎學金綁出賽,懲罰想轉向課業的學生訴求一 兒少需發展(升學機制多元化、生涯銜轉支持機制)弱(僅 1 份完整個案,2026 年成人端訪談,但機制描述具體)
家長端通報意願低落、對減量改革猶豫訴求五 兒少需保障(即時通報機制)與訴求二 兒少需安全(訓練總量分級)雙重張力弱(僅 1 份家長第一手訪談,2026 年成人端訪談,樣本嚴重不足)

行動建議

  1. 對象:立委辦公室、教育部體育署 工具:立法院質詢要求體育署提出全國體育班/校隊教練聘用現況調查(聘約有無、勞健保投保率、薪資級距),並比照運動部籌備期程列入施政報告 依據:12 份訪談(2026 年成人端訪談 10 份、2025 年學生訪談 2 份)橫跨教練自陳、教師兼教練、校長、行政人員、學生轉述、運動防護員六種觀察位置,一致指出無聘約、無勞健保、報酬懸殊(5,000 元至數萬元不等)是常態,但全批訪談中沒有任何一份是聘用機構第一方視角,現有資料無法確認代表性(明確缺口) 做到什麼算數:體育署公開發布含投保率、聘約覆蓋率、薪資級距的普查數字;回覆「已在研議」等空泛承諾不算數
  1. 對象:教育部體育署、地方政府教育局處 工具:行政函釋要求各校體育發展委員會建立隊費/訓練費收支公開機制,學期末公告收支總表 依據:6 份訪談(2025 年學生訪談 4 份、2026 年成人端訪談 2 份)指出隊費、訓練費、比賽獎金流向不透明,學生與家長無法查證款項用途 做到什麼算數:每校體育班每學期公布隊費收支總表並存查,而非僅列入校內非公開帳冊
  1. 對象:教育部體育署、地方政府教育局處 工具:行政函釋要求出賽名單與升學推薦決策改為至少三人以上小組共同決定(教練、教務處、體育組),並留存書面紀錄 依據:多份 2025 年學生訪談一致描述出賽決定權集中於單一教練,一位校長(2026 年成人端訪談)被直接問及升學推薦分工時坦言「沒有特定的人」,顯示現行制度確實缺乏正式機制。但目前證據只能證明「現況缺乏正式機制」,不能證明「多人決定會比現況更好」,論述時需另補其他縣市正式規範或試辦案例的證據 做到什麼算數:學校留存出賽與升學推薦決策的書面會議紀錄,可供事後查核,而非僅憑教練口頭決定

目前尚無對應行動建議的議題:獎學金綁出賽的制度扭曲(僅 1 份個案,2026 年成人端訪談,建議留待第二批訪談加驗證後再研議具體行動)、家長端通報意願與訓練減量態度的樣本不足問題(僅 1 份第一手訪談,2026 年成人端訪談,建議規劃第二批訪談時優先補強家長第一手聲音,尤其偏鄉、隔代教養、單親家庭)。

這一節答不出來的事

這一節撐得住的地方,是靠兩批訪談互相印證出來的:教練自己講、學生從旁看到、校長跟行政端補上制度縫隙,四個位置對到同一件事,這種交叉在其他節不常見。但也正因為這樣,答不出來的地方格外明顯,我們不打算假裝有答案。

「誰決定編班」「誰決定升學推薦」「誰核銷」這三題,29 份訪談沒有一份給得出制度性答案,能碰到這三題的也只有 2026 年成人端訪談裡的少數幾份,其中一位受訪者自己就答不出校內現況究竟是怎麼運作的。家長端的樣本更薄,只有 1 份第一手訪談,其餘全靠學生轉述,我們沒辦法區分這是普遍現象還是這一家的特例,尤其偏鄉、隔代教養、單親家庭的家長聲音完全缺席。教練與防護員勞動條件的金額,三萬上下、五千、三四萬,都是受訪者自己講的數字,彼此之間沒有母體資料可以核對。金流線 C(挖角)只有 1 份,具體但單薄,需要後續追訪或查證公開新聞、司法案件才能判斷是不是普遍現象。最根本的缺口是:29 份訪談裡,沒有一份是教練聘用機構(協會、體育署、學校人事單位)的第一方說法。我們聽到的全部是基層執行者對上層制度的轉述或猜測,這是後續要提出精準政策方案之前,必須先補上的一塊。

離開之後:他們的現在,就是體育班沒有寫進年報的成效數據

教育部的體育班年報會告訴你獎牌數、升學率、代表隊戰績。[4]

它不會告訴你,一位受訪者估算的那個比例:一屆國中硬式棒球聯賽報名約三千人,最後能站上職棒球場的一年不到五十人(受訪者訪談當下的認知,本報告未獨立核實);也不會告訴你,某位受訪者受傷後「不知道找誰做復健」,或另一位學生退回普通班之後,從此在體育班的紀錄裡憑空消失。

這一節的核心,是 2025 年那批訪談,十五位曾為體育班或校隊學生的受訪者,加上一位當年身分是運動防護員的受訪者(合計十六份訪談),訪談當下多半已經離開體制。他們能回答的,正是體育班年報從來不會被問到的那個問題:後來呢?這批人現在過的日子,就是體育班從未被系統性收集的成效數據。

以下呈現這群人離開之後去了哪裡、體制曾經幫過他們什麼(或什麼都沒幫),以及他們自己怎麼看這個把他們養大的制度該不該繼續存在。

這批訪談共 29 份、30 人次:2025 年學生訪談 16 份(15 位學生,加上 1 位運動防護員),2026 年成人端訪談 13 份(教練 8 位、家長 1 份〔夫婦 2 人〕、學校端 3 位、物理治療師兼前運動防護員 1 位)。多數已經離開賽場多年。他們談的不是「制度應該怎麼設計」的抽象問題,而是自己真實走過的路。

他們現在在哪裡

這一段主要是 2025 年那批已經離開體制的學生自己說的,穿插幾句 2026 年教練與家長的旁觀補充。

留在運動圈內的人,多數回頭當基層教練,站上頒獎台的是少數。本批訪談裡有三位受訪者本身就是「前體育班學生、現任教練」(屬於 2026 年成人端訪談),降轉教練比成為職業選手常見得多。

一位教練(2026 年成人端訪談)直言,真正走上職業的人「一個縣市能剩下的絕對雙手數的出來」;一位受訪學生(2025 年學生訪談)估算,同屆體育班同學約五成留在運動相關產業,其中多數走向門檻相對較低的國小體育教師路線。

另一位受訪學生(2025 年學生訪談)在訪談當下自行查詢教育部統計後轉述:一個學年度全國高中體育班約一萬五千多人在學,換算一個年級約五千人,能繼續升入體育相關科系的名額估算僅約兩百人。這組數字是受訪者訪談當下的口頭查詢與換算,本報告未獨立核實,僅呈現受訪者的認知,不作為經核實的官方統計引用。[3]

還有一位受訪學生(2025 年學生訪談)的說法更直接——國中硬式棒球聯賽約三千人報名,每年全台僅約五十人能進職棒。以上兩位受訪者各自估算的數字擺在一起,反映的是受訪者本身對「金字塔頂端有多窄」的認知與感受,而非本報告查證後的統計結論;但多位受訪者不約而同用類似比例描述同一種處境:體育班多數畢業生終究要面對「離開賽場之後做什麼」的問題。

完全轉行的路徑同樣常見:財經、數學、工程、金融、運動科學研究所,都是受訪者離隊後落腳的地方。一位家長(2026 年成人端訪談)直言,「能真正走上體育老師、教練這條路的是少數,多是轉行、接家業」。

升學去向也遠比外界想像多元。有人保送非體育相關的頂尖公立大學,有人進了師範大學運動競技系及碩班,也有人進了體育系或體育專門大學,路徑並不單一。

中途退回普通班之後的軌跡,才是最容易被忽略、也最需要被記錄的一塊。一位已升上大學的受訪者(2025 年學生訪談)觀察,不打球的學生被要求轉學或自行休學,問題嚴重者遭教練安排轉學:「有些就一直、一直打球的,就會做裝潢或學徒,就可能去當太保」。

2026 年成人端訪談裡,有兩名男學生離開體育班後就斷了線。一位原本熱愛某項運動,升學後改練其他項目卻找不到成就感,退回普通班「放飛自我」;當初鼓勵他升學讀體育班的學校行政人員事後反思,沒考慮到學生家庭背景的複雜度,事後關心也未見成效。

另一位抽菸屢遭處罰、第一學期未過半就轉回原校,此後再未見他繼續練球。教練歸咎「難以融入市區同儕與文化」,轉述這段經過的受訪者並不認同。這名學生就此從體育系統消失,沒有任何後續追蹤。

一位學科老師(2026 年成人端訪談)也提到,歷屆體育班學生升上下一個學制後因課業已落後,後續發展多不理想。

並非只有負面案例。一位 2026 年成人端受訪者提到,一位女學生加入校隊後自信明顯提升,學校規定學科成績未達標不能出賽,反而促使她主動用功,三年間體育與學業表現皆穩定。體育班對某些學生確實是正向槓桿,只是這樣的案例,同樣沒有人在系統性追蹤。

退役有多快、制度知道多少:兩個量化錨點

「後來呢」這個問題,官方統計答不出來,但有兩組數字可以先框出退役這件事的輪廓。

第一組是職業運動的天花板本身有多窄、多短:高銘甫以 1990 至 2015 年中華職棒本土退役球員資料分析,平均加盟年齡為 25.45 歲、平均球員生涯為 4.48 年,證實平均職業生涯不到 5 年。[20] 另有「平均退役年齡約 28.7 歲」的說法,上述研究並未提供這個平均值,本報告不採用。一個 10 歲進體育班的孩子,練了將近 20 年,換來的職業生涯可能不到練習時間的四分之一。

第二組來自一位受訪者對自己體育班同學的回憶:同班多數人考上國立大學,最後真正大學畢業的卻只有少數幾位(此為概述,非受訪者原話)。這是單一受訪者的第一人稱陳述,不是校方名冊或官方追蹤研究核對過的結果,「考上國立大學」與「大學畢業」兩個節點的分母也未必是同一群人,引用時必須保留這個限制標註,不能當成經核實的統計數字使用。

這兩組數字合起來要說明的是同一件事:離開賽場之後的路,窄,而且短,制度卻幾乎沒有為這段路留下任何追蹤紀錄。多位受訪者也用「認同早閉」這個心理學框架描述這種處境:在體育班這套系統裡待了六到十年,一個人對自己的認識幾乎完全繫於「運動員」這個單一身分,一旦這個身分因傷病或年齡而終結,接下來要重新回答「我是誰」,往往沒有準備。

制度性的生涯輔導近乎缺席

人本訴求主張「生涯探索課程義務化」。這十七人,是 2025 年學生訪談的十五位學生,加上 2026 年成人端訪談裡兩位談到自己學生時期經驗的「前體育班學生、現任教練」(第三位前體育班學生教練的訪談未觸及此題,不計入),他們曾經也是體育班學生,用同一把尺檢視是否接受過任何形式的生涯輔導,結果接近掛零。

十二年國教總綱將「生涯規劃」列為核心素養與綜合活動領域的重要學習內容,但這是全體高中職學生的共同規定,並未針對體育班另立專章或加碼要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體育班設立辦法〉第十七條已明定學校應提供課業、生活及生涯輔導;第八條也將生涯發展與職能探索列入體育班課程規劃事項。[1] 問題不是法無明文,而是這些規範沒有訂出輔導內容標準、實施頻率、專責人力、轉銜追蹤或問責機制;因此是否做到、由誰負責,實務上仍高度依賴個別學校與教師裁量。訪談裡生涯輔導接近掛零,凸顯的是「法有明文卻做不到」的落差,而非規範不存在。

明確表示接受過制度性生涯輔導的只有一人,學校輔導室會詢問興趣與升學規劃意向,受訪者評價「算有用」。

另有一人受惠於非制度化的個別協助,而且他自己點出這份幸運的來源:學校規模小、師生關係緊密,並主動指出在大型學校「很難做到這件事情」。兩人合計,約一成二。

至少 13 人的訪談中未留下接受生涯輔導的紀錄,其餘無法判定;這些訪談逐字稿裡對「畢業後何去何從」的描述,多是自行摸索、家長介入,或教練片面建議轉項目、保送特定校系,沒有任何一份提到學校或協會提供過正式的生涯探索課程。

一位受訪學生(2025 年學生訪談)的說法很典型:「跟一般的輔導課差不多」。唯一稱得上支持的,是學長姐回來向學弟妹分享升學心得,屬於口耳相傳,而非制度設計。

學校行政端的證詞印證了這個缺口有多深。一位校長(2026 年成人端訪談)證實升學輔導確實有在升學前一年的階段進行。

但被問到「輔導工作由誰負責」時,校方給的答案是:「主要看跟家長及孩子的信任度而定,沒有特定的人」。

就算輔導行為真的發生了,也沒有正式的分工與流程,全靠個別信任關係撐著,而這個缺口出現在整個體制的最基層。

只被允許有一個身分

這一節幾乎全是 2025 年那批學生受訪者的第一手經驗,講的是離開賽場之後、身分被壓縮成單一標籤的代價。

過早、高壓的專項訓練,換來的常常是升大學後自主管理能力的斷崖式下滑。一位受訪學生(2025 年學生訪談)觀察,同期約三十人選手升大學後僅約五人能持續突破成績,多數人歸因於「高中訓練是外部高壓壓出來的,不是自發的」。

另一位受訪學生(2025 年學生訪談)也提到,過早高壓紀律化的訓練犧牲了自主管理能力的培養,升大學後容易失控,包含飲酒失序。另兩位受訪學生(皆為 2025 年學生訪談)則不約而同用「像機器人」形容同儕升大學後缺乏自主學習與生活管理能力的樣子。

大學階段的社會融入與污名化,把時間軸拉到體制之外,說明生涯探索若只做到高中畢業,落差根本補不上。

一位受訪學生(2025 年學生訪談)明確指出,體育科系學生升大學後常被普通科系同學排斥分組:「體育班好像需要一種洗白,就是因為大家都不想跟你分組」。

另一位受訪學生(同屬 2025 年學生訪談)也獨立印證類似現象,通識課同學不太願意與體育系等科系的學生分組,雖然他自己形容「不算嚴重」。兩人來自不同學校,彼此互不知情,卻描述了同一種處境。

轉換成本還包括制度本身的封閉性。一位受訪學生(2025 年學生訪談)指出,運動競技系與體育系之間存在潛規則:學生若想轉系,原系必修學分全部變成自由學分,等同重讀。

制度上把學生鎖進特定系所,幾乎斷了回頭路。

心理創傷延續到成年的證詞更直接。一位受訪學生(2025 年學生訪談)因公開喊分羞辱事件,至今出去打比賽仍不敢喊分。即使已離開競技體系,仍因運動圈子太小、與過去的教練及同學關係尚可,不敢公開舉報過去教練的不當管教。這是本批訪談中,對隱性處罰的長期心理後果描述得最直接的一段。

另一位受訪學生(2025 年學生訪談)則說:「我在球場上會害怕和恐懼的感覺是拿不掉的,因為已經成為習慣了。」恐懼不是離開賽場那天就結束的事,它變成了一種身體記憶。

即使升學到非體育科系,運動體系也未必真的放人。一位受訪學生(2025 年學生訪談),升大學後仍多次因代表隊集訓被抽離課堂,須自行與教練協商爭取回校上課,且拒絕國際賽徵召時曾遭疑似封殺威脅。

一位受訪者以台美對比說明他感受到的結構差距(以下為其個人觀察,本報告未取得對應統計佐證):他認為台灣真正能靠運動維生的比例不到百分之一,而美國因有課業保障,選手即便不再打球也能留在運動產業的其他崗位:觀眾經營、推廣、攝影、後勤。台灣缺乏這類產業人才與配套,離開等於斷崖。

他們自己怎麼看體育班該不該存在

這是最容易被外界追問的一題,也是這批訪談裡最需要如實呈現、不能修飾的一節。

現行法規並非對體育班的存續完全沒有機制。〈高級中等以下學校體育班設立辦法〉訂有明確的退場條件:學校違反設立目的、學生全年未參賽、國中及高中學生三年內未獲直轄市縣市前三名或全國性正式錦標賽前八名、未落實運動防護致學生持續受傷等情形,主管機關應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則減班、減少運動種類或停辦;運動種類成立三年內若對外出賽學生數低於八成,該運動種類應停止招生(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該不該全面廢除體育班」在受訪者之間是一場尚無共識的辯論;但「個別班級或運動種類該不該退場」,制度上已經有一套客觀門檻,爭議焦點更多落在主管機關是否落實執行。

有效樣本共二十七份,分布如下:

立場合計2025 年批次(16 份:15 位學生+1 位運動防護員)2026 年成人端訪談(11 位觸及此題)
保留(含社會安全網論、雙軌並存論)9 份7 份2 份(校長、教練)
廢除8 份5 份3 份,其中兩位僅限國小層級表態,另一位(2026 年新增的第 29 份訪談)明確主張廢除國小與國中階段、但保留高中階段,國高中未論及或另有立場者僅前兩位
轉型/保留+配套5 份3 份2 份(代理教師、社團教練)
未明確表態/矛盾5 份1 份4 份

有一個對照,比總數更值得看:主張全面廢除(不分學制)的 5 位,全部來自 2025 年那批已經離開體制的學生。2026 年那批觸及此題的 11 份成人端訪談,同樣沒有一位主張全面廢除——三位主張廢除的成人端受訪者裡,兩位僅限國小層級;另一位(第 29 份訪談的受訪者)雖然把廢除範圍從國小延伸到國中,是第一位把國中也納入廢除主張的成人端受訪者,但他明確主張保留高中階段,仍然不構成全面廢除。成人端的廢除主張,換句話說,都帶著學制條件,不是不分階段的全面廢除。

這個世代落差的成因,目前沒有足夠證據可以斷言:是樣本規模有限所致,還是體制內外看待這套制度的視角本就不同,有待更嚴謹的追蹤研究。

主張保留的受訪者比主張廢除的多。明確主張廢除的僅約三成,其中兩份僅限國小層級表態,另一份將廢除範圍延伸到國中、但保留高中。真正貼近人本訴求「編組改革、去集中化」精神、且完整表態(含國高中)的樣本,大約有五到六份。

主張廢除的受訪者,多半是後來離開體育體系、或曾遭遇較嚴重傷害與暴力的選手(皆屬 2025 年學生訪談),其中包含三位受訪學生。他們的廢除主張,伴隨強烈的個人受害敘事與明確論證:沒有選擇、學力落差的代價、職涯窄化、身分認同混亂。

主張轉型或保留的受訪者,理由則高度集中在同一個論點:體育班是弱勢學生的社會安全網。這個說法出現在至少四份訪談,一位受訪學生(2025 年學生訪談),以及一位校長、一位教練、一位學校行政人員(以上皆為 2026 年成人端訪談),橫跨學生、教練、校長、行政四種身分,不是單一立場的孤例。

校方的說法最直白:曾有家長主動表示願將孩子的撫養權交給學校。一位教練則直接點名,不去體育班的學生「也可能接觸宮廟、黑道、毒品」。一句來自體制內的行政管理者,一句來自最基層的訓練現場。

這個安全網論點,並非可以單方面判定「不成立」的說法,因為在受訪者之間,它本身就是一場尚無共識的真實辯論。唯一明確正面反駁這個論點的受訪者,是一位受訪學生(2025 年學生訪談),這位受訪者主張家境困難的學生進到體育班「狀況反而更危險,因為缺乏了另一個支持系統」,認為這類需求應該回歸社福體系,而不是用體育班頂替。兩造說法在此並陳,呈現的是體制內部真實存在的分歧,而非單一立場的結論。

這個分布同時也構成後續討論轉型路線的基礎:安全網功能若確實存在且尚未有替代方案,全面廢除可能讓部分學生從一個真空掉進另一個真空;轉型是否優於廢除,取決於替代的照顧配套能否先於制度縮編到位,這一點有待更嚴謹的政策設計與追蹤驗證。

現場的不同聲音

至少四位受訪者,包含三位受訪學生(皆為 2025 年學生訪談),以及一位教練(2026 年成人端訪談),在明確批判體育班制度的同時,被問到「若能重來是否還會選讀體育班」時,仍表示會或猶豫。

理由通常是同儕情誼、集體生活的回憶,已經成為他們珍視的一部分。

「體育班學生都是一致渴望脫離的受害者」這種簡化敘事並不成立:制度批判與個人情感依附之間,存在真實的張力。

立場也不是一次定案的。一位受訪學生(2025 年學生訪談)原本支持廢除,理由是過早專項化、限制生涯發展;但在大學課堂辯論中被隨機分配到反方後,轉向認同保留,理由是集中編班提供學業弱勢學生歸屬感。這說明受訪者的立場本身具有流動性,不宜把訪談當下的一句表態,當成整個群體的恆定共識。

第一線工作者的立場,也不是「廢除/保留」的二元對立就能裝下的。已明確表態的「前體育班學生、現任教練」(2026 年成人端訪談)之間,立場也出現分層:一位明確主張廢除國小體育班、保留國高中;另一位僅明確表態廢除國小層級,未論及國高中。一位非體育班出身的教練(2026 年成人端訪談)則把這道光譜再拉長一段:他明確主張連國中都該廢除,只保留高中階段——這是本批訪談裡分年齡層立場最細緻的一份,也是唯一把廢除範圍延伸到國中的成人端聲音。

他們真正想倡議的,其實是分年齡層的漸進改革;把光譜簡化成二元對立,會漏接這群人真正的主張。

還有一處技術性、但攸關論述是否站得住腳的澄清:一位學科老師(2026 年成人端訪談)明確說明,該校的 AB 卷用途是考試時間與普通班不一致、需要不同份考卷,而非為了學習程度差異而降低難度,難易度本身不會改變。這與「禁 AB 卷」預設的問題情境(降低難度遷就學業落後)不完全一致,論述時應留意 AB 卷在不同學校可能承載完全不同的制度功能,避免以偏概全。

這批訪談本身也有明顯侷限,必須誠實標注。受訪者年齡多集中在二、三十歲,這主要是 2025 年學生訪談的樣本特徵,對離開十年、二十年後的長期生涯樣貌幾乎沒有第一手資料。

也沒有訪談到真正登頂、如奧運或職業聯賽主力層級的當事人,敘事因此偏向「沒有走到頂端」或「主動選擇離開」的一方,論述時應避免暗示留下來的人與離開的人必然對立。

女性受訪者在婚姻、生育、長期家庭生活層面的轉換成本,這批訪談也完全沒有觸及。這是下一輪訪談規劃需要補上的缺口。

本節同時收錄了負面代價(淪為缺乏專長的勞力工作、退回普通班後失去方向、離隊後際遇不佳、大學社會融入的污名化、傷後轉銜支持真空),也收錄了明確的正面案例(一位女學生因體育班建立自信與學業自律)。若後續引用僅擷取其中一端,會與這批訪談實際呈現的分布不符,讓論述的說服力打折扣。這批訪談呈現的是一個複雜、有拉扯的現場,個別立場的取捨仍有待更細緻的分項討論。

對應人本訴求

本節發現對應訴求證據強度
生涯輔導接近掛零(17人樣本僅約12%曾受制度性或個別協助)生涯探索課程義務化強
體育班安全網功能未有共識、需替代照顧配套才能轉型與訴求4轉型方向有張力/需配套中
大學階段社會融入困難與污名化,跨兩位受訪者獨立印證現行五項訴求未涵蓋中
傷後轉銜支持真空(重傷開刀後「不知道找誰做復健」)生涯大傷支持機制弱(樣本僅1人)
中途退回普通班的個案從此無人追蹤,離隊後際遇無從查考目前無對應訴求,建議新增畢業生流向追蹤要求中

行動建議

對象工具依據做到什麼算數
教育部(體育班主管機關)修正體育班相關規定,增訂「畢業生流向追蹤與公開」義務第十七條已有生涯輔導義務,卻沒有轉銜追蹤與問責設計;本節生涯輔導近乎掛零、退回普通班個案無人追蹤,受訪者對這些學生後續際遇的描述多屬聽聞轉述、無從查證。生涯輔導樣本為 2025 年學生訪談十五位加 2026 年成人端兩位談及此題的前學生現任教練,共十七人;退回普通班個案多來自 2026 年成人端代理教師轉述各設有體育班的學校每年公開應屆畢業生升學/就業/中途離隊去向的去識別化統計,教育部彙整全國版並逐年比較公布
各級學校(體育班設置校)畢業前一年強制安排至少一次正式生涯探索晤談,並留存紀錄第十七條雖已要求提供生涯輔導,校長仍證稱「主要看跟家長及孩子的信任度而定,沒有特定的人」(2026 年成人端訪談);17人樣本組成同上,僅2人曾受輔導,顯示現行義務缺乏可查核的內容與責任分工每位應屆體育班學生留有一份具日期與負責人的生涯晤談紀錄,可供家長與教育局抽查核對,不是靠師生私下信任關係決定有沒有發生
教育部與各級學校建立傷後轉銜專責窗口,非交由防護員或教練個人承擔一位教練學生時期重傷的案例「不知道找誰做復健」(2026 年成人端訪談);本批訪談僅此一例完整描述轉銜過程,證據基礎薄弱但缺口明確學生重大運動傷害發生後30天內,由指定窗口完成復健與升學/轉銜評估的正式轉介,並留下轉介紀錄

框架的縫隙:訪談呈現、而現行訴求尚未涵蓋的面向

人本教育基金會對體育班改革提出過五項訴求。本報告在整理訪談時,未依訴求分類預先設定歸屬,而是先讓證據自行歸群,再檢視其與現行訴求的對應關係。

檢視結果顯示,有若干反覆出現的問題無法對應到五項訴求現有的任何一項。以下逐項列出,並保留其框架外的位置,未併入相近的訴求項目。

一項在現場反覆出現、卻在現行主張中找不到對應位置的問題,可能代表主張本身需要修訂。

一、教練的勞動條件

12/29 份訪談,橫跨兩批。2026 年批次 10 份(教練本人自陳 7 份、教師兼教練 1 份、校長 1 份、行政人員 1 份)、2025 年批次 2 份(學生轉述 1 份、運動防護員 1 份);逐項拆分見本報告〈撐住這個制度的,是一群自己也沒有制度保障的大人〉。

訪談呈現的具體樣態包括:長期帶隊卻與學校未另訂聘約、全年帶隊報酬為五千元、長年無給、教練鐘點費由學生繳交的隊費支應、考核與升等綁定比賽成績、缺乏退場機制,以及一位外聘教練同時齊全「無合約、無在職證明、無勞健保、無年終」四項缺口的個案。

現行訴求3 處理的是不適任者的排除機制,未涵蓋適任者的工作條件。這兩者實為同一問題的兩個面向:當一個職位不具聘約、保障與專業支持,其運作即高度依賴個人意願,而個人意願難以被課責。

二、經費與金流

約 9 份訪談:2025 年學生訪談 6 份、2026 年成人端訪談 3 份。訪談呈現三條性質不同的問題線,本報告未將其合併處理。

隊費與訓練費的收支不透明。校內向學生收取的費用,家長與學生無從查核帳目。此線證據主要來自 2025 年學生訪談,性質屬課責問題。

經費不穩定、仰賴募款與贊助。此線證據主要來自 2026 年的校長與教練訪談,性質屬資源問題,且贊助來源會回頭影響訓練安排。

挖角的金錢誘因。僅 1 份訪談完整描述,內容涉及學校之間以私下給付與簽約金爭取球員轉學,性質屬校際競爭下的市場行為。

現行訴求4 主張改革補助審核指標,處理的是政府撥付款項的分配方式,與上述三條問題所指涉的現場金流運作並非同一層次。

三、運動防護與運動科學資源

約 4 份訪談:2025 年 1 份、2026 年 3 份。證據集中於醫療與運動防護專業受訪者,專業權威性較高,樣本數則較少。

訪談呈現的核心問題不只是人力不足,而是專業判斷會被教練權力與升學壓力架空——配置防護員不等於防護員擁有停練決定權。

四、偏鄉與場地資源

約 4 份訪談,全部來自 2026 年成人端。內容包括場地遭商業租借排擠訓練時段、關說介入校隊設立、偏鄉學校體育業務因無專責人力而落於代理教師、公文流程延遲導致帶隊教師自行負擔代課費用,以及交通與裝備運補的法規限制。

此一主題全數來自成人端,其原因或在於這些事務發生於行政流程之中,學生端不易觀察到。

五、體育班作為弱勢家庭的社會安全網

3 份訪談,立場明確對立,本報告未整併為單一結論。

2025 年批次中有 1 位受訪者明確反駁「體育班是弱勢孩子的出路」此一說法,理由是家境困難的學生進入體育班後,因缺乏原生家庭以外的支持系統而處境更為不利。2026 年批次中的 1 位教練與 1 位校長,則依其現場觀察肯定體育班確實承接了此項功能。

校長的陳述帶有保留:體育班承接了本應由社會福利體系負責的照顧功能,其代價是壓低教練待遇以換取安置成本。

此一項目與前述第一項在結構上具有關聯性——以壓低特定職位的勞動條件,換取另一群體的安置。這項關聯是否成立、又應如何處理,值得三思。

六、住宿與夜間照顧

2 份訪談,兩批各 1 份。先前已知的缺口,本批訪談再次觸及。現行規範有程序性要求,未見實體標準。

七、選拔賽制與升學路徑的一次定生死

1 份訪談,2026 年成人端。樣本薄,僅供記錄,不作推論。

一位受訪者認為,台灣羽球特有的甲乙組升等賽制不合理:單打每次約三百多人角逐、僅四人晉級,且為淘汰賽,輸一場就得等半年後重來。他主張應比照 19 歲以下青少年排名賽的積分制,採計兩次排名賽的積分加總,讓選手有第二次機會,避免「一次定生死」造成的揠苗助長,給選手更多成長空間。

「這個機制,我覺得全世界應該臺灣獨步全球啦⋯我覺得以羽毛球來說,甲乙組甲乙組之度大概是我覺得⋯不合理的存在」「我覺得其實青少年的排名賽的這個制度應該要應用在甲乙組的上面」

2026成人端訪談 一位受訪者

現行訴求皆聚焦升學管道的加分機制與學業評量本身,未觸及單項協會賽制設計如何形塑學生的升學與生涯路徑選擇;這一項與前六項性質不同,屬單項協會治理層次,暫不併入現有訴求。

其他國家怎麼做

六國制度一覽

國家/制度學業並重/雙軌職涯轉銜安全與申訴對台灣最有參照的一點
澳洲(SASI/Sport Integrity Australia)SASI 每週保障學業時間(機構實務層級,非全國性法規)家長普遍要求選手同時培養「第二長才」,屬文化實務而非制度性保障National Integrity Framework 是由運動組織採納的政策框架,不是法規;Sport Integrity Australia 可受理兒少保護等投訴並設 Safe Sport Hotline,但部分案件仍由運動組織或其 National Integrity Manager 自行處理,並非一律不經運動項目內部政策框架層級的獨立受理管道+統一投訴流程雛形,但尚未上升到法規強制力
美國(NCAA/US Center for SafeSport)NCAA 學業進度評比制度(APR)以團隊為單位追蹤學業資格,未達多年度基準的是整支球隊失去季後賽資格,不是個別學生成績未達即不得出賽查無可靠資料US Center for SafeSport 法源為《Protecting Young Victims from Sexual Abuse and Safe Sport Authorization Act of 2017》,Public Law 115-126,2018 年 2 月成法;中心獨立於美國奧會與各單項協會之外,具強制通報與公開懲處名冊法規授權的獨立專責機構;調查、通報及公開懲處名冊依聯邦法與中心現行規則運作,六國之中層級最高、最貼近人本訴求
德國(DOSB)運動員多由校外俱樂部栽培,不倚賴學校升學路徑作為單一管道(機構實務)DOSB 職涯諮詢師制度,協助教育與就業銜接(機構實務)查無可靠資料課後俱樂部化、不集中編班的制度基礎,直接對應「體育班轉型運動特長組」的方向
英國(DBS/Safeguarding Vulnerable Groups Act 2006)查無可靠資料ACE UK 教育引導+退役轉銜(機構實務)Enhanced DBS 與 Children's Barred List 是查核與名冊制度,非法規名稱本身;法源為《Safeguarding Vulnerable Groups Act 2006》,性質是任用前查核與禁業名冊(事前把關),對受禁止者從事、應徵或允許從事受規管活動設有刑責,最高徒刑五年,但禁止效果限於法定的受規管活動,不是不分場域的全面黑名單法規明文的任用前查核與禁業名冊制度,對應台灣良民證緩刑期滿即清空、換場域可續聘等實證漏洞
日本(部活動/JSPO)*反面教材部活動講求「學生優先於運動員」,學科未達標不能參賽,但這是行業慣例與教育行政指導,不具法律強制力查無可靠資料JSPO 僅有協會證照體系內部處分(注意/嚴重注意/資格停止/取消),無跨場域法律禁令,六項改革中雖含 2011 年的運動基本法等成文法,對兒少保護仍缺乏具體的法律強制責任,落實多由體育組織自行決定;Human Rights Watch 2020 年報告指出,14 個主要組織中有 2 個查無通報機制,425 位遭虐者中僅 7% 表示施虐者受到懲處,且有舉報者反遭懲罰的紀錄十年份的行政指導改革,沒有法律強制力撐腰,暴力仍普遍——用來提醒台灣現行「校園事件防範指引」草案若停在行政指導層級,可能重蹈覆轍
荷蘭(Johan Cruyff College)/歐盟雙軌生涯指引歐盟《運動員雙軌生涯指引》由歐盟「運動教育與訓練」專家組 2012 年通過、執委會 2013 年出版,是提供會員國參考的非拘束性政策建議,不是法規;內容含個人化支持、彈性課表與考試安排,以及對早期專項化的配套監控Johan Cruyff College 依官方網站說明頁所載,運動與職業教育並行,課程方向涵蓋教練、活動企劃、運動行銷(機構實務,頁面未標示發布年份)查無可靠資料政策文件層級的雙軌生涯支持路徑,可作為台灣未來若要推「生涯探索課程義務化」的參考藍本,但本身不具法規保障力

五個空格填「查無可靠資料」——這是本報告查證所及的結果,不是這些國家真的完全沒有對應機制,寧可留白,不硬填。

六國看起來像同一份清單,實際上落在完全不同的制度層級:美國、英國是成文法規授權的機制;澳洲、日本是政策框架或行業自律,靠運動組織自己願不願意採納;德國、荷蘭多半是機構或計畫層級的實務,範圍限於特定機構或方案。差異比共通點更值得注意——同樣寫著「保障學生身分」,美國背後有國會立法與獨立機構撐腰,歐盟只是一份沒有拘束力的建議文件,兩者的執行力天差地遠。日本尤其是提醒:光有制度精神、沒有法律強制力,十年後暴力樣態可以完全不變。引用這張表時,不能因為六國同列一格就把它們當成同一種強度的承諾來對等比較。

把學業表現綁進可稽核的制度指標,而不是留給各校自由心證

◆ 美國(NCAA):學業進度評比制度(APR)以團隊為單位追蹤學生運動員的學業資格與留校情形;未達多年度基準的球隊可能失去季後賽資格。[7]

◆ 日本(部活動):學科成績標準與一般畢業生相同,未達標不能參賽,制度精神被稱為「學生優先於運動員」。

扣回:對應本報告「法規寫每天三小時,訪視與評鑑都有,超時卻沒有對應的處置」與「學業的空頭支票:出賽門檻逼出造假,AB 卷證據其實薄弱」兩節——這兩節指出,台灣現行「成績未達標不能出賽」的防線立意良善,卻因缺乏外部稽核,被洩題、代答、體罰逼分取代。美、日兩國把這條防線寫進制度化的評比或標準,是「補查核機制」的參照方向,不是否定既有防線本身。

在運動組織之外,另設兒少保護的受理或查核機制

◆ 美國(US Center for SafeSport):正式法源為 Protecting Young Victims from Sexual Abuse and Safe Sport Authorization Act of 2017(Public Law 115-126),於 2018 年 2 月 14 日成法。[6] 該法授權的中心獨立於美國奧會及各單項協會之外;其通報、時效與集中公開的懲處名冊,具體運作,應分別依聯邦法與中心現行規則理解,不宜混稱為「2017 年立法」。

◆ 澳洲(Sport Integrity Australia):National Integrity Framework 是由運動組織採納的政策框架,不是法規。[5] Sport Integrity Australia 可受理與協助處理兒少保護等投訴,並設 Safe Sport Hotline;但其官方說明也明示,部分案件可直接向運動組織或其 National Integrity Manager 提出,且未採納框架的運動組織或特定期間案件不在同一處理範圍,不能概稱兒少保護投訴一律不經運動項目內部處理。

◆ 英國:Enhanced DBS 與 Children's Barred List 是查核與名冊制度;其法源為 Safeguarding Vulnerable Groups Act 2006。[8] 對於受禁止者從事、應徵或被允許從事受規管活動,該法設有刑責,經公訴程序定罪最高可處五年徒刑及/或罰金;禁止效果限於法定的受規管活動,不能泛稱為不分場域的一般禁業。

扣回:對應「說不出口:這批訪談裡,通報路徑保護不了通報者」一節——本報告記錄的 4 份正式或半正式通報訪談、至少 6 起具體事件,結局分別是被學校壓下、繞過體育系統靠民代施壓才動、走到協會撤照但舉報者反遭圈內排擠、報警無人到場,沒有一起是由獨立於運動圈之外的機制受理並保護通報者。這三個國家可參照之處各有不同:美國設立獨立於奧會與各單項協會之外的專責機構受理;澳洲以政策框架建立統一投訴流程,但仍有部分情形由運動組織自行處理;英國走的是任用前查核與禁業名冊,性質上屬事前把關而非事後受理。三者的共同啟發在於,把某一段權責放到運動組織自己管不到的地方。

把日本當反面教材:沒有法律強制力的行政指導,十年後暴力依舊

◆ 日本(JSPO):僅有證照體系內部處分(注意/嚴重注意/資格停止/取消),沒有跨場域的法律禁令,六項改革中雖含 2011 年的運動基本法等成文法,對兒少保護仍缺乏具體的法律強制責任,落實多由體育組織自行決定;Human Rights Watch 2020 年報告指出,14 個主要組織中有 2 個查無通報機制,425 位遭虐者中僅 7% 表示施虐者受到懲處,且有舉報者反遭懲罰的紀錄。[9][10]

扣回:對應「說不出口:這批訪談裡,通報路徑保護不了通報者」節中「唯一可用的發聲工具,也會招致究責」與「家長作為障礙」兩段——本報告受訪者一旦動用正式管道,也可能招致約談、責罵、或上場機會悄悄減少。日本的經驗說明,僅靠行政指導性質的防範指引、不搭配強制力,即使推行十年,暴力樣態仍未改變——這是台灣現行「校園事件防範指引」草案(尚未生效)若日後僅停留在行政指導層次,可能重蹈的覆轍。

把「學生身分優先於運動員身分」寫進制度保障,並提供退役轉銜的具體路徑

◆ 歐盟《運動員雙軌生涯指引》:由歐盟「運動教育與訓練」專家組於 2012 年通過、歐盟執委會於 2013 年出版,是提供會員國參考的非拘束性政策建議,不是 2020 年法規。[11] 內容包括個人化支持、彈性課表與考試安排,以及對早期專項化的配套監控。

◆ 荷蘭(Johan Cruyff College):依該機構官方網站說明頁所載,運動與職業教育並行,課程方向涵蓋教練、活動企劃、運動行銷等領域;頁面未標示發布年份,本報告僅呈現頁面現況所述內容,不做退役轉銜資格認定範圍的延伸推論。[13]

◆ 德國(DOSB):職涯諮詢師制度協助教育與就業銜接;運動員多透過校外俱樂部栽培,不倚賴學校升學路徑作為單一管道。[12]

扣回:對應「離開之後:他們的現在,就是體育班沒有寫進年報的成效數據」節中「制度性的生涯輔導近乎缺席」——本報告 17 人樣本裡,僅 2 人曾接受任何形式(含非制度化)的生涯輔導,至少 13 人的訪談中未留下接受生涯輔導的紀錄,其餘無法判定。歐盟的政策指引、荷蘭的學院實務與德國的職涯諮詢制度,層級與適用範圍各不相同,但可分別作為生涯轉銜的參照,共同指向同一件事:生涯轉銜需要可查核的制度保障與具體路徑,不能只留給個別學校或教練的善意;歐盟指引本身則是非拘束性政策建議。

未涵蓋的方向:本節所引的國際資料中,沒有可對應「帶著傷長大:體育班學生的身體代價」(運動防護與運動科學資源)與「撐住這個制度的,是一群自己也沒有制度保障的大人」(教練勞動條件、金流)這兩節的具體國外制度細節,查不到就不硬編,本節維持四個方向。

權責移交時程:找誰談,接下來會不一樣

本報告多處行動建議寫的對象是「教育部」或「運動部」,這個對口本身正在變動中,讀者用這份報告去找人談之前,應該先知道這件事。

陳培瑜委員 2026-07-14 邀集運動部部長與教育部次長召開協調會議一事,目前公開可查的只有委員社群貼文,未見會議紀錄、新聞稿或正式公告,不能視為正式決議。另據《太報》2026-07-17 報導,運動部回覆媒體稱兩部會已建立「體育班相關業務自 116 年 1 月 1 日起回歸教育部辦理」的共識;陳培瑜辦公室原文為「116 年起」,沒有「學年度」三字。[23] 「116 年 1 月 1 日起」只見媒體轉述,官方文件未見。因此,本報告僅將移交視為已公開報導、但仍待正式公告確認的行政方向;涉及業務範圍與生效日期,引用前應再確認最新官方公告。

這代表本報告部分行動建議所指的主責機關,會在移交完成後改變——尤其是涉及教練聘用條件、學校行政與課業把關的建議,移交後第一線的答覆窗口會變成教育部,而不是現在的運動部。這是 2026 年 7 月的進度,移交範圍與正式生效日期在後續協調中仍可能調整,讀者引用移交時程時,應先確認是否有更新的官方公告。

後續:仍待補充的訪談對象

本批訪談留下的空白,多數無法藉由增加同類受訪者補足。以下五類對象各自對應一項具體缺口。

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承辦人,或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成員。申訴通報是本批覆蓋率最低的主題。目前缺少的並非「不敢申訴」的描述,而是通報流程實際在哪一個環節中止的說明。

國中小的專任運動防護員或校醫。現有 2 位防護專業受訪者的觀察,都不足以描繪國中小階段受傷學生的處置流程,這部分仍缺系統性的第一手資料。

縣市教育局或體育局的教練證照查核業務承辦人。兒童工作證與第三方查核機制,目前僅有 1 起司法案件可供參照,缺少主管機關視角對查核與撤照機制運作情形的說明。

經手體育班考招時程設計的教務主任或升學輔導承辦人。訴求1 中「國中會考先考基測再考術科」一項,在 29 份訪談中查無任何相關證據。

體操或舉重項目的選手本人。此二項目目前僅有他人轉述,而體操在多份訪談中被提及為師徒制封閉程度較高的項目。

此外,本批訪談自身指出了另一類對象:現任體育班學校的教務主任或體育組長。編班決定、升學推薦決定與經費核銷三項事務的實際決策流程,29 份訪談均未取得可靠說明。2026 年批次中,一位受訪者在訪綱上留下四題未答,並註明自己未曾在設有體育班的學校任教、無法回答校內現況。

那四題未答的問題,即為後續訪談的優先方向。

如果只有五分鐘:三個數字與一句話

一、23/40 校待聘,113 學年度核定 180 校只是紙上核定數

數字與出處:運動部「校園運動防護資訊網」《徵才資訊》各區學校待聘名單(2026-10-02 查閱),40 所列管學校中有 23 所仍在待聘,約五成八;官方 113 學年度核定補助校數為 180 校(2026-07-16 擷取,數字與官方附件一致)。(見本報告〈一校一防護員:制度設計與現場落差;參考資料14、15〉)

它證明了什麼:「一校一防護員」寫進辦法、寫進補助計畫,但核定校數不等於到職校數。受訪者觀察到,近兩年新增的證照門檻,立意是把關專業,實務上卻可能讓已經找不到人的偏鄉與甲組學校,連掛牌資格都拿不到——這項因果關聯屬受訪者觀察,本報告未取得法規修訂沿革或跨年度數據佐證。

質詢或對話時怎麼用:承辦最可能的回應是「已核定 180 校、逐年檢討證照門檻」。這個回應本身就坐實了問題——180 校是 113 學年度的核定數,不是到職數;問題不在核不核定,在核定之後有沒有人。緊接著追問「這 180 校裡,實際聘滿的有幾校」,逼對方拿出到職率,而不是核定率。

二、4 份、0 份:走過通報管道的人,沒有一個在體育系統內部得到保護

數字與出處:這批訪談蒐集到 4 份走過正式或半正式通報程序的訪談、至少 6 起具體事件,結局分別是被學校壓下、繞過體育系統靠民代施壓才動、走到協會撤照但舉報者反遭排擠、報警無人到場、程序跑完後上場機會悄悄減少,以及最終只能走司法途徑。沒有一起是機制在體育系統內部自己運作並保護通報者的案例。(見本報告〈說不出口:這批訪談裡,通報路徑保護不了通報者 §有沒有人真的申訴過〉)

它證明了什麼:紙面上的通報管道不缺——校園霸凌防制準則、性平法都有明文程序。缺的是這些程序被實際使用時,有沒有人在裡面接住通報者。管道存在跟管道有沒有保護力,是兩件不同的事。

質詢或對話時怎麼用:承辦最可能的回應是「相關程序都有明文規範,管道是暢通的」。這個回應正好是這一節要打的靶:反問「這 4 份走過管道的訪談、至少 6 起事件,最後有哪一起是當事人全身而退的」,逼對方去查證,而不是停在「有規範」這個層次。管道有沒有寫在紙上,從來不是這批訪談要問的問題。

三、35.85%,全體考生的近 5.4 倍

數字與出處:監察院 115 教調 0011 號調查報告(附件〈體育班基本學力調查報告(公布版)〉,115 年 5 月 14 日審議、5 月 26 日公告),113 年會考(2024 年 5 月舉行;應屆考生為 112 學年度國三生)棒球體育班國中會考「5C」(五科皆未達基礎門檻)比率為 35.85%,全體考生為 6.62%,約 5.4 倍(35.85%÷6.62%≈5.4)。

它證明了什麼:學業被放棄不是傳聞,是監察院專案查一次就查到近 5.4 倍的落差。而且這個數字之所以只有監察院查得到,是因為教育部的會考常態統計不標記體育班別,平常根本看不到這個落差存在。

質詢或對話時怎麼用:承辦最可能的回應是「會考不分班別,無法單獨統計體育班學力」。這句話表面在解釋技術限制,實際上等於承認教育部平常沒有在監測這件事。緊接著追問「那監察院是怎麼查到的」,逼出「監察院是專案調查、不是常態機制」這個答案,等於當場坐實常態監測缺位,不必自己再多論證一次。

一句話版本

體育班的問題不是哪一個環節壞掉,是整套制度在該有查核的地方——法規上限、通報程序、防護人力——一路留白,而留白的代價,一直是由孩子自己扛下來的。

參考資料

  1. 運動部(2021)。〈高級中等以下學校體育班設立辦法〉。連結。
  2. 公共電視新聞網(2026)。台中棒球教練性侵案第二波起訴宣判報導(2026-06-24),連結;全案受害孩童 53 名報導(2026-05-22),連結;〈20260624 公視晚間新聞完整版(無網路版權內容除外)|台中棒球教練性侵案 第二波起訴宣判19年〉,連結。
  3. 受訪者口述:此數字為 2025 年一位受訪者於訪談當下自行查詢教育部統計網站後口頭轉述與換算,非本報告查證後之官方統計;受訪者未留下具體統計年度、統計表或報告正式名稱,本報告亦未回頭核對官方資料,僅呈現受訪者的認知,不作為經核實之官方數據引用。
  4. 教育部體育署。〈109年體育署年報〉〈110年體育署年報〉〈111年體育署年報〉〈112年體育署年報〉〈113年體育署年報〉(5冊)。官方下載總覽頁:連結。總覽頁只提供五冊合併下載入口,上列題名依下載檔檔名著錄。
  5. Sport Integrity Australia(2022)。〈Understanding the National Integrity Framework〉。連結。
  6. 美國國會(2018)。〈Protecting Young Victims from Sexual Abuse and Safe Sport Authorization Act of 2017〉(Public Law 115-126)。連結。
  7. National Collegiate Athletic Association(2026)。〈Division I student-athletes increase academic success〉。連結。
  8. 英國國會(2006)。〈Safeguarding Vulnerable Groups Act 2006〉。連結。
  9. 日本スポーツ協会(2023)。〈登録者等処分規程のポイント〉。連結。
  10. Human Rights Watch(2020)。〈I Was Hit So Many Times I Can’t Count: Abuse of Child Athletes in Japan〉。連結。
  11. European Commission, Directorate-General for Education, Youth, Sport and Culture(2013)。〈EU guidelines on dual careers of athletes: Recommended policy actions in support of dual careers in high-performance sport〉。連結。
  12. Deutscher Olympischer Sportbund(2025)。〈Die Duale Karriere im Leistungssport〉。連結。
  13. Johan Cruyff Institute。〈官方網站說明頁〉。頁面未載發布年份,以查閱時內容為準。連結。
  14. 運動部校園運動防護資訊網。〈計畫宗旨及目標〉頁面所載各學年度核定校數(113 學年度核定 180 校;2026-07-16 擷取,數字與官方附件「校園運動防護相關參考數據」114-05-19 一致)。連結。
  15. 運動部校園運動防護資訊網(頁面標示 2026-06-24 更新,2026-10-02 查閱)。〈《徵才資訊》各區學校待聘名單〉。連結。
  16. 運動部運動統計資訊平台(schoolpe.tw)。〈體育班學生人數〉統計,109–113 學年度(國小、國中、高中職三學制;含 112 學年度性別分列數字)。連結。平台為即時查詢介面、沒有固定頁面存檔,本報告數字取自同一統計的官方下載檔。
  17. 教育部(2022,111-01-27 修正)。〈中等以上學校運動成績優良學生升學輔導辦法〉。連結。
  18. 少年報導者(2026-07-22)。〈58年後真正「走向世界」,新生代紅葉少棒:「我們比大學長幸福!」〉。文字陳祖安、楊惠君;圖表整理陳祖安、設計黃禹禛。連結。
  19. 監察院(2026)。調查報告,字號 115教調0011,附件〈體育班基本學力調查報告(公布版)〉;會考數據見公布版表 7,112 學年度公假查察情形見表 18。連結。
  20. 高銘甫(2017)。〈職棒球員年齡與運動表現關係之研究〉,國立臺灣師範大學運動休閒與餐旅管理研究所碩士論文,DOI:10.6345/NTNU202203248。研究以 1990 至 2015 年中華職棒本土退役球員資料計得平均球員生涯 4.48 年。連結。
  21. 原住民學生約占體育班學生 13%一說,尚未取得可確認統計年度、表名及數值的原始統計表。本報告不將此數字視為經查證的全國比例。
  22. 原住民族委員會(2023)。〈110 年原住民族人口及健康統計年報〉,〈人口統計〉:原住民族 580,746 人,占全國總人口 2.5%。連結。
  23. 陳培瑜委員 2026-07-14 協調會議的內容,公開可查的只有委員社群貼文,未見公開會議紀錄、新聞稿或正式公告。外部可回溯的補充查核為《太報》報導運動部回覆:兩部會已就體育班業務自 116 年 1 月 1 日起回歸教育部建立共識;此為媒體轉述的部會回覆,非正式公告。連結。
  24. 受訪者口述引用:一位教練(2026 年成人端訪談)轉述一篇他認為是 2008 年的台灣文獻,載青少年羽球選手傷害盛行率達 200%。本報告未取得原始文獻的篇名、作者或出處,未能獨立核對,僅呈現受訪者口述內容,不作為經查證的統計數字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