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論點
把它當成結構問題,不是壞人問題
同一種權力關係,換上任何一個人都可能出事——這是本頁想呈現的分析角度,不是對任何個案或機構的定論。運動訓練場域普遍具備三個放大風險的條件:教練對選手掌握選訓、出賽與升學推薦的決定權;訓練場域相對封閉、外部監督少;未成年選手還多一層依賴,同一個成人或機構,既是訓練與升學路徑的守門人,也是理應提供保護的一方。三軸疊加,任何一個場域只要三軸同時偏高,事情就容易發生,也容易被壓下來,與誰在其中任職無關。
權力不對等
教練對選手的選訓、出賽資格與升學推薦握有實質決定權,這種結構性落差不會因換人而消失。
封閉性
訓練場域相對封閉、外部視線少,制度上是否有專屬的申訴與調查主體,直接決定事件會不會被看見。
依賴性(含未成年雙重依賴)
未成年選手承受雙重依賴:同一機構或個人,既是訓練與升學路徑無法繞過的守門人,理論上也是遭遇事件時應提供保護與受理申訴的一方。
破口一
管轄有洞,而且洞在校外
學校體育班內部,教師與專任運動教練其實都受規範拘束;管轄空隙集中在選手離開學校監督、投入更多訓練時數的場域——外聘兼任教練、單項運動協會、民間俱樂部。
| 場域 | 管轄依據 | 狀態 |
|---|---|---|
| 學校教師 | 依 《性別平等教育法》第29條,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後,情節重大者得終身不得聘任、任用、進用或運用;現行條文(2023年8月全文修正)另新增「校長或教職員工違反與性或性別有關之專業倫理行為」為獨立解聘事由。 | 有明確依據 |
| 學校專任運動教練(編制內、支薪、有證書) | 同受《性別平等教育法》第29條「進用、運用之其他人員」規範;〈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資格審定辦法〉第5條也明文以第29條作為撤銷教練資格的法源——行政命令層級承認第29條對教練有拘束力。但該辦法第5條第7、8款目前引用的仍是母法已刪除的舊條號「第二十七條之一」,法源標示落後於現行法。 | 有依據、子法未同步 |
| 外聘兼任教練(非編制內、按次計酬、無證書) | 〈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申訴評議組織及運作辦法〉第2條,把適用對象明文限定於「編制內、按月支給待遇、並取得專任運動教練證書」的教練,外聘兼任、按次計酬、無證書者不適用此辦法。 | 專屬機制未涵蓋 |
| 單項運動協會(代表隊、集訓隊) | 《國民體育法》第30條列舉特定體育團體應辦業務12款,逐款檢視無一款涉及性別事件處理機制;第37條的申訴機制僅涵蓋選拔、訓練、參賽資格、契約與團體資格等四類事由,不涵蓋性騷擾或性侵害事件的受理與調查。 | 查無專屬機制 |
| 民間運動俱樂部、場館 |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3條第一項法定通報義務人為封閉列舉10類身分,未明文包含民間運動教練或運動場館工作人員;能否落入「其他執行兒少福利業務人員」概括條款查無函釋佐證(第二項「任何人知悉得通報」仍存在,只是非強制義務)。 | 通報義務空白 |
| 國家運動訓練中心 | 原則上適用 《性騷擾防治法》:中心依《國家運動訓練中心設置條例》為行政法人(第2條),不落入《性別平等教育法》「學校」定義;中心自訂〈國家運動訓練中心性騷擾防治及處理要點〉受理申訴、組申訴評議會調查,委員7至9人、女性不得少於二分之一,行為人為中心首長者移送高雄市政府,該要點第八點已明文預期未成年被害人(成年後三年內仍可申訴)。 | 有明確依據(自訂要點) |
| 運動營隊、短期訓練營(民間辦理、教練非教師) | 沒有一部法律專為此場域設計:《性別平等教育法》因「非學校」不適用、《性別平等工作法》因學員非受僱者原則不適用,回歸《性騷擾防治法》第1條第2項兜底,由行為地直轄市、縣(市)政府受理,10人以上營隊主辦單位負有法定申訴管道設置義務(第7條);被害人若為兒少,另可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49條第1項第9款處理,但營隊教練本身不在同法第53條法定應通報人員之列,僅屬「得」通報,也沒有《性平教育法》式的限期調查機制。 | 拼裝適用、無強制通報 |
破口二
連有多少件都答不出來
在管轄空隙之外,另一層破口是統計本身。即使是學校體育班內部已有明確管轄依據的場域,官方也拿不出一份可以回答「發生過幾件、怎麼處理、有沒有解聘」的全國性彙總。以下每一則都是逐一查詢官方公開管道、均查無的正面結果,查證時間截至2026-08-24。
教育部校園性平通報系統沒有「教練」的獨立欄位。監察院函查後,教育部僅能合併回報「教師、教練或學校職員」共117件,無法拆分教練單獨占比。這117件涵蓋的期間與母體,都和前面那份體育班統計不同,不能相除、也不能拿來算占比——它能證明的只有一件事:連「教練」這個身分,系統都拆不出來。
體育班/運動代表隊性平事件的成案數與處理結果(懲處種類、是否解聘),查了教育部校園性侵害性騷擾及性霸凌事件回覆填報系統前台、教育部統計處性別統計專區、性別平等教育全球資訊網、運動部不適任人員通報及查詢系統、監察院110教調0029號報告全文,均查無任何一份全國性彙總表。
官方自110年那次一次性調查之後,就沒有再產出過這個分項:111學年至115學年(西元2022年8月起)查無教育部或運動部再對體育班/運動代表隊性平事件做過同類人工統計更新,窮盡搜尋(查證截至2026-08-24)連一份對應的分析報告或研究計畫都查無。
運動部「涉及違法事件不適任教練資訊專區」公開欄位僅序號、姓名、運動種類、裁判書連結——沒有場域欄位(不區分學校/協會/俱樂部)、沒有事由欄、沒有期間欄,也沒有標示資料更新日期。即使名單存在,也答不出「有幾個在學校系統」這類問題。
該專區官方公告原文明白表示「相關裁判是否確定,以司法院裁判書系統所載為準」——代表官方不承諾收錄者皆為判決確定案件,可能含一審、二審等尚未確定的裁判,查詢者須自行核對。
破口三
已知個案,是同一個模子刻出來的
以下數字來自對已公開個案(監察院調查報告、媒體報導)的逐案盤點,全部去識別化,不呈現任何被害人、加害者、學校或隊名等可辨識資訊。
收錄條件:近十年內(含指標性舊案)、有官方文件(監察院調查報告或糾正案文)或司法判決對應之運動場域性別事件公開案件,逐案編碼三軸結構、處理結果與後續執教狀況。分母為13案:其中3案有監察院正式調查報告或糾正案文對應;其餘10案僅有媒體報導(單一或雙來源)。未進入編碼的案件(如僅有自訴人單一指述、缺乏補強證據的案件)不計入分母,僅作背景參考、不支撐結構性主張。
同一種權力結構。逾六成個案都符合「受學校授權、掌握選訓或出賽/升學推薦權的教練」這個共同結構。這8案加害者的實際僱用身分橫跨至少三種法定類別(含專任運動教練、違法聘任之校聘教練、疑似教師身分兼任,另有身分查無者),不宜統稱為「教師兼任或校聘教練」——共同點是權力來源,不是僱用身分本身。
時間差最長的案例。事發於2006年,直到2024年被害人於社群媒體發文後,才有其他隊員陸續現身,觸發檢調追查。
後續執教查無追蹤。逾六成個案查不到加害者後續是否在其他場域繼續執教;抽驗其中3案重新獨立搜尋,均未發現任何一案有新的後續執教證據。這不代表這8案的教練都沒有再任職,而是沒有任何公開資料在追蹤這件事。
個案背後也有一組結構性的性別數字。113學年(西元2024年8月起)體育班學生男性占比,依學制介於62.8%(國小)至72.9%(高中職)之間;修法前(2026年6月《國民體育法》第39條第8項三讀通過前)的2025年底基準值,44家亞奧運單項協會中僅8家理事單一性別比例達三分之一,24家非亞奧運協會中僅6家達標。握有選訓與出賽決定權的一方,性別結構長期偏向單一性別。體育班學生占比:教育部統計處「體育班學生數」統計,113學年,逐校×年級×性別彙整計算,分母公開、計算過程可覆核。協會理事性別比:出處為中央社2026-05-28報導,引立法委員於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之逐字發言,轉述運動部2025年底報告,用詞為「理事」非「理監事」;多家媒體數字一致但同源於同一場委員會發言,屬同一資訊來源,非各自獨立查得。
別國怎麼做
差別不在事件多寡,在能不能查到處理結果
以下三國經驗呈現的是不同的制度選擇:設立獨立機構後,反而能公開更完整、更可追蹤的處理結果數字,即使機構本身仍有明確的問題也一樣。沒有這層機制的地方,連基礎統計都拿不出來,這正是台灣目前的處境。
美國|U.S. Center for SafeSport
另據該中心累計裁決分類表(截至2024年12月31日),2017年成立以來累計認定違規2,654件、認定不違規214件,合計占全部24,636件累計案件約11.6–11.7%,其餘為無管轄權/拒絕管轄(50.10%)或行政保留/歸檔(38.24%)。⚠ 這是累計存量數字,不是2024單年的裁決率,兩者統計期間不同,不得寫成同一句。
出處:《U.S. Center for SafeSport 2024 Annual Report》。
澳洲|Sport Integrity Australia
其中24件調查結案、58件構成兒少保護政策違規(58件是出自24件已結案調查的分母,不是181件的分母)、73件以教育方式處理。
出處:《Sport Integrity Australia Annual Report 2023–24》。
英國|NSPCC Sport(原CPSU)
官方自述:「我們不調查或審理個案,我們對俱樂部或運動治理團體沒有任何監管權。」即使設有全國性的兒少保護專責機構,若其定位僅止於指引與教育、不具調查權,仍無法回答「這件事後來怎麼處理」。
出處:NSPCC Sport官網「About Us」頁。
運動部這一年
運動部掛牌一年,做了什麼
運動部2025年9月掛牌,以下三項是查證截至2026-08-24可獨立佐證的相關作為:掛牌後21天(2025-09-30)先行公布教練涉性別、傷害及殺人等事件之裁判書資訊,法制化程序在後;掛牌後約一個月(2025-10-08)預告專屬申訴評議辦法草案;直到2026-06-16——距掛牌逾9個月——才首度把安全教育與資料庫延伸到校園外的民間教練與運動營隊。這個時間軸本身可作為「規劃了什麼、還缺什麼」的參照:已規劃的是不適任名單與申訴程序,仍缺的是全國性彙整統計、成案處理結果公開,以及對兼任教練、單項協會、運動營隊的強制通報與限期調查機制。
材料端可以支持的主張方向
可以對運動部這樣說——不代表已對外提出
以下每一項訴求都直接對應前三節找到的具體破口,是研議階段的素材方向,尚未經過對外決策程序。
校園性平通報系統加開「教練」獨立欄位
目前教練身分被併入「教師、教練或學校職員」合併回報,連117件這種粗略數字都要靠監察院函查才逼得出來。獨立欄位是能否算出教練占比的前提。
不適任教練專區補上場域欄位與更新日期
目前的欄位(序號、姓名、運動種類、裁判書連結)答不出「有幾個在學校系統」,也看不出資料多久更新一次。補上場域與時間戳記,才可能做跨場域的資訊流通。
明訂非學校場域的通報與調查主體
單項運動協會、民間俱樂部目前查無專屬的性別事件受理與調查機制;運動營隊雖可透過《性騷擾防治法》兜底,仍無強制通報與限期調查設計。哪個層級的機關或哪類組織應該扮演這個角色,需要明文,不能停在拼裝適用。
國家運動訓練中心的混合身分分流規則明文化
培訓選手同時具原校學籍時,事件該由國訓中心的自訂要點處理、還是回頭觸發原校《性別平等教育法》機制,要點與設置條例目前都沒寫明判斷規則;已有判例顯示實務上是「管轄跟著加害人任教學校走」,但這只是個案慣例,一旦遇上加害人不具任何學校教職身分的個案就會失靈。把這條已經在運作的規則寫進要點明文,即可解決,不涉及重新立法。
子法定期盤點是否引用母法舊條號
〈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資格審定辦法〉第5條目前仍引用《性別平等教育法》已刪除的舊條號「第二十七條之一」。這類條號未同步的問題,靠定期盤點就能抓出來,成本不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