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本教育基金會|對運動部倡議|2026 年 7 月 22 日

支持教練,才留得住人:運動教練選育用留制度的缺口與訴求

本頁由財團法人人本教育文教基金會彙編。|初版 2026-07-22.最後更新 2026-1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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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麼從「支持教練」談起

教練是體育班和校隊的地基。要求教練專業、要求訓練安全,前提是制度先給教練一條可以走的職涯:進得來、學得深、待得住、看得到未來。這條路現在只鋪給大約一成六的人。制度留不住教練,最後承受代價的是學生:練了十年的體育班學生,回頭發現「當教練」這條出路本身就是一份沒有保障的工作。

三個數字

16.1%校隊教練中,只有一成六拿得到完整制度保障

113 學年(2024 年 8 月起)全國校隊教練紀錄中,具備完整制度保障(資格審定、聘任管理、績效評量、退撫)的編制內專任運動教練占比。16.1% 是全國三學制合計;拆開看,國小 9.1%、國中 26.8%、高中職 19.5%(國小最低)。其餘八成四由教師兼任(33.9%)、代理代課與行政人員兼任(21.5%)、外聘教練(28.4%)承擔。(本會依教育部運動部運動統計資訊平台 schoolpe.tw 113 學年資料彙整)

2.6%運動社團場域,專任教練近乎不存在

113 學年(2024 年 8 月起)社團指導紀錄中,專任運動教練僅 2.6%,外聘教練占 62.9%。校隊與社團兩份資料現皆更新至 113 學年、同口徑對照(下方「22 縣市運動教練資源」地圖即此份資料的縣市拆解)。(本會依教育部運動部運動統計資訊平台 schoolpe.tw 資料彙整;紀錄列占比、非人頭)

17 縣市地方基準全部還在用舊配分

22 縣市中 17 個有地方績效評量基準,5 個依中央法規辦理。三大類配分逐字相同(嘉義市、臺東縣轄內無高中職,該欄為 15 份相同),因為是中央附表訂死的(〈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績效評量組織及審議準則〉§10:配分比率規定如附表)。而中央已在 2026 年 7 月 8 日修正附表,把以競賽名次計分的「訓練指導績效」從國小 35%/國中 50%/高中以上 65% 調降為 20%/40%/60%,推廣績效相應調升——但 17 縣市的地方基準目前全部仍是舊配分。(2026-07-27 縣市教練績效評量法規比較分析)

訴求之前,先看是誰在帶孩子。下圖是全國校隊教練的身分結構:具備完整制度保障的專任運動教練,在每個學制都是少數。

誰在帶校隊

113 學年(2024 年 8 月起)高中以下校隊教練資料,依學制呈現。單位是「列」:一列=一筆「學校 × 運動種類 × 隊別 × 教練」的帶隊紀錄,可以理解成一個帶隊職務。

「列」不是人頭:同一位教練帶兩支隊伍會被記成兩列,所以列數多於實際人數——113 學年專任運動教練有 1,756 列帶隊紀錄,實際人頭是 1,517 人。本頁所有占比都是紀錄列占比,回答的是「校隊的帶隊職務由哪種身分的人承擔」,不是「教練人口中有多少比例是專任」。(本會依教育部運動部運動統計資訊平台 schoolpe.tw 資料彙整;口徑為紀錄列占比)
專任運動教練專任教師兼任非專任教師兼任外聘教練
滑鼠停留或點選各色區段,這裡會顯示該身分的列數與占比。

專任運動教練占比,109 至 113 學年

四年成長:占比 14.1% → 16.1%(+2.0 個百分點)、列數 1,502 → 1,756 列(+16.9%)。方向往上,但平均一年只多 0.5 個百分點。

109 學年(2020 年 8 月起)至 113 學年(2024 年 8 月起);占比為校隊教練紀錄列占比,柱高以 0 為基準。

有沒有「人頭數」而非「列數」?逐年(109–113)的專任運動教練人頭數,目前查無官方統計——教育部統計資料庫是「隊次/紀錄列」口徑,同一人帶多隊會重複計,無法去重成人頭。能查到的人頭是片段的:113 學年高中以下專任運動教練約 1,517 人(學校體育統計年報,依聘任方式:國小 435+國中 717+高中職 365);體育署年報另有「正式編制聘用數」112 年 1,059、113 年 1,066 名(含大專、口徑較窄,僅兩年)。兩組數字定義不同、不可互換,逐年人頭趨勢須向運動部調同格式資料才拼得出。(運動部校園運動防護資訊網、運動部全球資訊網公開資料)

專任教練為什麼是少數,答案寫在體育班的員額公式裡。同樣是集中編班的資優班,音樂班拿到的制度比體育班厚一截。

體育班是怎麼編成的:員額公式、誰在決定

幾班可以聘幾個專任運動教練?依〈高級中等以下學校體育班設立辦法〉第 10 條,關鍵在於「教練算校、師資算班」:

設 1 班體育班

1 班
國小五年級/國中高中一年級起
→

專任運動教練(校級)

每校 ≥ 1 名
要每年級都 2 班以上才 ≥ 2 名,不隨班數逐一增加

專任師資(逐班)

國小 2/國中高中 3
每一班都要,隨班數等比增加
教練的法定底線是「一校一人」,但一所學校的校隊常常不只帶一種運動——帶隊工作因此大量落到教師兼任、代課兼任與外聘教練身上。這就是專任教練占比只有一成六的結構源頭。

誰在決定

校內 · 規劃體育學校體育委員會(校長任主任委員、體育主管兼執行秘書、每學期至少開一次)審議全學年度體育計畫與校隊推動;設有專任運動教練的學校,教練依法納為委員(〈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專科學校五年制前三年體育實施辦法〉§4)
校內 · 聘教練教練評審委員會(5–7 人,含行政、體育專業、家長會代表與社會公正人士,任一性別 ≥ 1/3)遴聘,初聘續聘均一年
主管機關 · 設班退場核定設班、專案增班,以及減班/停辦/停止招生
中央地方 · 權責約 94% 體育班由地方教育局處管;116 學年起業務移交回教育部(資格審定留運動部、聘任管理回教育部)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專科學校五年制前三年體育實施辦法〉§4;〈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聘任管理辦法〉§3、§4、§6;監察院調查報告與教育部、運動部聯繫平台會議決議

和音樂班比,體育班的制度薄在哪

音樂班、美術班、舞蹈班合稱藝術才能班,和體育班一樣是「集中編班的資優班」,法源是《藝術教育法》與〈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藝術才能班設立標準〉。把兩套法規逐條攤開,落差有官方依據可查:

面向體育班藝術才能班(音樂/美術/舞蹈)
專業師資專任運動教練每校至少 1 名,非逐班(設立辦法 §10)每班至少 1 位須具該藝術專長合格教師資格(設立標準 §9)
退場機制3 年未達指定競賽名次、對外出賽率低於 80% 等競賽結果即觸發減班、停辦、停止招生(§23、§24)未符標準或績效不良先限改,未改善核減 1 班;條文未把競賽名次或成績列為減班條件(§13)
中央班級基本經費每班每學期 2.5 萬元(課輔、營養、訓練、參賽、器材;運動部 115 年度案)⚠ 僅限國立學校中央無「每班定額基本經費」,改走縣市計畫制
中央訓練/設備補助團隊訓練最高 20 萬/校、專項運動館及器材補助(體育署經費原則)設備依班數分級,每縣市最高 100/200/400 萬(1–49/50–100/101 班以上)、展演 30/50/70 萬;資優生深化學習每生最高 1,500 元(113 學年度計畫);另每校每案最高 80 萬(活動要點)
補助資格門檻綁競賽名次:20 萬團隊訓練須全中運及聯賽最優級組前八名;專項運動館場地器材須近二年競賽前四名(經費原則 §5、§6)看班數與計畫審查,不設競賽名次門檻
教練/師資經費教練獎勵最高補助薪級年薪 80%、至多 4 次(獎勵要點)外聘鐘點費依基準、部分主管機關編列,低收入生差額由教育部補助
起設年級與班額國小五年級起;每班 15 人以上、不設明確上限(§4、§13)國小三年級起;每班上限高中 25、國中小 26 人(§3、§6、§7)
兩個落差都有官方數字撐。一是量級:體育班中央補助是「維持訓練與參賽的基本盤」(每班每學期 2.5 萬、只到國立學校;團隊訓練最高 20 萬),藝術才能班拿到的是「可累積的軟硬體投資」(設備最高 400 萬、每案 80 萬)。二是門檻:體育班連 20 萬團隊訓練、專項運動館場地補助都要先有競賽名次才拿得到(全中運及聯賽前八名、前四名),藝術才能班的補助看班數與計畫、不看比賽名次。制度用錢把體育班推向追成績——這比坊間「教練績效競賽配分 65%」的說法更硬,是可官方溯源的一手證據。
更正備註:坊間「體育班 2.5 萬/班、音樂班 150 萬、美術班 60 萬」中,2.5 萬已查得官方一手來源(運動部 115 年度體育班基本需求經費,補助對象為國立學校、非「臺北市」);臺北市音樂班 150 萬、美術班 60 萬的個別額度仍未查得官方文件,故本頁改用中央 113 學年度計畫的官方分級金額。

出處:運動部《115 年度體育班基本需求經費》;《教育部體育署補助推動學校體育運動發展經費原則》§5、§6(113-07-16);〈運動部獎勵各級學校聘任專任運動教練實施要點〉;〈高級中等以下學校體育班設立辦法〉§4、§10、§13、§23、§24;〈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藝術才能班設立標準〉§3、§6、§7、§9、§13;〈教育部補助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辦理藝術才能班活動實施要點〉§5;教育部《113 學年度補助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辦理藝術才能班計畫》;均 2026-07-22 官方頁核對。整理見前述法規與補助要點

要支持教練,得先看清楚一個教練被要求扛多少事。帶一個體育班或校隊,遠不只是把技術教好。點任一項職務,可以看到這件事在現場長什麼樣——教練與校長訪談(已去識別化)、以及可查證的媒體與監察院報導連結。

一個教練,一天要做的不只是訓練

這些事,多數落在同一個「一校一人」的專任教練、或連合約都沒有的兼任/外聘教練身上。像受訪的那位「體育教師兼教練」,形容自己「做兩份工、領一份薪」——假日加練沒有加班費、還要扛訪視文書。(本會基層運動教練訪談,2026 年 6–7 月)

誰跟教練一起撐住一個體育班

理想的配置是「教練+體能訓練師+防護員」三位一體(本會基層運動教練訪談,2026 年 6–7 月),再加上學校端的導師、課輔與行政。但這張協作網,現況多半是破的:

運動防護員
制度只到高中職
體能訓練師
無制度編制
物理治療師
可合聘
課業輔導老師
依計畫編列
普通班導師
協作常斷裂
宿舍生活輔導
住宿型才有
學校體育行政
設班/審委會
家長會
常是聘用方
這張網為什麼破:運動防護員法規只要求主管機關「輔導」設有體育班的學校遴聘或合聘、沒有訂應置員額(〈高級中等以下學校體育班設立辦法〉§11,適用高級中等以下含國小);中央補助計畫又只到高中職(體育署補助高級中等學校進用運動防護人員服務計畫),全國約 180 所、還聘不滿,國小實務上極少配置;體能訓練師沒有編制,運科設備多數學校請不起(一片測力板約 70 萬元)。當協作人力缺位,這些角色就一個個回頭壓到教練身上——支持教練,其實是把整張協作網補起來。(運動部校園運動防護資訊網、運動部全球資訊網公開資料;本會基層運動教練訪談彙整)

出處:〈高級中等以下學校體育班設立辦法〉§11、§14、§18;〈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聘任管理辦法〉§31;本會基層運動教練訪談彙整;運動部校園運動防護資訊網、運動部全球資訊網公開資料;監察院 2025 台中體育班個案。

教練和教師,差在哪

同樣是在學校教孩子,教師走的是一整條法制化生涯;教練拿到的是點狀規定,而且只發給編制內那一成六。

環節教師編制內專任運動教練其他 84% 的教練
選師資培育→教師資格考→教師甄選,全國統一漏斗四級資格審定+教評會遴聘,初聘續聘均一年(〈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聘任管理辦法〉)無統一門檻;有些連書面合約都沒有
育〈教師進修研究等專業發展辦法〉明定帶職帶薪進修等權利義務每年至少 18 小時進修並取得證明(〈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聘任管理辦法〉第 29 條);但無教師端的帶職帶薪與補助設計查無
用《教師待遇條例》+〈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依職務等級敘薪、年終考核晉薪(同辦法第 30–37 條)+三年一次績效評量(〈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績效評量組織及審議準則〉)時薪制、口頭約定、無勞健保的樣態都有訪談實例(本會基層運動教練訪談,2026 年 6–7 月)
留退撫制度+偏遠久任獎金112 年 7 月後初任者適用《公立學校教職員個人專戶制退休資遣撫卹條例》查無任何留任設計

上表是濃縮版。把十類人員、八個環節攤開,缺口的分布長這樣——綠色愈少的列,愈是制度沒有接住的人。

制度覆蓋熱圖

滑鼠停留或點選格子,查看摘要與法規依據。紅格標示「⚠ 本次查無」:指定來源與法規檢索沒有找到一般性規定,這是查核狀態的紀錄,不是「制度確定不存在」的判定;後續查得會更新。綠格均註明完整法規名稱與條號。

有一般性制度(附法規)僅個案或部分規定⚠ 本次查無
請選擇一個格子。

就連制度覆蓋最完整的專任運動教練,落到地方執行也有落差。

22 縣市盤點:地方有沒有訂教練考核標準

盤點的是一件具體的事:各縣市的《專任運動教練績效評量基準》到底訂了什麼。中央〈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績效評量組織及審議準則〉第 10 條授權地方訂這份基準,它攸關教練三年一次的績效評量與能不能續聘。2026-07-27 逐縣市取得條文比對後,覆蓋率比先前盤點高得多——但真正的問題不在有沒有訂,而在訂出來的內容幾乎完全一樣,而且都綁比賽名次:

展開 22 縣市逐縣狀態與法規名
把 17 份條文攤開比對,四個結構才是真正的問題:①訓練指導績效=競賽名次,在地方現行版本是最大權重(國中 50%、高中職 65%)——教練的考核大半看學生比賽拿第幾名;②學生的學業表現不是獨立配分:中央附表把「選手課業」與品德教育、選手心理、生涯輔導、傷害防護等六七項一起塞進「訓練指導績效 10% 範圍內的專案加分」,地方只有新北、桃園、屏東、宜蘭把它抄進條文(新北僅 +1 分);③申訴救濟長期缺位、地方至今未接上:中央準則本身沒有申訴程序,17 縣市地方基準也只有屏東縣要求解聘決定載明救濟管道。運動部遲至 2025 年 11 月 5 日才訂定〈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申訴評議組織及運作辦法〉(全新子法)——但 17 縣市的基準與解聘通知格式都還沒跟上,教練未必知道這條路存在;④生存線不統一:12 個縣市 60 分通過,桃園、宜蘭、嘉義市、臺南要 70 分(臺南未達 70 逕予不續聘)——同樣 65 分的教練,在臺中續聘、在臺南走人。
制度自相矛盾之處:〈高級中等以下學校體育班設立辦法〉§18 要求學生課業未達基準得先完成課輔才能出賽,監察院 2026-05-14 也已認定體育班學生學力未達基本學力。但在教練的考核表上,學生課業只是「訓練指導績效 10% 額度內、與另外六七項擠在一起」的專案加分,不是獨立配分項目。要教練顧課業,卻只給他一成額度的一部分。
中央自己承認過綁名次有問題:苗栗縣修正草案刪除「三年內訓練績效未獲 B 級以上前四名即解聘」,草案說明欄照抄理由——「依據教育部體育署 108 年 11 月 14 日函釋,現行規定第九點因違反比例原則須修正」。而 2026 年 7 月 8 日中央修正第十條附表,確實把訓練指導績效的權重調降了(國小 35%→20%、國中 50%→40%、高中 65%→60%),方向與此一致。問題是 17 縣市的地方基準目前全部還沒跟上——新制若沒有配套的修訂期限與督導,就是空轉。

5 個未另訂地方基準的縣市依中央準則辦理;因 17 個已訂縣市的配分與中央範本逐字相同,「有沒有自己訂」對教練的實際處境差異有限。逐縣條文、來源網址與查證限制見 2026-07-27 縣市教練績效評量法規比較分析。

把落差攤到地圖上:22 縣市運動教練資源

同一份 113 學年資料,切換上方指標,就看得出各縣市在體育班、校隊、運動社團與「專任教練」上的差距。點任一縣市(或右側排行)看該縣細節,再點一次取消選取;離島馬祖、金門、澎湖已拉到左側放大顯示,不必在大海裡找。

低高
金門、連江無體育班

縣市排行

運動防護員本該是校隊標配,但目前沒有任何縣市層級的官方統計可調閱——連「每縣有幾位」都答不出來,這本身就是源頭管理待補的缺口,因此本圖不提供該指標。(運動部校園運動防護資訊網、運動部全球資訊網公開資料)

資料來源:教育部運動部運動統計資訊平台(schoolpe.tw)113 學年——體育班學生人數、學校運動代表隊師資、學校運動社團師資,經本會彙整。專任教練占比分母=有教練身分紀錄者(與本頁 16.1%/2.6% 同口徑,排除未填身分者);體育班校數因跨學制(完全中學)會重複計,改以學生數與班級數呈現。

台灣不必從零發明。五個國家的教練制度各補了選育用留的不同一段,缺口也各自誠實標記。

其他國家怎麼做:五國選育用留速覽

國家選:資格與進場育:培育與進修用:聘用與考核留:誘因與職涯
加拿大NCCP 全國教練認證,分社區、競技、教學三類,涵蓋 65 種運動依參與者發展階段分流培訓以 NCCP 證書為聘用門檻;全國統一聘用規範⚠ 未查得ChPC 職業認證:1,500–3,000 小時經驗+每 3 年更新背景查核,把「拿到證」接上「持續被信任的專業身分」
日本JSPO 公認スポーツ指導者資格制度資格 4 年一期,須完成更新研修才能存續部活動指導員 2017 年入法(学校教育法施行規則第78条の2),外聘者定位為學校職員,任用、報酬、災害補償由設置者訂規則部活動改革進行中:假日社團活動逐步由學校與地域共同承接
澳洲各單項運動組織認證+ASC 共通入門課程各單項組織自訂培訓內容學校教練經「提供者機構」聘任,須自辦兒童安全查核(WWCC)⚠ 全國性職涯路徑未查得
英國CIMSPA 教練職業標準,逐項能力驗證標準含心理健康知能;UK Coaching 提供在職進修資源學校環境專長須另行驗證;屬會員登錄制、非強制執業證專業地位分級,最高至 Chartered 資深執業者
韓國體育指導士國家資格,分專門與生活各 1、2 級筆試+術科口試;在職進修規定⚠ 未查得學校運動部指導者由校長就國家資格持有人中任用,薪資依經歷實績再任用逐年評核;屬期間制勞工、逐年續約,久任誘因薄弱
三個可借鏡的方向:①證照分級之後要有職業化銜接(加拿大 ChPC);②外聘教練寫進聘用專法(日本部活動指導員、韓國學校運動部指導者)——正對台灣八成四非專任帶隊者的制度空白;③久任誘因要入法、不能只靠行政裁量——韓國期間制逐年續約的不穩定,是反面教材。

出處:本會彙整之五國制度比較(各國逐項附官方來源網址,查證侷限詳見原始彙整)

對運動部的五項訴求

1

把點狀規定補成整條制度

比照教師法制架構,研議專任運動教練的待遇與在職進修專章。教師端已示範可行做法(《教師待遇條例》〈教師進修研究等專業發展辦法〉);教練端只有每年 18 小時的進修時數要求(〈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聘任管理辦法〉第 29 條),帶職帶薪這類支持設計沒有跟上。

證據:制度覆蓋熱圖 國際:加拿大 ChPC、日本更新研修
2

給八成四的非編制教練最低保障

學校運用外聘與兼任教練,應有書面契約、勞健保與鐘點基準的底線規範。訪談中家長會聘用、口頭約定、賽季末重新協商的樣態,不該是常態。(本會基層運動教練訪談,2026 年 6–7 月)

證據:誰在帶校隊 國際:日本部活動指導員入法
3

檢討績效評量的配分與程序,不是叫地方各自補訂

2026-07-27 取得中央準則本文與第十條附表後,訴求方向必須修正兩次:配分是中央附表訂死的(§10:配分比率規定如附表),不是地方各自訂的;而中央已在 2026-07-08 修正附表,把競賽權重調降了(訓練指導績效國小 35%→20%、國中 50%→40%、高中 65%→60%)。所以現在要求運動部做的不是「檢討配分」,而是讓新制真的落地:

①讓新附表確實生效:新附表依準則 §12 自 115 年 7 月 8 日發布日施行,但 §10-1 同時開了三年旁路——115 年 8 月至 118 年 7 月間受評的教練,一律可改採「最近三學年考核平均」的簡化評量,新配分無從迴避要等到 118 年 8 月以後。請運動部:訂出地方基準的修訂期限(最遲於過渡期滿前,宜更早)——17 縣市的地方基準目前全部仍是舊配分;並主動告知教練過渡期內可採簡化評量的權利。
②學業要有獨立配分:中央附表已把「選手課業」列入,但只是「訓練指導績效 10% 範圍內的專案加分」,且與專業倫理、運動精神、品德教育、選手心理、生涯輔導、傷害防護擠在同一額度。體育班設立辦法 §18 既然把課業達標設為出賽前提,就應把選手課業從專案加分提升為獨立配分項目。
③讓新的申訴辦法被看見、被用上:中央準則全文沒有申訴程序(僅 §8Ⅲ 決議前陳述意見);運動部 2025 年 11 月 5 日已訂定〈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申訴評議組織及運作辦法〉——依該辦法 §3,教練對解聘、不續聘等個人措施認為違法或不當即可申訴(30 日內提起、申評會 3 個月內評議),評議書並應附記後續救濟(§21)。缺的是入口:原措施本身(解聘、不續聘通知)沒有載明申訴管道的義務,教練未必知道這條路存在。請運動部:要求解聘、不續聘通知一律載明申訴管道、期限與受理機關(現行 17 縣市僅屏東縣做到),並納入中央準則;並依該辦法 §23 主動公開評議書、累積可檢視的評議統計。⚠ 該辦法適用對象限編制內專任教練(§2),約聘僱與外聘教練仍無此保障——又一個只發給一成六的制度。
④統一生存線:同一套準則下出現 60 分與 70 分兩種通過門檻(臺南未達 70 逕予不續聘),應由中央訂下限。

另建議評估納入臺南模式:該市把約聘僱教練的年終考核分 A–E 五級,A 級(95 分以上且前 2 名)以「聘用人員」支薪、D、E 級降為「約僱人員」——考核連動身分別與待遇,比「通過/不通過」二選一更能留人。(〈臺南市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約聘僱專任運動教練年終考核薪資分級實施要點〉106 年訂定、108 年修正)

證據:17 縣市條文比較
4

擴大專任教練員額,從國小做起

國小校隊專任教練占比僅 9.1%,是三學制最低;員額不動,前三項做得再好,也只是把完整制度留給少數人。同步把績優選手轉任教練的進用管道做成看得見的職涯階梯,讓體育班學生知道這條路走得通。(本會依教育部運動部運動統計資訊平台 schoolpe.tw 資料彙整;運動部校園運動防護資訊網、運動部全球資訊網公開資料)

證據:誰在帶校隊 制度:體育班員額公式(每校至少 1 名)
5

把運動心理寫進體育班的設置與補助規定

支持教練不只是補教練的員額,也包括把該由別人承擔的事還給專業。制度目前的樣子是這樣:〈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績效評量組織及審議準則〉第十條附表,已經把「選手心理」列為教練的專案加分事項——也就是說,中央已經承認照顧選手的心理是教練該做的工作,還要算進考核。

但把人力這一端攤開,就會看到落差:〈高級中等以下學校體育班設立辦法〉全文「心理」只出現一次,在立法目的的「身體及心理均衡發展」,沒有任何運動心理專業人力的設置、遴聘或補助規定;同一部辦法的 §11 卻明文要主管機關輔導學校遴聘運動防護員或物理治療師。《國民體育法》§25 同樣只列物理治療師與運動防護員。要教練顧選手的心理、還要考核他,卻不給他任何運動心理專業人力可以協作。

制度真空的後果,看得見:運動心理專業目前不是《心理師法》下的法定證照(該法全文未出現「運動心理」),只有民間學會的自律認證,法律上沒有門檻阻止未受訓練者自稱這類頭銜進校園。而已經在做的事,規模與制度支撐完全不成比例——國家運動科學中心 2024 年 3 月啟動的運動心理駐點計畫,兩年間走訪超過 100 次、累積近 1,000 人次互動,主導者貼文合計點名 18 個學校與單位(紅葉國小、卑南國中、泰源國中、台東大學棒球隊等),2026 年起擴及台南、嘉義、花蓮,並已做出一套可操作的屬地教案;而執行這一切的,包含主持人在內只有 2 名正式員工,其餘靠 6 位實習生。(規模與教案為主導者臉書自述,2026-07;人力與啟動時間見 ETtoday 2024-12-01)主管機關的官網、新聞稿與立法院預算評估報告,都查不到這個計畫的名字——做得到,卻看不見。

請運動部:①將運動心理人員納入體育班設立辦法的遴聘或合聘規定,與運動防護員同等對待;②編列對應補助項目,並優先補國小這一段(防護員法條雖涵蓋國小,中央補助計畫只到高中職);③會同衛福部評估運動心理專業的資格認證定位,避免證照真空同時成為兒少保護的破口。

證據:誰跟教練一起撐住一個體育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