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頁由財團法人人本教育文教基金會彙編。|初版 2026-09-03.最後更新 2026-0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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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頁看懂:8 月 7 日運動部預告的是《運動法》草案,74 條;9 月 3 日行政院會通過的是《國民運動法》草案,69 條,接下來送立法院審議。條文的骨架大致沿用,真正的變化在院會當天由院長口頭宣示的三件事:國小體育班不再增設新班、現有班往社團化社區化走、兩部年底前提報體育班轉型計畫。這三件事目前只是政策宣示,還沒有條文。
| 預告版 | 行政院版 | |
|---|---|---|
| 日期 | 2026-08-07 公告,08-13 預告期截止 | 2026-09-03 行政院第 4019 次會議通過 |
| 法案名稱 | 《運動法》 | 《國民運動法》 |
| 規模 | 11 章 74 條 | 12 章 69 條 |
| 階段 | 法規草案預告,徵集意見 | 行政院版定稿,函請立法院審議 |
| 全文是否公開 | 是(總說明與條文對照表) | 尚未。截至 09-03 晚間,行政院與運動部只公布新聞稿和 7 頁簡報,逐條對照表未上架 |
| 出處 | 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眾開講」,主辦機關運動部綜合規劃司 | 行政院院會新聞稿〈政院通過「國民運動法」修正草案〉及其附件(運動部新聞稿、簡報) |
⚠ 媒體多寫「70 條」,官方簡報與行政院新聞稿都寫 69 條,逐章加總也是 69。以官方為準。
| 章次 | 預告版 | 行政院版 | 變化 |
|---|---|---|---|
| 一 | 總則 §1–12 | 總則 §1–11 | 沿用 |
| 二 | 學校體育 §13–16 | 學校體育 §12–16 | 沿用,施行日都定 116 年 1 月 1 日(2027-01-01) |
| 三 | 全民運動 §17–20 | 全民運動 §17–20 | 沿用 |
| 四 | 適應運動 §21–27 | 適應運動 §21–27 | 沿用,新增專章 |
| 五 | 競技運動 §28–47(含特定運動團體) | 競技運動 §28–33 | 條數縮減 |
| 六 | 運動教練、運動裁判及運動專業人員 §48–56 | 特定運動團體 §34–46 | 變化:預告版把特定運動團體併進競技運動章,行政院版恢復為獨立一章(現行法本來就有獨立的特定體育團體章) |
| 七 | 中華奧林匹克委員會 §57–59 | 運動教練、運動裁判及運動專業人員 §47–54 | 沿用,章次後移 |
| 八 | 運動產業 §60–65 | 中華奧林匹克委員會 §55–57 | 沿用 |
| 九 | 國際運動 §66–68 | 運動產業及運動文化 §58–61 | 變化:章名多了「運動文化」,條文內容差異要等全文公開 |
| 十 | 運動設施 §69–71 | 國際運動 §62–64 | 沿用 |
| 十一 | 附則 §72–74 | 運動設施 §65–67 | 沿用 |
| 十二 | — | 附則 §68–69 | 沿用 |
行政院版的條號範圍來自運動部簡報,逐條文本公開後要再核對一次。
| 項目 | 預告版 | 行政院版 | 判定 |
|---|---|---|---|
| 國小體育班不再增設新班 | 全文查無 | 院長裁示「國小體育班未來不再增設新班」;運動部新聞稿寫「自行政院核定之日起將不再新增設班」 | 新增宣示,目前無條文 |
| 現有國小體育班轉型 | 全文查無 | 院長裁示「朝社團化及社區化發展,以平衡學習與訓練,避免過早進行高強度的專項訓練」 | 新增宣示,無期限、無班數目標 |
| 體育班轉型計畫 | 全文查無 | 院長裁示請運動部與教育部「於今年底共同提報體育班轉型計畫」 | 新增宣示,唯一有時間點的承諾 |
| 體育班學生正常學習督導機制 | 有。§14 第六項「各該主管機關應建立督導機制,以保障體育班學生之正常學習」,只有這一句 | 運動部新聞稿「明定學校應建立體育班學生的正常學習督導機制,避免過度訓練與出賽」 | 沿用。「避免過度訓練與出賽」是新聞稿的說法,是否寫進條文待全文公開 |
| 不適任教練消極資格與查詢系統 | 有。§48 列十款終身不得進用情形,§55 建置查詢系統 | 兩份官方文件都有,但列舉的類型不一致(見第四節) | 沿用制度骨架,類型清單待條文確認 |
| 適應運動專章 | 有。第四章 §21–27 | 同章同條號範圍,簡報寫「寬列適應運動推展專用預算」 | 沿用 |
| 學校體育業務 116 年 1 月 1 日回歸教育部 | 有。§74 定第二章自 116 年 1 月 1 日施行 | 簡報「除第 2 章學校體育自 116 年 1 月 1 日施行外,其餘各章節條文自總統公布日施行」;院長裁示兩部「確保施政無縫銜接」 | 沿用,生效日兩版一致 |
| 體育班住宿與夜間照顧 | 全文查無「住宿」「宿舍」「夜間」 | 三份官方文件同樣查無 | 兩版皆無 |
兩份官方文件對「不適任」的列舉不一樣:
| 文件 | 逐字 |
|---|---|
| 運動部新聞稿 | 「性侵害、嚴重霸凌、體罰或授意選手使用禁藥等行為列為『消極資格』」 |
| 運動部簡報 | 「排除犯性侵害、性騷擾、性霸凌及嚴重體罰之不適任教練」 |
| 行政院新聞稿 | 未列類型,只寫「不予檢定、授證或註銷合格證書」 |
對照預告版 §48,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體罰或霸凌致身心嚴重侵害、授意使用禁藥本來就分成四款分開列,另外還有內亂外患罪、貪污、兒少性剝削、兒少權法處罰、概括條款等六款兩份文件都沒提。最合理的解讀是兩份文件各自摘了幾類舉例,不是條文改了。但在逐條文本公開前無法排除另一種可能,所以對外引述時請寫「性侵害、體罰等」,不要把四類寫成定論。